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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6316 2设立分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境内分公司(专项规定明确需审批的除外)改为备案管理,由企业向注册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直接办理备案手续。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的,由企业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并应征得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的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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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6318 3增资: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新增投资总额及新增注册资本属于限额(《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1亿美元,限制类5000万美元)以下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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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6320 4改制:限额以下(转制企业以评估后的净资产值计算)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设立及其变更(包括限额以下外商投资上市公司其他有关变更),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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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6322 5并购: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并购境内企业的,鼓励类、允许类并购交易额1亿美元及以下,限制类交易额5000万美元及以下的,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如境内企业为上市公司的,应征得证监会同意;境内企业为国有企业或涉及国有资产的,应按相关规定办理并征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下列情形需要商务部审批:(1)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2)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3)境内公司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4)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实际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影响国家经济安全或者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就此向商务部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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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6324 6战略投资: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仍按有关规定报商务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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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6326 (二)投资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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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6328 1注册资本1亿美元及以下公司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单次增资超过1亿美元的除外),由省级商务部门来审批(虽然规定了一个例外情况,但是仍然可以很方便地规避该审批的规定,如初次设立时注册资本在1亿美元以下,然后保证在限额以下进行增资的情况,则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仍可以迅速膨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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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6330 2商务部批准设立的投资性公司后续变更事项(单次增资超过1亿美元、投资者变更的除外),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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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6332 3投资性公司投资的企业,或与其他投资者联合投资的企业,如外方(指投资性公司和其他境外投资者)的外汇投资比例不低于所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5%,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这句话其实很重要,很多人曾经讨论外商投资企业投资的企业是否是外商投资企业的问题,该问题适用于投资性公司。当然,这里的25%外资比例是要看实际投资额还是股权比例呢,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应该是前者。举个例子:外商甲和乙共同设立外商投资公司A,其中外商占50%的股份,如果A公司再向一家企业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该是A公司股权比例在50%以上方能享受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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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6334 (三)商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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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6336 1外商投资设立商业企业及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变更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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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6338 2通过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自动售货机等无店铺方式销售的企业或从事音像制品批发,图书、报纸、期刊销售的企业继续由商务部负责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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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6340 (四)外商投资企业上市是否需要商务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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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6342 1关于外资企业上市最具有参考价值的法规是:《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外经贸资发(2001)第538号],其中规定:(1)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内发行股票(A股与B股)必须符合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及上市发行股票的要求;(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除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①申请上市前三年均已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②经营范围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③上市发行股票后,其外资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④按规定需由中方控股(包括相对控股)或对中方持股比例有特殊规定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应按有关规定的要求继续保持中方控股地位或持股比例。⑤符合发行上市股票有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条件。(3)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除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通过联合年检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4)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后,其增发股票及配股,应符合该法规规定的条件以及增发股票与配股的有关规定。(5)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及增发或配、送股票完成后,应到外经贸部办理法律文件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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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6344 2网上提供的比较权威的观点是首发前不需要商务部审批,只需要在发行完毕之后报商务部备案就可以了,现在权限同样下放至省级商务部门。小兵对一些案例的判断是同意上述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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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6346 3省级商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包括哈尔滨、长春、沈阳、济南、南京、杭州、广州、武汉、成都、西安)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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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6348 二、外商投资企业上市的政策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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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6350 2001年11月原外经贸部(现商务部)和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2002年3月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7号——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确立了外资企业上市的政策框架和基本规范。与一般内资企业相比,外资企业上市在信息披露和外商投资产业政策方面有一些特殊要求,复杂程度有所增加,但这并不会对上市构成实质性的障碍。2001年12月前证监会主席周小川在一次投资论坛上表示,外资企业在境内上市实际上一直没有政策障碍,只是由于过去是额度审批制,使得外资企业难以达到允许上市的额度。但放开额度审批制以后,外资控股企业上市仍未见实质性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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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6352 在境内资本市场及其监管较为封闭、开放度不够的情况下,外资登陆境内资本市场可能会产生一些敏感的问题。如2002年11月日资参股4553%的“富通昭和”(600439)通过了证监会的审核,却因钓鱼岛事件被暂缓上市。2003年9月1日,公司公布招股说明书后,因公司名称中有“昭和”字样并出现在股票简称中,引起舆论大哗,被再次叫停,此后再也没有上市。又如2004年5月11日资控股上市第一家东睦股份(600114)上市(全部由外资持股的闽灿坤于1993年在特殊的政策环境下B股上市,不具有样本意义),上市后15天即公告向老股东分配滚存利润,派现共计5950万元,令市场产生上市圈钱后,用募集到的资金向老股东派发红利的误解,并令监管层承压。为照顾“公众影响”,并给政府“面子”,一个月后公司发布公告称,其5位发起人股东将分得的5950万元现金红利无偿交回给公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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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6354 外资企业本身所具有的一些复杂特质,特别是股东中存在避税港公司(BVI公司)的企业,较易与境内公众公司的监管理念存在冲突。如BVI公司本身缺乏透明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情况难以核查,资金流动过程复杂,在股权安排方面往往存在对赌条款等特殊承诺,其合规性难以查证,且大量存在的内资企业外资化的现象,这些都引起了有关部门的关注。目前,监管部门对股东中存在避税港公司(BVI公司)的企业实际上是暂停审核的。另外,境内发行上市对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限制较为严厉。解决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意味着业务的重新整合,可能使很多关联外资公司失去税收优惠,这令很多外资股东一时难以取舍。还有一个选择是,把不同公司置于一家位于境内的投资控股公司旗下,但境内目前还不允许此类不实际从事生产经营的投资控股型公司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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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6356 【参考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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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6358 一、《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外经贸部令(1995)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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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6360 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引进外资,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股东),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可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股东)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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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6362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本规定设立的,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中外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的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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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6364 第三条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的一种形式,适用国家法律、法规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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