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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1 企业组织形式特征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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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金融:实用方法(原书第2版) 1.3.1 个人独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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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所拥有并经营的企业。餐馆、美容院或水果店一般是个人独资。总体而言,成立个人独资企业涉及的法律程序极少,因此成立起来较为容易。在许多司法处理中,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者与该独资企业在法律义务上基本没有区别,即使有区别,区别也极小。例如,个人独资企业获得的收入应直接计入所有者的个人所得并缴纳税费,而合法的营业费用也可简单地从个人所有者应税收入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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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是世界上最常见的企业组织形式,例如,在美国有70%的企业是个人独资企业。[1]然而由于它们一般是小规模经营,在市场中所占份额最小。事实上,个人独资企业筹集大额资本是非常困难的,加上对债务负有无限责任,以及所有权很难转让,这些都阻碍了个人独资企业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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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司治理角度而言,由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所有者与管理者是同一个人,因此个人独资企业比公司风险小。事实上,处理好与债权人及供应商的关系是个人独资企业公司治理的主要任务。这些相关利益者在提供借款及商品或服务前,完全可以要求企业提供其所需的各种信息用以评估风险。除此之外,由于它们一般与企业保持直接、经常性的商业关系,从而往往可以很好地监督并控制企业的环境与风险。因此,我们无须对个人独资企业进行更多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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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Megginson(199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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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金融:实用方法(原书第2版) 1.3.2 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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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相似,其所有者/管理者不止一个人。一般来说,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有许多相同的优缺点。相比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两个明显优点是合伙人共同筹集资本,并且共同承担商业风险。然而,更重要的优点在于多名合伙人可以整合各自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在房地产、法律、投资银行、建筑、工程、广告以及会计这些领域都存在大型的国际合伙企业。显而易见,大型合伙企业比个人独资企业在竞争力以及规模经济方面更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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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通过签署合伙合约明确每一个人的权利与责任,以克服内部利益冲突。该企业对于合伙人以外的利益冲突与个人独资企业类似,并以相同的方式处理。因此,我们在本章不会对这些冲突进一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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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金融:实用方法(原书第2版) 1.3.3 公司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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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美国所有企业中数量占比少于20%,却贡献了约90%的商业收入。[1]该百分比在其他国家虽然更低,但在不断增长。公司是一个法律实体,与自然人一样享有权利。例如,公司可以签署合同。公司的高层管理者作为公司的代理,在法律上有权批准企业行为并代表企业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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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形式有几个重要且明显的优点。首先,公司可以通过向公众发行股票或债券而筹集大量的资本。公司能给予个人投资者所有权股份用以换取现金或其他资产。类似地,公司也可以向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发行债券来借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并归还本金。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因此公司所赚的任何利润都归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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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优势是,公司的所有者不一定是该行业专家或者精通于企业管理,这一点不同于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后两种企业的所有者的管理技能是公司成功的关键。任何个人投资者只要有足够的钱就可以拥有股票。这对企业和所有者都有好处。企业可以从全球范围的众多投资者处筹集资本,而不仅限于国内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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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众多重要优势中,有一项是股票的所有权容易进行转让。股票的可转换性使公司得以一直延续。最后一个十分重要的优势是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也就是说,他们最多损失所投入的金钱,不会超出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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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公司也有许多缺点。例如,由于许多公司拥有上千上万甚至上百万个非管理型的拥有者,因此公司比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受到更严格的监管。尽管这些法规用来保护股东,但同时也具有很高的成本。例如,依照法规要求,公司必须招聘会计人员与律师来处理账务和其他法律文件。公司最显著的缺点(也是公司治理最关键的一点)可能便是股东很难监管到企业的管理与运营。作为一家小型个人独资企业的所有者,其能够直接监督每天的公司事务,如存货水平、产品质量、费用以及员工。然而,像通用汽车或IBM这样的大型公司的股东则很难督查企业活动、人员或对公司实施控制。事实上,一家大型企业的股东可能不像通常意义上的所有者,特别是因为公司拥有众多的股东,而大多数上市公司的所有者只持有相对较少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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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某人(代理人)代表另一人(委托人)行事时,便会产生代理关系。在公司中,管理者代表所有者(即股东)行事。如果公司拥有一个尽职的管理者团队,其能够代表股东和其他相关利益者的最佳利益,那么股东与债权人间的问题将不复存在。遗憾的是,在实际情况中管理者并不能代表股东的最佳利益。管理者可能只关注自己的福利与财富而牺牲股东或者其他相关者的利益。这也被称作代理问题或委托-代理问题。股东的资金、发债获得的本金都由代理人(即管理者)使用与管理,而管理者则承诺公司以财富最大化目标来经营。然而,以上关系存在着潜在问题,我们会对此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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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Megginson(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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