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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91339110000%67635710000%565773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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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各控股子公司净利为合并抵消前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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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章程中均规定了有效的分红条款,上述财务管理制度和分红条款能够保证发行人未来具备持续稳定的现金分红能力。发行人建立了确保对子公司生产经营决策的控制力和对子公司规范运作的制度安排,且对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组织与协调功能、研发投入和研发体系、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体系、产品质量控制体系等方面均有明确规定。发行人在现有的组织结构下,公司治理能够做到有效运行,能够保证对控股子公司各方面的控制力,从而能够保障投资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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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非全资子公司中其他股东(含历史上存续过的股东)的情况和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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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对公司非全资子公司其他股东的情况作了核查,分别包括瑞普保定、瑞普高科、南京公司、湖北龙翔、内蒙古大地、山东多亚多、湖南中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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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发行人间接控股、参股南京公司、内蒙古大地、湖北龙翔、山东多亚多等公司的必要性、决策程序、定价依据以及发行人的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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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于瑞普天津、瑞普保定、瑞普高科等控股子公司的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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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二次反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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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行人业务主要由瑞普天津、瑞普保定、瑞普高科3家控股子公司具体负责经营,发行人主要负责对控股子公司的控制与管理。请发行人就下列问题说明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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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告期内子公司的分红情况、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分红条款,以及上述财务管理制度、分红条款能否保证发行人未来具备持续稳定的现金分红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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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确保发行人对子公司生产经营决策控制力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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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确保子公司规范运作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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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行人对子公司的生产组织、协调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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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发行人与控股子公司的研发投入和研发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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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控股子公司的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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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控股子公司的产品质量控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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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各子公司收入、净利润占比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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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发行人对子公司财务管理的控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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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保荐机构、律师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对发行人在现有的组织结构下公司治理能否做到有效,能否保障投资者的权益等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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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非全资的子公司中其他股东(含历史上存续过的股东)的情况和股权结构,与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的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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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发行人间接控股、参股南京公司、内蒙古大地、湖北龙翔、山东多亚多等公司的必要性、决策程序、定价依据以及是否建立有效的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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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特索道(00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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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权结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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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对下属子公司的管理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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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要求,在各下属子公司建立了较完备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作为各下属子公司的所有者,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权利,既保证了各下属子公司按独立法人有效运作,又能有效行使所有者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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