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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外商投资企业上市之后外资比例低于10%的情况已经非常普遍,其实这个也很好理解,如果首发上市前的外资企业外资比例就是10%,那么公开发行之后必定低于10%。这种情况下只要及时办理工商登记并换发证书就可以了,没有任何障碍,可见以前的某些规定实在有些无厘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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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歌尔声学由于2007年5月香港歌尔将其所持歌尔声学的股权转让给怡通工公司以及姜滨个人,外资彻底从歌尔声学退出,歌尔声学由外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从而补缴以前享受的税收优惠103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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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路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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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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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外资比例达到10%以上的企业可以在工商局登记为中外合资企业,外资比例超过25%的企业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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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中外合资企业,后来因外资比例不再符合标准是否需要退回所减免的税款,实务操作中的基本原则是:(1)如果外商投资者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主动撤回出资从而导致不符合标准,一般情况下需要补缴税款;(2)如果在企业增资的过程中,由于外商投资者没有等比例增资,被动导致外资比例不符合标准的话,一般情况下不需要补缴税款;(3)如果由于首次公开发行导致外资比例低于25%甚至10%的情况,一般情况下也不需要补缴税款,证监会在审核过程中可能会对该问题提出反馈意见,但是只要解释得当,并且取得当地税务部门的支持,理应不会成为首发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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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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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公司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中外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占有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的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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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除非外方投资者向中国投资者转让其全部股权,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方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5%。中方投资者获得企业全部股权的,自审批机关批准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之日起30日内,须向审批机关缴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审批机关自撤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原登记机关发出撤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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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现行外商投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应按照现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登记程序进行审批和登记。通过审批取得登记的,颁发在“企业类型”后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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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其投资总额项下进口自用设备、物品不享受税收减免待遇,其他税收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已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或向外国投资者转让股权后,仍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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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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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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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虽然该文已经由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出台而废止,但是由于新所得税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一视同仁的思路导致对外商投资企业没有任何的特殊规定,但是在以往的实践中所累积的很多问题并不能随着新所得税法的出台而得到一刀切的解决,因此,该文在一定程度上还有参考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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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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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各主管税务机关在每年对这类企业进行汇算清缴时,应对其经营业务内容和经营期限等变化情况进行审核。(经营期限好理解,也就是说,如果不满十年外资退出的话是要将以前的税收补齐的;那么业务性质是个什么概念,比如有些政策是只针对鼓励性外商投资项目的,如果你的业务范围发生了变化成为限制性的了,是不是属于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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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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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第一款凡重组前企业的外国投资者持有的股权,在企业重组业务中没有退出,而是已并入或分入合并、分立后的企业或者保留在股权重组后的企业的,不论重组前的企业经营期长短,均不适用税法第8条关于补缴已免征、减征的税款的规定。(而这里的税法第8条即为本文第一段之第8条规定,这应该就是普遍讨论的股份公司在中方股东增资扩股导致外资比例低于25%的情况下无须补足以前优惠税收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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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整体变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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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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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体变更的所得税问题是一个典型的话题,也是一个争论不断的话题,至今在审核实践中,仍有企业缴纳,但也有企业未缴纳,审核人员有的会关注,有的不会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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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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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能电气(300062):承认未缴税由股东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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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资法人股东纳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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