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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因个人持有限售股中存在部分限售股成本原值不明确,导致无法准确计算全部限售股成本原值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一律以实际转让收入的15%作为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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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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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人发生第2条第1项、2项、3项、4项情形的,对其应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税(2009)第167号文件规定,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和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的方式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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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知所称的证券机构,包括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其中,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个人应纳税额,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依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供的数据负责对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证券账户为单位进行预扣预缴。纳税人对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计算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可持相关完整、真实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报并办理清算事宜。主管税务机构审核确认后,按照重新计算的应纳税额,办理退(补)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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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纳税人发生第2条第5项、6项、7项、8项情形的,采取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方式。纳税人转让限售股后,应在次月7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自行申报纳税。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应开具完税凭证,纳税人应持完税凭证、《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复印件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限售股过户手续。纳税人未提供完税凭证和《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复印件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不予办理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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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应一次办结相关涉税事宜,不再执行财税(2009)第167号文件中有关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的规定。对第2条第6项情形,如国家有权机关要求强制执行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在履行告知义务后予以协助执行,并报告相关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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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人持有在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形成的拟上市公司限售股,在公司上市前,个人应委托拟上市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供有关限售股成本原值详细资料,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对该资料出具的鉴证报告。逾期未提供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实际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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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需由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款的,应在客户资金账户留足资金供证券机构扣缴税款,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证券机构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依法履行扣缴税款义务,对纳税人资金账户暂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证券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个人投资者补足资金,并扣缴税款。个人投资者未补足资金的,证券机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主管税务机关,并依法提供纳税人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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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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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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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后,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在税率上已经趋于统一,此后新设立的企业不会存在税率优惠的问题。当然,如果符合有关规定,可以享受与内资企业一样的税收优惠,如高新技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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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既然如此,那么外商投资企业的一些历史问题应怎么看待和解决呢?本节内容主要关注这些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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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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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于改制增资外资比例低于25%的情况:无须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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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兔宝宝:2005年上市的兔宝宝在上市之前由于中方股东单独增资,导致外方股东香港达华贸易公司在公司所占比例由30%降低至20%,招股书中对该税收问题没有做任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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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歌尔声学:由于2007年5月香港歌尔将其所持歌尔声学的股权转让给怡通工公司以及姜滨个人,外资彻底从歌尔声学退出,歌尔声学由外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从而补缴以前享受的税收优惠103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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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首发导致外资比例低于25%:无须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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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罗莱家纺:公司外资比例由于公开发行由27%稀释至2062%,预披露招股说明书中对税收问题没有做出任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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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康强电子:公司称,发行前享受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64%。本次发行后,发行人外资股比例将低于总股本的25%,不再享受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所得税将按33%的税率征收,对公司经营业绩将产生较大影响。2003~2005年,公司享受的税收减免额分别为326万元、396万元和639万元,占公司当期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1847%、1938%和1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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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沧州明珠:证监会在反馈意见中曾关注这一变化是否会导致发行人此前享受的税收优惠是否会被追回,对此律师解释道:(1)发行人在此前享受的税收优惠主要是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减免和购买国产设备所得税抵免两项优惠。(2)国税发(1997)第71号文的规定,对于股权重组之前享受的税收优惠,若外国投资者持有的股权,在企业重组业务中没有退出,而是已并入或分入合并、分立后的企业或者保留在股权重组后的企业的,不论重组前的企业经营期长短,均不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关于补缴已免征、减征的税款的规定。综上律师认为,本次发行虽然会导致发行人不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但发行人此前享受的优惠却不会被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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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首发外资比例低于10%:已经突破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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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捷股份:2001年5月,外经贸部曾出文要求拟上市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的非上市外资股比例不低于25%;6个月后外经贸部和证监会又联合出文要求拟上市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的外资比例不低于10%。不过全流通IPO后,已经有越来越多的案例表明上述规定已经不再实际执行。此外,三花股份也突破了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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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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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商投资企业外资比例如果超过25%是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而如果超过10%则可以登记为外商投资企业,但不享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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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资比例并非主动退出而是由于增发等被动原因被稀释低于25%的,需要及时换发登记证书,且不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但是无须补足以前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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