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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接受转移方没有未收税款或者到期未支付债务,并且之前得到的资金已经被合理正确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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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符合巴西宪法关于教育和医疗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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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符合对于债务以及信贷操作限制的要求,包括预期收益,有记录的未完成的承诺以及个人支出总额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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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对转移支付相应金额的财政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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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禁止将转移支付的资源用于非允许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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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款 对教育、医疗和社会救济系统的自愿转移支付不受本补充法律中提到的暂停自愿转移支付的条例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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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将公共基金配置到私营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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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如果要直接或间接将资金用于个人需求或者弥补公司损失,则必须有法律的支持,必须满足预算指示法中列出的条件,并且必须在财政预算中列出或者用其他的信用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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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以上条款对所有国家间接管理的公司的活动均有效,这些公司包括公共基金会和州属公司(除了巴西中央银行下属的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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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这些条款对于贷款、融资和再融资操作的批准同样有效,这些操作包括个别债务的延期、批准补贴、参与构建资本结构或参与使得资本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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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由联邦成员批准给个人或非政府控制公司(包括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的,与债务相关的金融费用或相似的支出,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金额或者不得低于筹集资金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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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立款 不符合上述条款的通过信贷手段进行的债务延期或者债务重组,以及不符合上述条款的贷款和融资手段,必须有法律支持或者在年度预算法中有相应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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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除非在法律中说明,公共资金(包括由信贷操作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救助国家金融系统中的机构,这包括不得进行救助贷款,不得融资进行股权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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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在现有法律中,由国家金融系统中机构建立的基金或者其他机制将会防止破产或者其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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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上述条款并不禁止巴西中央银行进行贴现操作以及对金融机构发放期限小于三百六十天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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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债务与负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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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基本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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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在本补充法律中,以下为某些名词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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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统一长期公共债务:在不重复计算的情况下,由联邦成员承担的金融债务的总和。这些债务根据各自的合同、条约、协议来确定,通过信贷操作筹资并且分期付款方案时间超过十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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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共债券债务:由联邦政府、巴西中央银行、各州政府和各地方政府以发行债券的形式形成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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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信贷操作:由共同贷款、信用保证、债券的发行和销售、为取得货物而进行的融资、商品或服务带来的预期收益、租借或者其他类似操作(包括金融衍生品的使用)所带来的应承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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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批准担保:由联邦成员或与其相关组织进行的对某种义务(条约列出的或者信贷操作带来的)的完全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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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债券债务的再融资:以发行债券的形式偿还原有债券的本金及操作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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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联邦成员对债务的声明,亦即联邦成员对负债情况的声明和信贷操作的声明是等效的,都应当遵循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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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联邦政府在统计统一公共债务时必须将巴西中央银行发行债券的相关债务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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