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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4月16日,广州市黄埔区建筑工程总公司因工程款纠纷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发行人(第一被告)和广州七喜资讯产业有限公司(第二被告,以下简称七喜资讯),要求支付七喜电脑生产基地三号、四号厂房及动力站工程款(包括窝工损失、增加工程款)118953万元,违约金23818万元,诉讼金额合计142771万元。该诉讼在发行前仍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中,如若败诉,发行人将面临较大的赔偿金额的支付风险(该公司上市的前一年即2003年的净利润为563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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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七喜资讯已承诺由其承担本次诉讼的一切诉讼风险,七喜资讯的实际控制人易贤忠(易同时也是发行人的第一控股股东)也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如果七喜资讯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仍不足以承担上述诉讼的赔偿金额,差额部分的赔偿金额,由本人负责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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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律师认为,虽然《施工合同》由发行人签署,但该工程属于七喜资讯所有,且七喜资讯承诺承担全部责任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由于该案不存在较大的赔偿金额,且七喜资讯除以其全部资产担保外,还提供了600万元的现金存单担保,因而本案的最终处理结果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实质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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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霞客环保(00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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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2月19日,正当发行人上市筹备工作紧锣密鼓之际,欧盟委员会发布调查公告,对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自中国和沙特阿拉伯进口的聚酯纤维展开反倾销调查。发行人被列为调查企业之一。不过幸运的是,发行人的聚酯纤维产品在欧盟成员国的销售收入仅占其2003年主营业务收入的479%,主营业务利润仅占其主营业务利润的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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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披露的解释说辞和应对措施包括:(1)公司已根据调查内容做好了准备,根据尊重事实、反对歧视、公平贸易的国际贸易原则积极应诉、主动抗辩。(2)公司符合欧盟“市场经济地位”的条件:①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国家干预;②符合GAAP标准的会计制度且会计报表经审计;③企业的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在从非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没有重大扭曲;④企业适用于破产法和财产法;⑤外币兑换按市场汇率执行。(3)公司用聚酯纤维产品,其在原材料成本及生产成本方面均比较低,有比较大的利润空间。而且其环保作用符合欧盟可再生材料重新利用、减少环境污染的产业政策,受欧盟倡导和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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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律师江苏世纪同仁所认为:(1)反倾销案件不同于一般的诉讼案件,反倾销案件的最终裁决结果对公司以往的经营业绩不构成任何影响,也不会给发行人现有财产造成任何损失。(2)发行人已聘请律师积极应诉,相关应诉程序在正常进行之中。根据对欧盟本次反倾销调查的背景、理由、发行人涉案产品的特殊情况及发行人所处的市场经济地位分析,发行人的抗辩理由是充分的。(3)发行人目前聚酯短纤的出口比例逐年下降,聚酯短纤的出口量已从2002年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的182%下降到了2003年的169%。2003年度,涉案产品在欧盟成员国的销售收入仅占发行人2003年主营业务收入的479%,主营业务利润占公司主营业务利润的比例仅为331%。因此,我们认为,即使欧盟最终作出不利于发行人的裁决,致使发行人全面停止对欧盟的出口,对发行人的影响也是非常有限的,不构成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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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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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要将拟上市企业的诉讼仲裁事项看做洪水猛兽,这与公司因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的处罚不同,诉讼或仲裁对于公司来说不一定是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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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已经完结的诉讼和仲裁来说,只需要详细说明事件的起因、过程、结果以及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即可;当然,还需要重点关注是否还存在潜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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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于未完结的诉讼或仲裁,要分为两种情况:其一,公司为提起诉讼或仲裁一方,那么详细介绍事件发生发展过程以及对公司影响就可以,当然同时关注被提起反诉的可能。其二,如果公司作为被告或被仲裁方,那么需要详细估计对公司生产经营尤其是财务数据的影响,充分足额计提或有负债并作重大风险提示;如果金额较大或者对公司影响很大,那么还有救急的措施就是大股东出具承诺,承担败诉可能带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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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当然,对于诉讼和仲裁的标准也需要了解,小额的稍加关注就可以了,而如果金额比较大的话,就需要审慎判断了。至于什么是标准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没有明确规定,可参照上市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会计师事务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已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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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有关诉讼或仲裁的有关事项一定要与公司充分沟通之后做全面调查,如果有必要的话也可以到公、检、法系统或者中国法院网去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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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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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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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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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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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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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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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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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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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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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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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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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其结果须由某些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决定的不确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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