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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2459 3.主要股东所持表决权对发行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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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2461 根据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一大股东王跃林持股比例为27%,第二大股东王有治持股比例为24.75%,第三大股东郭弟民持股比例为20.25%,均无法单独通过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决定公司董事会2/3以上人员的选任,通过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无法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另外,王有治与王有华、蔡显中3人合计持有公司34.75%的股份,与公司第一大股东王跃林持有公司27%的股份,公司第三大股东郭弟民持有公司20.25%的股份相比较,王有治、王有华和蔡显中三人的持股比例并无明显优势,合并3人所持有的股份无法选出2/3以上的董事会成员,3人亦无法单独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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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2463 发行人律师和保荐机构认为:首先,基于王有治、王有华、蔡显中3人持股比例之和在发行人股本结构中并不具有优势,以及就王有治和王有华、蔡显中3人对发行人董事会成员选任、对发行人重大事项决策的影响力等因素而言,王有治、王有华、蔡显中3人无法通过一致行动关系而拥有公司控制权;同时,根据王有治、王有华、蔡显中3人的确认,以及发行人律师向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走访调查所了解的情况,王有治、王有华、蔡显中3人实际上均独立行使表决权,相互间并不存在互为一致行动关系的情形,因此,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出发,王有治、王有华、蔡显中3人之间的亲属关系不足以作为认定其3人为一致行动人且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依据。此外根据公司股权结构、股东表决权行使情况、公司的经营方针及重大事项的决策形成、董事会人员组成及决策规则等事实,发行人其他股东亦不能单独拥有公司控制权并且也不存在联合其他股东而共同控制公司的情形。因此,公司无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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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2465 4.发行人控制权两年内没有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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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2467 2005年12月至今,发行人前两大股东王跃林、王有治分别持有发行人27%和24.75%的股份,持股比例均未发生过变化。2007年5月,发行人股东蔡显中将其所持发行人10%的股份中的5%转让给王有华,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蔡显中及王有华各自持有发行人5%的股份。本次股权转让的标的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比例较小;并且,王有治与蔡显中系连襟,王有治与王有华系兄弟,因此,本次转让不会导致发行人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2007年12月发行人原股东郭斌、郭越、贺瑜瑜分别将其3人各自所持发行人6.75%的股份转让给郭弟民。该次股权转让完成后,郭弟民持有发行人20.25%的股份,成为发行人的第三大股东。因贺瑜瑜与郭弟民系夫妻关系,郭斌与郭越为贺瑜瑜与郭弟民之子女,且该次股权转让完成后郭弟民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未达30%,并不会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更,亦不会导致发行人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除此之外,最近3年发行人其他股东(合计有发行人69.75%的股份)的持股比例均未发生过变动。因此,发行人最近3年的控制结构未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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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2469 【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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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2471 1.无论是认定为同一实际控制人还是无实际控制人,都是在公司股权相对分散没有绝对较高持股比例的情况下,而这样的情况在一些高科技企业中由于存在管理层和核心技术人员持股现象倒也算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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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2473 2.认定同一实际控制人是比较常用的方式,需要做的工作是解释一致行动人的意思和行动一致。根据以上案例分析来看,在申报前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保证上市后股权的稳定是可以被认可的,但是需要解释申报期内同一控制人虽然没有一致行动协议,但是共同决策却从未出现分歧的情形。至于通过签署一个一致行动协议而一劳永逸解决该问题的方式在审核人员是不被认可的,因为审核人员认为你的一致行动协议很容易倒签,也就是说,就算是你的协议是在申报期初甚至更早签署的,如果没有详细的证据来证明一致行动,也是不认可的。以上案例对于认定共同控制或者没有实际控制人的解释都还算全面和到位,可做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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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2475 3.认定无实际控制人是要冒风险的,现实中采用的也不多。认定无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往往与认定共同控制相反:一来一直没有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二来任何一个股东都控制不了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策,三来股东并保证不一致行动。其实,小兵对于无实际行动人的解释是不看好甚至认为是不对的,理由是:你界定为无实际控制人,你没有解决任何问题而留下了全部风险,既然你没有实际控制人,那么几个股东可以任意组合作出对公司来讲互相矛盾甚至是不利的决策,当然上市前可以签订任何人不能抱团控制决策的承诺函,但是小兵对于这样的处理方式并不认同。不知审核人员认可该种处理方式的理由是什么,反正小兵不建议这样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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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2477 4.当然,在股权相对分散的情况下也可以尝试认定一个股东为实际控制人。解释的思路如此:(1)该股东虽然股权比例并不绝对突出,但是公司的创始人,一直以来担任公司的重要职务,并能够作出重要决策。(2)其他股东签署保证书,保证不与他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不作出危害实际控制人控制权的行为。如金刚玻璃的处理,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非控股股东均承诺:不以任何形式谋求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以控制为目的增持本公司股份;不与公司其他股东签订与控制权相关的任何协议,且不参与任何可能影响公司实际控制人地位的活动。另外,公司股东均就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股份按照相关规定出具了关于股份限制流通及锁定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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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2479 5.