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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63818 (3)同级政府中设置不同债务限制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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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63820 (4)进行估计和评估时运用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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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63822 第二款 在第三十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提到的债务总量限制方案,也可同时对净债务进行限制,并给出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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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63824 第三款 在第三十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提到的债务限制,必须以在各级政府现净收益中的百分比的形式进行,必须对所有联邦政府均加以限制,必须以上限的形式进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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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63826 第四款 统一债务的总量必须在每个以四个月为单位的时期内核算一次,并确认统一债务在限制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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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63828 第五款 在第五条提到的时期内,共和国政府必须向联邦议院或国会(视情况而定)提交一份文件,提议维持或修改第三十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的债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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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63830 第六款 当某些基本情况改变时(可能由于经济不稳定或者货币、外汇政策的变化),共和国总统应当向联邦议院或国会提交一份重新审核现有的债务限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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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63832 第七款 并非在财政计划中的司法部门的支出必须记为由于实施债务限制而产生的统一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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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63834 第三节 在债务限制下的债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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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63836 第三十一条 如果某个联邦成员的统一债务在某个以四个月为单位的时期的期末超过了债务限制,则该联邦成员必须在之后三个以四个月为单位的时期内将统一债务减少到债务限制之内,并且之后第一个以四个月为单位的时期内必须减少超出部分的百分之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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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63838 第一款 当某个联邦成员的统一债务超过债务限制时,对该联邦成员有以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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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63840 (1)禁止参与国内和国外的任何信贷操作(包括收益预期),为债券债务的再融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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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63842 (2)该联邦成员必须将其首要目标变为将统一债务控制在设定的限制之内,同时根据第九条的规定,该联邦成员不得进行有关资金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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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63844 第二款 如果超过了规定时间,统一债务超过债务限制的情况仍然存在,则该联邦成员不得接受联邦政府或者各州政府的自愿转移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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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63846 第三款 如果在行政机构任期内最后一年的第一个以四个月为单位的时期内就出现债务超过限制的情况,则本条第一款中所述限制将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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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63848 第四款 财政部必须每个月公示统一债务或债券债务超过限制的联邦成员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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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63850 第五款 如果本条中所述与债券债务的限制或者国内外的信贷操作不符,则必须执行本条所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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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63852 第四节 信贷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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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63854 第一小节 合约的信贷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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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63856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必须核实联邦成员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实体以合约方式进行的信贷操作是否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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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63858 第一款 被核查的联邦成员必须正式提交一份文件,其中包括信贷操作的成本收益分析、信贷操作所带来的经济和社会影响,以及信贷操作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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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63860 (1)对合约形式的信贷操作之前有过书面授权,包括在年度预算法中写明或者在某部法律中写明或者有其他额外的信用来进行信贷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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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63862 (2)除了收益预期的信贷操作外,信贷操作的资金已经被财政预算包含或被额外信用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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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63864 (3)符合联邦议院设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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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63866 (4)由联邦议院特别授权进行国际信贷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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