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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4日,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出具《关于深圳市金开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环保守法情况的证明》[深环法证字(2008)第172号],认定2007年4月、2007年11月公司因废水超标两次被处罚,公司已经履行处罚决定并且采取有效措施整改,上述处罚行为情节轻微,不属于重大环保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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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受到的环保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是否构成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等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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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开利的环保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也不构成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主要理由和依据如下:(1)金开利的环保违法行为情节较为轻微,已经得到改正;(2)2008年6月4日,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出具《关于深圳市金开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环保守法情况的证明》[深环法证字(2008)第172号],“经审查,自2005年1月1日至目前,深圳市金开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2007年4月、11月因废水超标两次被我局处罚,该公司已经履行处罚决定并且采取有效措施整改,上述两项被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属于重大环保违法违规行为。除上述情况外,该公司遵守了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其他违法和受环境行政处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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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宁波银行(002142):多部门的处罚行为(申报期2004~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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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自2004年至2006年期间受到了以下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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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5年11月1日,宁波银监局对宁波银行余姚支行未经核准更换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处以50万元罚款,对宁波银行的不正当业务竞争行为处以2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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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5年11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对宁波银行明州支行信贷登记系统信息错登记的行为处以1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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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06年1月5日,在税务检查中,宁波银行因在2004年的税务问题,被税务部门处以罚款24,238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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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06年2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对宁波银行违规占压财政资金的行为处以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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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银行已经全部缴纳了上述罚款,并且纠正了相关违规行为。宁波银行律师认为,导致宁波银行受到上述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情节尚不严重,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已被纠正,不会对宁波银行的经营和财务情况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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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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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汉钟机械:虚开增值税发票100多万元并缴纳滞纳金2万元的行为不认定是税务处罚行为;同时保荐机构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开出的40多万元的罚单也可以不认定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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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大洋电机:小兵觉得公司将保税区产品外销到保税区外和将保税区产品拿到外边加工而受到海关处罚的情况还是比较严重的,不仅被处罚了200万元的罚款,而且还是连犯两次;另外,中介机构对没有主观逃税恶意的解释显然也是站不住脚的,同时及时缴纳了罚款和税款也不是不存在违法违规的合理理由,因此,该案例是否可推广适用值得探讨。不过,中介机构的一些处理和解释还是值得借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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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雅致股份:也是被税务机关因为增值税问题罚款180万元,中介机构也认为这不是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其解释的理由虽然有些牵强,但是该问题的解决方式在小兵看来是至今最用心和完善的一个方案了,可以适当借鉴。另外,雅致股份的反馈意见中还有这样的关注: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受到的税务处罚、环保处罚等是否构成严重大违法行为、是否构成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等出具明确意见,并说明具体理由和依据;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结合发行人受到的税务处罚情况,请发行人是否符合“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的发行条件出具明确意见,并说明具体理由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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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一般情况下,中介机构处理该问题的思路是:(1)将有关处罚的最终结果说清楚同时解释该处罚不属于首发办法的情节严重的处罚行为,不是上市的实质性障碍。(2)说明受处罚的原因、详细解释清楚事件的来龙去脉,同时对公司的整改措施详细披露,尽管这些整改措施一看就是虚的,当然有时候这样的解释也是会里要求的工作,这个可以参照雅致股份的反馈意见。(3)雅致股份由于是因为会计处理的混乱而受到税收处罚问题还导致委员对其财务会计处理的怀疑,在反馈意见中要求中介机构发表关于发行人是否符合“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的发行条件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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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大家一般会对行政处罚甚是敏感,其实从以上案例来看处罚问题还是有很多可以讨论和通融的余地的。另外,最新的保代培训资料也透露,只要当地主管部门对处罚问题的定性不是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那么会里应该不会将该问题看做是上市的实质性障碍,当然中介机构要在该问题上多做些功课保证核查的客观深入。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以前普遍认为的只要被主管部门罚款的行为就是重大违规行为的说法现在看来也是不科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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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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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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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要将拟上市企业的诉讼仲裁事项看做洪水猛兽,这与公司因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的处罚不同,诉讼或仲裁对于公司来说不一定是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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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未完结的诉讼和仲裁,要分为两种情况:其一,公司为提起诉讼或仲裁一方,那么详细介绍事件发生发展过程以及对公司影响就可以,当然同时关注被提起反诉的可能。其二,如果公司作为被告或被仲裁方,那么需要详细估计对公司生产经营尤其是财务数据的影响,充分足额计提或有负债并作重大风险提示;如果金额较大或者对公司影响很大,救急的措施就是大股东出具承诺,承担败诉可能带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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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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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邦股份(00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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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招股资料披露,2006年6月29日,上海大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行人、张钊(原上海天邦自然人股东)、上海天邦(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为被告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向原告偿付因股权转让而发生的往来款825万元,并承担延期付款滞纳金及诉讼费。2007年2月2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沪高民二(商)终字第1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终止。2007年2月14日,上海天邦与大江股份签订《支付往来款余额和往来款滞纳金的协议》,上海天邦向大江股份支付往来款82582万元,支付往来款滞纳金22884万元。至此,该往来款纠纷一案所有事宜均已处理完毕,预计减少发行人2006年度净利润2274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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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8日正式签署的天邦股份招股说明书中并未披露公司2006年全年的业绩。截至2006年第3季度末,公司实现净利润1964万元。公司2007年4月24日公布的2006年报显示,2006年公司实现净利润2041万元。前述重大诉讼导致的损失占公司2006年实现净利数的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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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喜控股(002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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