江海股份46名自然人股东委托一名股东行使表决权从而实现与香港亿威的共同控制,不然的话香港股东作为第一大股东就与事实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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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2481 6.小兵认为该问题处理模式还是相对灵活的,小兵仅是就一些问题作出简要性的分析,仅做参考,在实务中还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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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2483 7.限于篇幅的原因,本节并没有将全部案例留存,银河磁体、金风科技、三聚环保、荃银高科、生益科技和沃森生物等案例也存在没有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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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2485 【思路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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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2487 一、问题的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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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2489 1.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最权威定义来自2006年新《公司法》第217条第2款和第3款,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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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2491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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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2493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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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2495 2.至于《公司法》的规定是否有值得商榷之处先暂时不论,而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问题在投行实务界能够引起如此波澜的根源来自《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管理办法》第12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这一条也被理解为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将成为是否符合首发条件的重要标准,甚至成为“一票否决”的决定性因素,所以投行人员在做任何一个项目的时候都会对该问题非常重视,而这个问题恰恰在中国五花八门的股权结构中又是非常难以把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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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2497 3.也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的投行人员为了解释好实际控制人的问题做出了很多的尝试和创新,如共同实际控制人的问题、没有实际控制人的问题、股东变化而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化的问题等。也就是在这一系列的努力中,把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慢慢地混成了一个概念,而忘却了《公司法》上对该问题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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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2499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的继续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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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2501 显然证监会也意识到了实际控制人问题的混乱,于是在2007年12月出具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以下简称1号意见),就“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出具了明确的意见。这个意见应该说对指导实务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稍微有些遗憾的是,这个来自于实践又回归去指导实践的值得赞扬的指导意见同样犯了一个错误,那就是没有就实际控制人有一个明确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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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2503 如曾经有一位朋友曾与小兵提出这样的见解。根据1号意见在界定共同实际控制人时,如果发行人最近3年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发生变化,且变化前后的股东不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视为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那么在下面这种情况下对该句话的解释就略显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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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2505 ABC三人分别持有30%、34%、36%,他们共同控制公司;现C将持有6%的股份转让给A,那么公司实际控制权有没有发生变更呢?显然没有,根据适用1号意见给出的解释或许我们可以有两个理解的角度:(1)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理解为实际支配公司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不是C而应该是ABC的共同控制主体;(2)当然也可以这样解释,那就是最高表决权的C虽然发生变化但是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下的变更,所以视为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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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2507 那么如果现在有个股权投资者D,C将其股份35%转给D,结果D成了持股比例最大的人,那么公司是否发生了变更呢?根据上面的思路,如果按照第一种解释我们还可以把ABC作为支配最高表决权的人,不管是股权转让前还是转让后,这样还是可以认定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但如果根据第二种解释则就是完全不同的一个结果了。回到实务中,如果D仅是财务投资者不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要影响,则认定实际控制人没有变更是现实的,这主要是看对1号意见的规定是如何理解的,看来这个问题还不是一个1号意见就能一劳永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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