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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12月,货币出资1,081,7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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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永忠450万元2001年1月,西润厂转让股权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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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12月,货币出资4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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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永清340万元2001年1月,西润厂转让股权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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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12月,货币出资1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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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12月,货币出资1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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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润厂10万元2000年9月2日,公司以净资产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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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达厂29万元2000年9月2日,西润厂以净资产代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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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所6万元2000年9月2日,西润厂以净资产代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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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出资问题可能受到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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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出资存在的问题所违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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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公司法》第206条:‘违反本法规定,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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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7月1日《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58条:‘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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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条:‘办理公司登记时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以上相关法律、法规具体条款的规定,公司因出资问题最高可能被工商局处以310万元的罚款。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9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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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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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报会计师的验资复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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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于2007年5月22日出具的(2007)京会兴核字第1-136号《关于四川川润(集团)有限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实收情况的专项复核报告》确认:川润集团截至2004年12月16日,已足额收到各股东认购的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3000万元。川润集团历次投入的注册资本账目处理情况:自1999年12月31日第一笔资本金到位起,至2004年12月16日最后一笔资金到位,川润集团注册资本科目一直按实际到位资金和时间陆续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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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商局出具不处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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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工商局于2007年11月10日出具《关于四川川润(集团)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有关事项的证明》,确认“四川川润(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已于2004年12月16日前足额履行完毕缴纳注册资本的义务。根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本局决定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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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东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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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所有股东于2008年5月18、19日作出书面承诺:“四川川润(集团)有限公司自设立至四川川润(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存在的任何出资问题而导致的四川川润(集团)的任何费用支出、经济赔偿或其他损失,现由全体股东承诺将共同、无条件对发行人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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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润集团出资设立过程中,存在股东未及时出资、净资产出资未评估等问题。对此,本公司实际控制人罗丽华、钟利钢夫妇于2008年1月10日出具承诺:对于四川川润股份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由于前身川润集团自设立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存在的任何出资问题而导致的股份公司的任何费用支出、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失,罗丽华、钟利钢夫妇将共同、无条件对发行人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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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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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发行人前身川润集团的股东未按照川润集团成立时的约定及时出资,不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法律上的瑕疵。该情形已经川润集团及其股东自行纠正,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复核报告验证,所有注册资本截至2004年12月16日已全部缴纳到位。该情形消除后,发行人已规范运作3年以上;自贡市工商局已出文确认发行人最近36个月未发生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并于2007年11月10日出具《关于四川川润(集团)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有关事项的证明》,确认“四川川润(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已于2004年12月16日前足额履行完毕缴纳注册资本的义务,根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本局决定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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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2000年西润厂以净资产4,142,941.95元出资未评估、2001年股东罗丽华投入实物资产79,400.00元未经评估,不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法律上的瑕疵。对此:其一,上述净资产虽未评估,但该净资产出资是以原账面价值作为作价依据,且已分别经过西润厂全体股东会议决议、川润集团全体股东会议决议确认,原账面价值已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复核报告验证;其二,罗丽华、钟利钢夫妇作为西润厂和川润集团的同一实际控制人,已承诺对于因上述问题导致的股份公司的任何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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