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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5796 【思路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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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5798 一、关于福利企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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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5800 现行法律、法规中关于福利企业认定标准的权威性依据来源于民政部2007年6月29日颁布的《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依据该《认定办法》,我们理解,认定福利企业应把握如下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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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5802 1必须安置一定数量和一定比例的残疾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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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5804 (1)申请福利企业前一个月实际聘请的残疾职工的绝对数量不得低于1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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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5806 (2)申请福利企业前一个月实际聘请的残疾职工的相对比例不得低于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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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5808 2必须规范地聘请残疾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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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5810 (1)企业必须与每位残疾员工签订不低于1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且安置的每位残疾职工须在单位实际上岗从事全日制工作,不存在重复就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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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5812 (2)企业在申请福利企业前一个月向每位残疾员工实际支付了不低于所在区县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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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5814 (3)企业在申请福利企业前一个月为每位残疾员工按月足额缴纳所在区县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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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5816 3必须为残疾员工创造合适的工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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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5818 (1)企业具有适合每位残疾职工的工种、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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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5820 (2)企业安置的每位残疾职工须在单位实际上岗从事全日制工作,不存在重复就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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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5822 (3)企业内部的道路和建筑物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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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5824 二、关于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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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5826 国家对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流转税和所得税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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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5828 1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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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5830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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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5832 (1)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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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5834 (2)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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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5836 (3)兼营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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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5838 (4)本条所述“单位”是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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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5840 2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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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5842 (1)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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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5844 (2)对单位取得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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