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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补充法律设定的限制和以下金额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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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个人支出的总额,列出离职员工的支出和养老金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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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统一债务和债券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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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已批准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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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信贷操作,包括那些以预期收入进行的信贷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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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第四条第二项提到的花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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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为预防超过限制而进行或即将进行的纠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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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上一个以四个月为单位的时期内,关于下列事项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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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在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前可用的金融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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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记录的未履行的承诺的花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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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已清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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⒉已承诺但未清偿,由于符合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情况而被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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⒊已承诺但未清偿,仅记录可满足现金余额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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⒋由于缺少可用金融资产而未记录,该承诺已经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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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符合第三十八条第二项和第四项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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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由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中提到的组织的主席提交的报告必须只能包含有关第一项①和第二项、第三项中列出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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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该报告必须在基期结束后三十天内公布,并且在公众中广泛发布,包括通过电子媒体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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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款 不能按照第二款中的时间完成工作的联邦成员的惩罚措施同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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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款 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四条中提到的报告必须是标准化的,并且以第六十七条中的提到的委员会的最新理论模型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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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提交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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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由行政机构主席提交的账目,除了包括其机构自身的账目外,同时需要第二十条中提到的包括立法机构、司法机构、检察官办公室的主席提交的内容,上述账目由各自审计署进行分别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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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司法机构的账目必须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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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联邦政府来说,由联邦最高法院和上诉法院的庭长进行的各个法院的账目的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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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州政府来说,由法院庭长进行的其他法院的账目的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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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审计署对于账目的建议必须在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时间内,由巴西宪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中提到的政府间常设委员会或者州和地方立法机构中相应的委员会进行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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