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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款 当提交的账目被最终批准并通过后,必须完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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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除非巴西宪法和地方法律有规定,其他情况下审计署必须在账目提交后六十天内给出相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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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对于居住人口小于二十万并且资产并非州所有的地方政府,该期限是一百八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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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审计署在未对第二十条中提到的机构或组织的账目给出相关建议时,不得暂停这项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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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提交的账目必须包含实际收入情况和预期情况的比较,并且重点列出税收稽查的方法、对待税收腐败的方法、对待偷税漏税的方法、对待管理机构和司法机构信贷恢复的方法,以及其他可以增加税收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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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财政管理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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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立法机构必须直接或者在审计署、各个政府机构的内部控制系统和检察官办公室的协助下,对是否符合本补充法律进行监督,重点在以下几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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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符合预算指示法中设定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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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贷操作的限制和未履行的承诺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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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据第二十二条和二十三条的规定采取措施将个人花销减少到限制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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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依据三十一条的规定采取措施将统一债务和债券债务减少到限制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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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根据巴西宪法和本补充法律的规定,将资产出售后所得资金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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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地方立法机构是否符合总花销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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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当发现下列情况时,审计署必须通告第二十条中提到的机构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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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九条中提到的情况有可能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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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总个人花销超过上限的百分之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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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统一债务、债券债务、信贷操作或者批准的担保超过上限的百分之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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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离职员工和养老金的花销超过法定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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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任何可能负面影响项目结果的行动,或者财政管理异常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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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对于第二十条中提到的机构和组织,审计署必须评估其总个人花销上限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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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款 联邦审计署必须负责监督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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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临时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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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可以制定法律对统一债务、债券债务、信贷操作和批准担保设置低于本补充法律上限的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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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根据财政部的规定,完全注册、集中清算并且处在良好监控系统下的政府债券,可以根据其价值在合法的情况下作为贷款或其他交易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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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地方政府必须支付其他联邦实体的花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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