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4125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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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36796
1704125489
1704125490
200439710
1704125491
1704125492
200532536
1704125493
1704125494
200689261
1704125495
1704125496
合计255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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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享受福利企业税收优惠形成权益的所有权归属和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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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已于2007年7月1日废止)第37条第2款的规定:“县(区)以上民政部门可从辖区内的社会福利企业减免的税金中提取一定比例集中使用,建立社会福利生产发展基金,扶持本辖区内的社会福利生产的发展,其具体比例和使用范围另行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判断公司对于其因享受社会福利企业优惠政策所获得的所有增值税返还款是否拥有所有权,取决于民政部门是否从中提取发展基金,若民政部门从中提取发展基金,则公司只对部分增值税返还款拥有合法的所有权,若民政部门未从中提取发展基金且承诺不再提取发展基金,则公司对全部增值税返还款拥有合法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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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5502
2006年8月24日,发行人就增值税返还款账务处理方法向襄樊市民政局发出询证函,要求其对发行人增值税返还款的账务处理方法进行确认,即“按实际返还款的60%用于企业发展基金,按实际返还款的30%用于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按实际返还款的10%用于社会捐赠和救助基金;以上基金均转入盈余公积金披露。”襄樊市民政局回函确认上述账务处理方法无误,由此可见,襄樊市民政局同意发行人将增值税返还款列为发行人的股东权益(盈余公积金),亦即襄樊市民政局确认发行人对全部的增值税返还款拥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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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9月18日,襄樊市民政局出具《关于湖北回天胶业股份有限公司享受社会福利企业优惠政策的情况说明》,确认“为了支持湖北回天胶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展,促进襄樊市的经济发展,对于其历年来因享受社会福利企业优惠政策减免的税款或获得的税收返还款,本局及下属的民政部门未提取过发展基金,本局及本局下属民政部门今后也不会向湖北回天胶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取任何形式的发展基金,上述历年来因享受社会福利企业优惠政策减免的税款或获得的税收返还款归湖北回天胶业股份有限公司合法所有,由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主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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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9月18日,湖北省民政厅出具《关于湖北回天胶业股份有限公司享受社会福利企业优惠政策的情况说明》,确认“为了支持湖北回天胶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展,促进襄樊市的经济发展,对于其历年来因享受社会福利企业优惠政策减免的税款或获得的税收返还款,本厅及该福利企业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未提取过发展基金,本厅及该福利所在地的民政部门今后也不会向湖北回天胶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取任何形式的发展基金,上述历年来因享受社会福利企业优惠政策减免的税款或获得的税收返还款归湖北回天胶业股份有限公司合法所有,由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主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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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发行人保荐机构和律师认为,发行人对于其历年来因享受社会福利企业优惠政策获得的增值税返还款拥有合法的所有权。在2007年7月1日《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废止前,发行人对于增值税返还款的使用需要遵守《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对增值税返还款的使用符合《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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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1年至今,公司从未使用该笔专项基金,并承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2006年8月24日向襄樊民政局发出询证函并得到的确认,按如下用途使用:按实际返还款的60%用于企业发展基金;按实际返还款的30%用于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按实际返还款的10%用于社会捐赠和救助基金。除此之外,不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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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对于增值税返还款的会计处理及其与上市福利企业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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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7年7月1日废止)第8章第37条关于“社会福利企业的税收减免金必须由企业单独列账,专项管理。减免税金要规定用于企业技术改造、扩大再生产、补充流动资金、职工集体福利的比例,其具体比例由各地自定”的规定,公司将以前年度收到的增值税返还款计入盈余公积金-增值税专项基金单独列示、专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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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24日,发行人就增值税返还款账务处理方法向襄樊市民政局发出询证函,要求其对发行人增值税返还款的账务处理方法进行确认,即“按实际返还款的60%用于企业发展基金,按实际返还款的30%用于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按实际返还款的10%用于社会捐赠和救助基金;以上基金均转入盈余公积金披露”。襄樊市民政局回函确认上述账务处理方法无误。据此,公司对于2006年(含2006年)以前收到的增值税返还款,收到时计入补贴收入,年末再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转入“盈余公积金-增值税专项基金”。截至审计基准日,该专项基金未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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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2007年1月1日始执行新会计准则。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贴”中“第八条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以及原来实施的《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7年7月1日废止)外,对该问题再无专门规定,公司因此将收到的增值税返还计入“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不再单独列示专项管理,故“盈余公积金-增值税专项基金”在2007年1月1日后未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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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上市的福利企业有:浙江万马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276),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号为福企证字第33000110079号;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070),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号为福企证字第35003000001号;福建鸿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229),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号为福企证字第35000000022号等。经查阅上述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上述公司补贴收入科目核算按规定实际收到的补贴收入(包括退还的增值税):在企业实际收到先征后返增值税时,计入“补贴收入”科目,年末在资产负债表中的“未分配利润”中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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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发行人在取得增值税返还款时的会计处理上与上述上市公司相同,均计入“补贴收入”科目;同时发行人考虑到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该项基金使用的规定,在列入所有者权益时将其列入“盈余公积金-增值税专项基金”,与上述上市公司将其列入“未分配利润”相比,仅存在列示差异,对发行人所有者权益的结果不构成任何障碍,且发行人的处理方案完全符合《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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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公司单列“盈余公积金-增值税专项基金”符合相关管理要求,且不影响公司对净利润、净资产总额及相关指标的计算,会计处理合规,与上市公司会计处理基本一致,仅在所有者权益列示方面存在差异,但对发行人所有者权益结果不构成任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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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发行人的实际情况以及申报会计师的意见,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单列“盈余公积金-增值税专项基金”符合相关管理要求,且不影响公司对净利润、净资产总额及相关指标,会计处理合规,与上市公司会计处理基本一致,仅在所有者权益列示方面存在差异,但对发行人所有者权益结果不构成任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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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税收优惠政策与其他企业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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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与已上市福利企业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的比较:经查阅万马电缆、福建众和和鸿博股份的招股说明书,公司作为福利企业所享受的增值税和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样适用于该三家上市公司,仅在具体执行时,各地区确认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减征的具体数额有所不同。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除了地区差异外,发行人与上述已上市福利企业在相同的时期内适用的福利企业优惠政策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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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万马电缆(002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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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是依法批准的社会福利企业,自2006年10月1日起,发行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第11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第135号]开始执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税收优惠政策变化情况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企业实际安置残疾人员的人数限额减征增值税或营业税。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减征的增值税或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试点省市税务机关根据同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上一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福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可享受按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实际工资的2倍在税前扣除的优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第92号],自2007年7月1日起福利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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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上政策执行前,发行人根据相关政策和文件,2005年、2006年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的优惠政策,2005年所得税享受减征七成的优惠政策,2006年1~9月享受企业所得税按试点前100%免征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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