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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设立公司应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政策的规定。国家鼓励设立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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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公司可采取发起方式或者募集方式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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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公司,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起人的条件外,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应为外国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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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除应符合前款条件外,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还应有募集股份前3年连续盈利的记录,该发起人为中国股东时,应提供其近3年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该发起人为外国股东时,应提供该外国股东居所所在地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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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在登记注册机关登记注册的实收股本总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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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股东认购的股份的转让应符合本规定第七条所规定的条件。发起人股份的转让,须在公司设立登记3年后进行,并经公司原审批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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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发起人达成设立公司协议后,可共同委托一发起人办理设立公司的申请手续。具体程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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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向其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政府主管部门(以下称主管部门)提交设立公司的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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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的,申请人还须提交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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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述文件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主管部门转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对外经贸部门。上述文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对外经贸部门核准后,发起人正式签订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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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起人签订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外经贸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45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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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发起人提交的各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在发起人各方认为需要时,可商定再用一种外文书写,但以审批生效的中文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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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设立公司的申请书应概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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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起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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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组建公司的名称、住所及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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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设立方式、股本总额、类别、每股面值、发起人认购比例、股份募集范围和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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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起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包括近3年生产经营、资产与负债、利润等情况(限于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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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的资金投向及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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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提出申请的时间,发起人的法定代表签名并加盖发起人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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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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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发起人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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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起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国籍、住所、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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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组建公司的名称、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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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的宗旨、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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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设立的方式、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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