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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根据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保守测算,本次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即使在不享受以上税收优惠的前提下,仍能取得良好的投资回报。若本次发行成功,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的逐步显现,在可预见的未来,即使不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公司也将继续保持较高的赢利水平,给股东带来较好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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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回天胶业(30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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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福利企业税收优惠的简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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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经湖北省民政厅批准,于2000年取得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且持续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社会福利企业所应具备的条件,被合法认定为社会福利企业,2006年和2009年1~9月,税收优惠政策对公司的净利润影响比例分别为:3853%、1454%、1222%和512%。公司近三年来,主营业务的发展和赢利能力的增强已经基本抵消了因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变化带来的不利影响。公司享受所得税优惠对经营成果的影响下降幅度较为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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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发行人持续符合福利企业资格的认定条件,且享受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系按国家政策有关规定享有,但若国家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变化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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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值税专项基金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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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享受福利企业税收优惠形成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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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自2001年至2006年享受福利企业税收优惠形成的权益为25,592,86868元,系自2001年至2006年历年滚存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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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增值税返还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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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22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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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35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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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36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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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39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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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32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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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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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255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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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享受福利企业税收优惠形成权益的所有权归属和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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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已于2007年7月1日废止)第37条第2款的规定:“县(区)以上民政部门可从辖区内的社会福利企业减免的税金中提取一定比例集中使用,建立社会福利生产发展基金,扶持本辖区内的社会福利生产的发展,其具体比例和使用范围另行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判断公司对于其因享受社会福利企业优惠政策所获得的所有增值税返还款是否拥有所有权,取决于民政部门是否从中提取发展基金,若民政部门从中提取发展基金,则公司只对部分增值税返还款拥有合法的所有权,若民政部门未从中提取发展基金且承诺不再提取发展基金,则公司对全部增值税返还款拥有合法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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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24日,发行人就增值税返还款账务处理方法向襄樊市民政局发出询证函,要求其对发行人增值税返还款的账务处理方法进行确认,即“按实际返还款的60%用于企业发展基金,按实际返还款的30%用于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按实际返还款的10%用于社会捐赠和救助基金;以上基金均转入盈余公积金披露。”襄樊市民政局回函确认上述账务处理方法无误,由此可见,襄樊市民政局同意发行人将增值税返还款列为发行人的股东权益(盈余公积金),亦即襄樊市民政局确认发行人对全部的增值税返还款拥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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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9月18日,襄樊市民政局出具《关于湖北回天胶业股份有限公司享受社会福利企业优惠政策的情况说明》,确认“为了支持湖北回天胶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展,促进襄樊市的经济发展,对于其历年来因享受社会福利企业优惠政策减免的税款或获得的税收返还款,本局及下属的民政部门未提取过发展基金,本局及本局下属民政部门今后也不会向湖北回天胶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取任何形式的发展基金,上述历年来因享受社会福利企业优惠政策减免的税款或获得的税收返还款归湖北回天胶业股份有限公司合法所有,由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主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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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9月18日,湖北省民政厅出具《关于湖北回天胶业股份有限公司享受社会福利企业优惠政策的情况说明》,确认“为了支持湖北回天胶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展,促进襄樊市的经济发展,对于其历年来因享受社会福利企业优惠政策减免的税款或获得的税收返还款,本厅及该福利企业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未提取过发展基金,本厅及该福利所在地的民政部门今后也不会向湖北回天胶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取任何形式的发展基金,上述历年来因享受社会福利企业优惠政策减免的税款或获得的税收返还款归湖北回天胶业股份有限公司合法所有,由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主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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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发行人保荐机构和律师认为,发行人对于其历年来因享受社会福利企业优惠政策获得的增值税返还款拥有合法的所有权。在2007年7月1日《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废止前,发行人对于增值税返还款的使用需要遵守《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对增值税返还款的使用符合《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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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1年至今,公司从未使用该笔专项基金,并承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2006年8月24日向襄樊民政局发出询证函并得到的确认,按如下用途使用:按实际返还款的60%用于企业发展基金;按实际返还款的30%用于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按实际返还款的10%用于社会捐赠和救助基金。除此之外,不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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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对于增值税返还款的会计处理及其与上市福利企业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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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7年7月1日废止)第8章第37条关于“社会福利企业的税收减免金必须由企业单独列账,专项管理。减免税金要规定用于企业技术改造、扩大再生产、补充流动资金、职工集体福利的比例,其具体比例由各地自定”的规定,公司将以前年度收到的增值税返还款计入盈余公积金-增值税专项基金单独列示、专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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