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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企业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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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第6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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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范围:指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不包括在公开证券市场上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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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纳税时间: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自合同、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之日(如果转让方提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的,应自实际取得股权转让收入之日)起7日内,到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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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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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计算方式: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如果同一非居民企业存在多次投资的,以首次投入资本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以加权平均法计算股权成本价;多次投资时币种不一致的,则应按照每次投入资本当日的汇率换算成首次投资时的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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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缴纳税率: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如果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所在国(地区)实际税负低于125%或者对其居民境外所得不征所得税的,应自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资料。(该文颁布于2009年底,但是自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也就是说,该文具有一定的追溯效应,最近沸沸扬扬的高盛补税事件应该是该文最好的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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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境外公司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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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近比较热门的红筹架构回归境内上市问题中,红筹架构的调整普遍存在境外股权转让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如果按照注册资本或者零对价来转让,是不涉及所得税问题的。在具体案例中,誉衡药业在发行审核中遇到这个问题,同时预审反馈意见也对该问题做了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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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让资产的方式转让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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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第244号]规定:公司原全体股东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转让公司全部资产方式将股权转让给新股东,协议约定时间以前的债权债务由原股东负责,协议约定时间以后的债权债务由新股东负责。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原股东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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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原股东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在清收债权、归还债务后,再对每个股东进行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股权转让总收入-原股东承担的债务总额+原股东所收回的债权总额-注册资本额-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费)×原股东持股比例。其中,原股东承担的债务不包括应付未付的股东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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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原股东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对股权转让收入、债权债务进行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分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原股东清收公司债权收入-原股东承担公司债务支出-原股东对公司的投资成本。其中,原股东承担公司债务支出不包括应付未付的股东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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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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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1994)第4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转让所得1996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1996)第12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1998)第61号]相关规定可得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我国对股票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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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第167号]及补充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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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需要纳税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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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限售股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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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股改限售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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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新股限售股: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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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其他限售股:第一,个人从机构或其他个人受让的未解禁限售股;第二,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第三,个人持有的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限售股;第四,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个人持有的原被合并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合并方公司股份;第五,上市公司分立中,个人持有的被分立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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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实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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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条、第10条的规定,个人转让限售股或发生具有转让限售股实质的其他交易,取得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限售股在解禁前被多次转让的,转让方对每一次转让所得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具有下列情形的,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①个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限售股;②个人用限售股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③个人用限售股接受要约收购;④个人行使现金选择权将限售股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⑤个人协议转让限售股;⑥个人持有的限售股被司法扣划;⑦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限售股所有权;⑧个人用限售股偿还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由大股东代其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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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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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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