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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1940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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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1942 (九)份额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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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1944 1.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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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1946 2.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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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1948 (十)合伙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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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1950 1.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时应当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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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1952 2.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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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1954 (十一)资格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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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1956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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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1958 (十二)身份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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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1960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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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1962 2.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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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1964 3.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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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1966 四、主要发行审核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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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1968 1.合伙企业可以做股东,算1人,但明显为了规避法律关于200人的上限要求的除外:根据《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章程》以及合伙企业运作实质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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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1970 2.合伙企业主要应关注信息披露问题。比照有关法人股东的要求进行披露处理,根据合伙人的身份(发起人或非发起人)和持股比例高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5%以上的股东或发起人、持股比例很小的股东)来决定信息披露的详略。由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安排非常灵活,必须非常关注:合伙企业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否存在代持关系;合伙人之间的纠纷、诉讼;突击入股的合伙企业相关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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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1972 3.合伙企业实际控制人认定:正常情况下是普通合伙人,另外也可以从合伙企业的执行情况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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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1974 4.保荐机构和律师应对合伙企业披露的信息以及合伙企业的历史沿革和最近3年的主要情况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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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1976 5.合伙企业入股发行人的交易存在疑问时,不管持股多少和身份如何,都需要详细全面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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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1978 【参考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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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1980 一、《证券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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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1982 第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称投资者包括中国公民、中国法人、中国合伙企业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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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1984 二、《合伙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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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1986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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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1988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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