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4121034e+09
1704121034 (七)被投资公司财务报表的调整情况;
1704121035
1704121036 (八)以非货币给付方式形成的债权转为股权的,验资证明还应当载明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基准日、评估报告的文号和评估结果。
1704121037
1704121038 债权人如果同时是被投资公司债务人的,验资证明应明确该债权人实施债权转股权的金额未超过其所享有的债权抵消所承担债务后的余额。
1704121039
1704121040 外商投资企业的验资询证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1704121041
1704121042 第九条以债权转股权方式增加的注册资本不得分期缴纳,被投资公司应当一并办理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1704121043
1704121044 第十条被投资公司申请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除提交《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704121045
1704121046 (一)债权人与被投资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股权协议》;
1704121047
1704121048 (二)被投资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其他最高权力机构对债权作价出资金额的确认文件;
1704121049
1704121050 (三)同一债权涉及两个以上债权人的,提交该债权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的文件,并且应当明确债权转股权后的股东以及在被投资公司所享有的出资额;
1704121051
1704121052 (四)公司登记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1704121053
1704121054 第十一条公司债权转股权符合《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变更登记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司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债权转股权部分的出资方式登记为债权。
1704121055
1704121056 第十二条债权人、被投资公司的债权转股权行为违反《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审计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1704121057
1704121058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合同,不包括赠与、借用合同等单务合同,也不包括劳动、劳务、保险等具有人身依附性的合同。
1704121059
1704121060 第十四条金融债权不适用于本办法。
1704121061
1704121062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1704121063
1704121064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1704121065
1704121066 二、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企(2002)第313号]
1704121067
1704121068 第十六条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时,经批准或者与债权人协商,可以实施债权转为股权。
1704121069
1704121070 (一)经国家批准的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债权,可以实行债权转股权,原企业相应的债务转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权,企业相应增加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
1704121071
1704121072 (二)经银行以外的其他债权人协商同意,可以按照有关协议和公司章程将其债权转为股权,企业相应增加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
1704121073
1704121074 改建企业经过充分协商,债权人同意给予全部豁免或者部分豁免的债务,应当转作资本公积。
1704121075
1704121076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第1号]
1704121077
1704121078 第十四条债权人与债务人自愿达成债权转股权协议,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应当确认债权转股权协议有效。政策性债权转股权,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处理。
1704121079
1704121080 第十五条债务人以隐瞒企业资产或者虚列企业资产为手段,骗取债权人与其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债权人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债权转股权协议被撤销后,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
1704121081
1704121082 第十六条部分债权人进行债权转股权的行为,不影响其他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
1704121083
[ 上一页 ]  [ :1.704121034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