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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0984 (四)债权人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者其他国有性质单位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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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0986 (五)被投资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被投资公司属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经出席公司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被投资公司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当经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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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0988 (六)被投资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作价出资的金额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被投资公司属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作价出资的金额应当经出席公司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被投资公司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债权作价出资的金额应当经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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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0990 (七)被投资公司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当获得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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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0992 (八)全体股东以债权转股权作价出资金额和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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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0994 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会,且债权人为被投资公司股东的,前款第(五)、(六)项的表决还应经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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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0996 第五条公司债权转股权,债权人应当与被投资公司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债权转股权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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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0998 (一)债权人和被投资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为自然人的应当载明其姓名、住所、身份证明文件及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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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1000 (二)债的产生原因、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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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1002 (三)债权总额,涉及多个债权人的还应表明各债权人所享有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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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1004 (四)拟转为出资的债权数额及作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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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1006 (五)协议生效的期限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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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1008 (六)争议解决及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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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1010 第六条依照《债权转股权协议》的约定,相关债权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为对被投资公司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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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1012 同一债权涉及两个以上债权人的,经该债权的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可以将该债权的全体或者部分债权人享有的债权转为被投资公司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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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1014 第七条被投资公司以债权转股权形式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审计机构对债权人和被投资公司之间的全部债权债务情况进行审计,债权人同时是被投资公司债务人的,拟转为出资的债权应先抵消其所承担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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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1016 以货币给付方式形成的债权转为股权的,应当由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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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1018 以非货币给付方式形成的债权转为股权的,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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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1020 第八条验资证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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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1022 (一)审计机构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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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1024 (二)审计基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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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1026 (三)审计报告的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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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1028 (四)审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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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1030 (五)实施债权转股权的基准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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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1032 (六)被投资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或其他最高权力机构确认的作价出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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