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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分配和使用公共花销、征收税款、负债管理和财政管理的透明性方面的有效措施的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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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制定合并公共账户的规则,制定账目、财政管理报告和本补充法律提到的陈述的标准,对小地方政府标准和规则的优化,以及制定其他社会控制所需要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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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分析、研究和报告的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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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上述委员会必须制定一定的奖励机制,在符合本补充法律规定的财政管理的规定的情况下成功完成应奖励社会发展政策的目标的政府机构,该机构的主席应该得到公开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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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必须为该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内容制定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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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根据巴西宪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成立一般社会保障系统基金,该基金由社会保障和援助部负责成立,主要为一般社会保障系统提供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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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上述基金由以下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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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社会保障机构(INSS)未使用的实际资产、动产、债券和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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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社会保障机构(INSS)由于任何原因得到的财产和权力,或者根据法律转移给国家社会保障机构(INSS)的财产和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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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巴西宪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①和第二项中的规定由从社会保障中得到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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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由对社会保障负债的个人或企业转移的商品或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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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由其资产投资带来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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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从联邦政府预算得到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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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根据法律该基金必须由国家社会保障机构(INSS)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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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 现在拥有社会保障系统或者最终将成立社会保障系统的联邦成员,必须将社会保障系统成立为以捐赠为基础的系统,以会计和精算系统管理以确保其金融和精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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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条 第二十条中提到的机构或组织在本补充法律发布之前超过第十九条或第二十条设置的总个人花销的限制,则该机构或组织必须采取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中所述措施,在两年内将总个人花销降低到限制之下,并且每年至少减少超过部分的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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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立款 不遵守上述条款的联邦成员将实施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中所述的惩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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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条 除了巴西宪法第三十七条第十项中提到的情况,在本补充法律实行的第三个财年末,第二十条中提到的机构和组织的总个人花销(以现净收益的百分比表示)不得超过上一年的花销加上百分之十(如果该比例在第二十条的限制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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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条 第二十条中提到的机构和组织在有关第三方提供服务方面的花销(以现净收益的百分比表示)不得超过本补充法律实施的前一年的花销,直到本补充法律实施三年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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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补充法律条款的惩罚措施将依照1940年12月7日的2848号法令(刑法典)、1950年4月10日的1079号法律、1967年2月27日的201号法令、1992年6月2日的8420号法律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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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条 本补充法律公布当日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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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条 废除1999年5月31日补充法律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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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利亚 2000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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