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B是下级的奖金收入,Y是其实际业绩,Y’和B’分别是由上级最初决定的预算和相应的奖金,Y”是经下级参与后调整的预算目标(也可以视为预算责任人自报数),a、b、c都是奖惩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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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修正方式之二:联合确定基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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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学者胡祖光面对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母子公司之间利润(承包)基数的讨价还价,以及上下博弈过程漫长、信息不对称的现实,提出了一个与预算行为问题相关的解决办法,即联合确定基数法。其基本原理是设计一个充分利用代理人信息的利益机制,代理人为了追求最大利益,能够自动地提出一个与实际能力相符的目标利润,主要根据代理人自报的目标来确定合同利润数(合同基数是委托人要求数与代理人自报数的加权平均)。联合确定基数法的核心内容为:各报基数,算术平均,少报罚五,多报不奖,欠收补七,如表6-4所示。只有在代理人报出最真实的目标,自报数与期末实际完成数完全一致时,他所能得到的净收益才是最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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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6-4 联合确定基数法下的代理人净收益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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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确定基数法在我国企业管理实践中也有一定的运用,并取得了较好的实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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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北京某股份有限公司“联合确定基数法”的具体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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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采用的‘联合确定基数法’的核心内容是‘各报基数,算术平均;少报受罚,多报不罚;超额有奖,欠收有罚’。具体运作方法是,委托方每年根据公司发展目标,对市场进行分析与预期,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提出各下属企业承担和完成的指标基数,各下属企业在不低于公司提出的指标基数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经充分努力可以实现的指标,以上下级所提出指标的算术平均数作为当年企业的技术指标。年末,企业实际完成数低于基数指标时,按同比例扣减领导班子人员的基本收入至年基本收入的80%作为保底收入。企业完成技术指标时,领导班子人员可以发放年基本收入。企业超额完成技术指标时,可以在获得年基本收入的基础上,取得风险收入。领导班子可以取得的风险收入按下列公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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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收入=企业超指标完成数额×奖励系数-企业少报数额×受罚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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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下属企业的不同情况,我们拟定了不同的奖励系数和受罚系数……‘联合基数法’带来的效果十分突出,令人振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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