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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人事部、安全环保部负责员工的安全意识教育及对专(兼)职安全员的安全技术教育和素质考核;对新进、换岗员工或参观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特殊工种人员须经培训持证上岗;以区(段)为单位,坚持开展每周一次的安全生产活动;利用广播、电视、标语、宣传栏等各种形式向广大员工进行安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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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在完善组织和健全制度、加强宣传的同时,积极通过自检、互检、季度检查、专业检查等形式,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隐患的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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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将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列入绩效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目标考核、单位季度考核、合格班组考核、区(段)长安全环保意识考核和安全员工作责任考核等,安全生产的考核结果与各单位的经济责任制挂钩,并严格执行“安全一票否决”制度。每年公司还对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评比、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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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加强安全技术研究。通过自主研发的“深井通风系统优化降温技术”等技术,成功解决深井通风系统的降温等问题,提高矿井生产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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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赣锋锂业(002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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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新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06年6月2日分别出具的余安监管罚决字(2006)第2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余安监管(2006)第40号《关于新余赣锋有机锂有限公司“4·25”伤亡事故的结案批复》,公司员工在对丁基锂罐内的残留物进行清理处理过程中,由于从业人员违章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严、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造成一死一伤的安全事故,员工李光芳和周小平违章作业,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主要负责人曹志昂对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处以2万元罚款,主要负责人已经按照要求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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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江西省政府2001年7月6日颁布的《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重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包括一次死亡3至9人,一次死亡1至2人同时重伤1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根据国务院于2007年4月9日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生产安全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的经济损失。根据以上规定,公司一死一伤事故处于一般事故等级,不属于较大、重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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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行人并未因本次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不构成发行人的违法行为。经律师向新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一步核查,根据其出具的证明,公司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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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述被处罚的主要负责人曹志昂目前未担任发行人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上述处罚不构成发行人的重大违法行为,亦不会对公司资产状况、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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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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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报告期内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如何认定,最新审核政策的基本思路是尊重当地主管部门的意见。如果当地政府或主管部门能够出文证明不属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一般情况下会里会认可,但是也不能没有任何限制,还是要控制在一个合情合理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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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体是怎样的标准呢?没有定论,不过联华科技的案例给了小兵一些启示。在该案例中,对于事故等级的认定是非常绝妙的,当然人家找到的是国务院的文件,也不会引起太多的质疑。另外,赣锋锂业的案例也可以证明,一死一伤的事故还是可以很轻松过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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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联化科技应该是在审核过程中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中介机构自然会很紧张,会里的反馈意见予以了重点关注,保荐机构、律师和会计师也是尽可能的作了详细解释。其基本思路是:(1)将事故的基本情况介绍清楚;(2)由主管部门界定责任主体和处理结果;(3)认定事故不是重大责任事故;(4)介绍公司整改情况;(5)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指标和上市条件不会因为该次事故而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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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网友提供的资料,在矿业类上市中存在安全事故的还有:(1)紫金矿业,2006年12月27日,贵州紫金拥有的贵州水银洞金矿尾矿库发生子坝滑脱事故,造成1人轻伤,并轻度污染下游水库水体。(2)西部矿业,近三年发生安全事故共6起,其中1人死亡,6人重伤。(3)平煤股份,近5年发生安全事故共12起,共死亡17人。其中2006年6月份的一次事故,死亡人数最多,为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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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最后有一点,小兵查阅了辰州矿业等几家上市企业的披露材料,发现对于安全事故的描述都较少,是因为当时安全意识不强,还是因为矿业公司死个人觉得没有什么大不了的,或者是因为矿老板能耐大,可以搞定很多事情,我们就不得而知了。更过分的是赣锋锂业,就算是事情不大那也不能在招股书里只字不提,该事情只是在律师的反馈意见中进行了简单回复,从会里的反应来看的确不是重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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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上市前存在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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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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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大家一般会对行政处罚甚是敏感,其实从已有案例来看,处罚问题还是有很多可以讨论和通融的余地的。另外,最新的保代培训资料也透露,只要当地主管部门对处罚问题的定性不是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那么会里应该不会将该问题看做是上市的实质性障碍,当然中介机构要在该问题上多做些功课,以保证核查的客观深入。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以前普遍认为的只要被主管部门罚款的行为就是重大违规行为的说法现在看来也是不科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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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情况下,中介机构处理该问题的思路是:(1)将有关处罚的最终结果说清楚,同时解释该处罚不属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情节严重的处罚行为,不是上市的实质性障碍。(2)说明受处罚的原因、详细解释事件的来龙去脉,同时对公司的整改措施予以详细披露,尽管这些整改措施一看就是虚的,但是有时候这样的解释也是会里要求的工作,这个可以参照雅致股份的反馈意见。(3)雅致股份是因为会计处理混乱而受到税收处罚问题,这引起了审核人员对其财务会计处理的怀疑,从而在反馈意见中要求中介机构发表关于发行人是否符合“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的发行条件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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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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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汉钟精机(002158):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情况(申报期2004~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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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2003年度采购原材料的过程中,曾将部分增值税发票向相关税务所申报进项税抵扣,后经税务核查,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虚开。根据上海市金山区税务局金山区分局于2004年6月26日联合下发之沪税金十六处字(2004)第70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因汉钟机械与交易对方签订合同,并有货物入库凭证,存在真实交易,且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根据国税发(2000)第187号文的有关规定,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汉钟机械补缴增值税1,384,82277元,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共24,26407元。汉钟机械已按时足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了增值税及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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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场分局就汉钟机械上述增值税事宜进行调查,于2005年6月21日出具沪工商机案处字(2005)第2002004100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认为汉钟机械上述事项为“经销无合法来源的进出口商品”行为,给予汉钟机械476,54371元罚款。汉钟机械已按时足额缴纳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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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司相关人员没有察觉到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虚开,存在失误,给公司造成一定损失。鉴于此,公司采取了以下措施:(1)检讨事件发生的过程和原因,完善业务复核流程,从流程和制度上防范类似事情的发生;(2)聘请税务专家来公司培训,强化公司员工的税务意识和法制意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3)加强对上下游新老客户的调查,了解客户的资信和实力,从源头上降低类似事件发生的风险。上述措施的实施已收到良好的效果,自上述事件发生至今,公司未再发生类似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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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和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管税务机关上海市金山区国家税务局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金山区分局未认定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也未给予其行政处罚,仅要求其补缴增值税和滞纳金;发行人受到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场分局罚款的行政处罚不构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25条“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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