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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债务与负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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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基本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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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在本补充法律中,以下为某些名词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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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统一长期公共债务:在不重复计算的情况下,由联邦成员承担的金融债务的总和。这些债务根据各自的合同、条约、协议来确定,通过信贷操作筹资并且分期付款方案时间超过十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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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共债券债务:由联邦政府、巴西中央银行、各州政府和各地方政府以发行债券的形式形成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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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信贷操作:由共同贷款、信用保证、债券的发行和销售、为取得货物而进行的融资、商品或服务带来的预期收益、租借或者其他类似操作(包括金融衍生品的使用)所带来的应承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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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批准担保:由联邦成员或与其相关组织进行的对某种义务(条约列出的或者信贷操作带来的)的完全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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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债券债务的再融资:以发行债券的形式偿还原有债券的本金及操作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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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联邦成员对债务的声明,亦即联邦成员对负债情况的声明和信贷操作的声明是等效的,都应当遵循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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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联邦政府在统计统一公共债务时必须将巴西中央银行发行债券的相关债务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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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款 期限在十二个月之内的信贷操作仍计算在统一公共债务中,其中相应的收入在预算中需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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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款 在一个财年结束时,其由对债券债务的再融资带来的债务不得超过上一年的该项债务加上财政预算中批准的数额(仍需考虑货币购买力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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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公共债务和信贷操作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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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在本补充法律生效之后90天内,共和国总统必须提交以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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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联邦议院提交文件包含的内容:依据巴西宪法第五十二条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和第九项的规定,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统一债务的总量的限制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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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国会提交的文件包含的内容:根据巴西宪法第四十八条第十四项提到的内容,限制联邦债券债务总量的方法草案,以及该草案和本条第一款第一项中提到的联邦政府统一债务的限制相一致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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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提到的方案或草案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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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这些债务限制符合本补充法律中的条款、与财政目标相吻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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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三级政府实施债务限制后所造成的影响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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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同级政府中设置不同债务限制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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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进行估计和评估时运用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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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在第三十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提到的债务总量限制方案,也可同时对净债务进行限制,并给出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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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款 在第三十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提到的债务限制,必须以在各级政府现净收益中的百分比的形式进行,必须对所有联邦政府均加以限制,必须以上限的形式进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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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款 统一债务的总量必须在每个以四个月为单位的时期内核算一次,并确认统一债务在限制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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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款 在第五条提到的时期内,共和国政府必须向联邦议院或国会(视情况而定)提交一份文件,提议维持或修改第三十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的债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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