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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11031 当然,在实际的操作中,不同的地方登记机关会在有关法律要求之下有结合本地实际的更具体、更详细的登记要求,如在2006年江苏颁布的《江苏省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试点办法》中就有“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后,抵押人应将船舶抵押及抵押权登记情况及时报建造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并定期报告被抵押船舶的建造进度”的特殊规定,抵押各方应遵照这些具体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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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11033 (三)相关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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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11035 企业将动产进行抵押及抵押期间,由于与该抵押动产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仍由抵押人持有、使用,并由抵押人自行承担该资产可能产生的风险,因此,不需要对该资产同时进行特别会计处理,但企业应设置备查簿,记录抵押财产的相关情况,包括该财产的存在状态、账面价值、抵押期限等。同时,在期末财务报告中应该进行相关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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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11037 动产抵押融资并不是中国首创。据称,美国动产抵押融资已经占小企业融资的70%左右。动产抵押融资方式以其门槛低、手续简便、办理周期短、融资费用少的优势,也必将成为中国那些存在银行融资困难问题的中小企业盘活动产的融资新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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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11039 二、动产抵押融资对企业和银行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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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11041 (一)动产抵押对企业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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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11043 1.有利于企业将动产资源转化为资金优势,提高动产资源的利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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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11045 引入动产抵押的最大价值莫过于迎合了中小企业既需利用其机器设备等动产的使用价值,又需以其交换价值作为融资担保的现实需求,对活跃金融、促进经济发展以及实现“物尽其用”、“货畅其流”的现代经济理念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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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11047 2.引入动产抵押可以使企业获得发展所需资金,达到资金的优化合理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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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11049 资金是企业发展生产的血脉,通过动产抵押融资,企业可以获得所需要的资金,避免资金对企业发展的制约作用,从而进一步扩大企业的规模,增加企业的经济效益。特别是当企业面临资金暂时周转不灵的时候,通过动产抵押融资可以避免企业破产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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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11051 3.动产抵押相对来说融资成本较低,可以降低企业的资金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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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11053 企业发行股票或债券融资成本的费用高,又受政策限制,非一般中小企业所能承受。因此,选择动产抵押可以降低自己的融资成本,解决企业的资金困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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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11055 (二)动产抵押融资对银行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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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11057 1.引入动产抵押有利于银行将现有储蓄转化为投资,增加银行利息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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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11059 据2006年9月央行公布的金融运行数据,金融机构人民币贷存比依然较低,仅为67.4%,存贷差达到10.7万亿元。这一数据在2007年连续攀升,迭创新高。银行资金流动性过剩问题显得日益紧迫,银行拥有如此丰富的储蓄存款资源却不能将其转化为生产力,不能获得其应有的收益。对中小企业融资,金融机构普遍存在“惜贷”、“慎贷”、“恐贷”现象,最终导致银行存款不仅不能很好地为银行增加贷款利息收益,还有可能加大银行的资金管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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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11061 2.引入动产抵押相对信用贷款还可降低银行的风险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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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11063 在美国,动产抵押贷款非常普遍,银行接受的贷款抵押物中,2/3左右是应收账款和存货。有了这些动产作为抵押,银行也较为放心地向中小企业放贷,因为银行在企业违约的情况下有将抵押动产变现的权利,可以弥补银行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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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11065 三、中国动产抵押制度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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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11067 由于中国立法中,在抵押权设定的标的物上,按照不动产和动产的不同性质来确定其设定抵押的不同规定,导致不动产抵押和动产抵押的关系没有理顺,从而造成抵押权制度存在一系列弊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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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11069 第一,中国目前的抵押登记制度设计行政色彩浓厚。登记部门大多为行政机关,并且在抵押登记时须对主合同和抵押合同的效力、抵押物的权属和价值等进行实质审查,这就导致政府直接面临的责任风险增多,登记不实将带来国家赔偿;另一方面,宽泛的审查范围和强大的审查力度,必然会增加抵押登记的时间和成本,阻碍抵押担保业务的广泛开展,降低经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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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11071 第二,中国没有集中统一的抵押登记系统,不同抵押物须在不同部门登记。根据有关调查,中国现有的抵押登记机关达15家之多。10多个行政部门分别登记,相互之间甚至同一部门内部各地区之间互不联网,登记系统电子化程度低,登记信息处于相对分散、隔离状态,且缺乏透明度,增加当事人查询、检索的难度,不利于信息的充分和有效利用,降低了登记的公示效力;另一方面,多个部门负责登记,登记系统重复建设,增加整个登记系统的运作成本和管理成本,使当事人负担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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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11073 第三,动产抵押登记程序烦琐,登记内容复杂,收费标准不统一、不规范,导致抵押登记时间长、成本高、难度大;有些抵押登记期限与抵押担保期限不匹配,致使当事人在同一抵押合同内多次进行抵押权属登记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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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11075 第四,动产抵押登记对抵押权的效力不统一,有的采取登记生效主义,有的则采取登记对抗主义。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即不登记不生效,采取的是登记生效主义;而其又规定,“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则采取的是登记对抗主义,而且两种效力的区分缺乏合理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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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11077 第五,动产抵押权优先受偿规则不明确,抵押权人无法确定在同一担保物上债权的优先受偿顺序,从而易使动产抵押债权悬空,导致金融机构信贷萎缩,经济发展缺乏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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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11079 第六,对抵押权人的利益保护不周,比如,由于是动产,抵押人持有抵押物,因此抵押人可能会和第三人串通骗取抵押物,而抵押权人的物权就消失转化为抵押人的一般债权,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就消失,对于其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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