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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93381 (4)关于融资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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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93383 “管理办法”仅要求融资者为中小微企业。“管理办法”规定了融资者在股权众筹融资活动中的职责,强调了适当程度的信息披露义务,要求其发布真实的融资计划书,并通过股权众筹平台向投资者如实披露企业的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情况等关键信息,及时披露影响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信息,但对众筹项目不限定投融资额度,充分体现了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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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93385 (5)关于私募股权众筹管理——自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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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93387 该“管理办法”明确了私募股权众筹是自律管理,并明确了自律管理机构是证券业协会。该“管理办法”充分依据了现有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避免了与现有的法律、行政法规等发生冲突,以免出现套利空间,并且充分给予了私募股权众筹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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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93389 (6)关于投资者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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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93391 大众投资者投资经验少,抗风险能力弱,通常不允许直接或间接参与高风险投资,然而众筹融资的本质特征决定了大众投资者也是此类投融资活动的重要募资对象。为此,“管理办法”做了三个方面的制度安排:一是明确并非所有普通大众都可以参与股权众筹,要求涉众型平台必须充分了解,并有充分理由确定投资人具有必要的风险认知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二是以平台为自律管理抓手,要求其有能力判定投资人识别风险和承担风险的能力,有能力承担可能出现的涉众风险,实现投资人资金和平台资金的有效隔离;三是要求融资者进行适当程度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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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93393 (7)关于证券经营机构开展股权众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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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93395 作为传统直接融资中介,证券经营机构在企业融资服务方面具备一定经验和优势,因此,“管理办法”规定证券经营机构可以直接提供股权众筹融资服务,在相关业务开展后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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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93400 股权众筹:创业融资模式颠覆与重构 [:1704192651]
1704193401 股权众筹:创业融资模式颠覆与重构 第2节 国外股权众筹的监管办法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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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93403 众筹起源于英美等发达国家,股权众筹也不例外。最早的股权众筹平台诞生于美国。作为世界第一个股权众筹平台,诞生于2010年的美国Angellist在一定程度上是各个国家不同市场中股权众筹平台的一个基础性蓝本。由于发展早,相关的监管政策也出台较早。目前,英国、美国均出台了股权众筹监管的有关法规。对其进行观察,有助于构建我国的股权众筹监管思路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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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93405 1.英国众筹监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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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93407 在2014年3月6日,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发布了《关于网络众筹和通过其他方式发行不易变现证券的监管规则》(以下简称《众筹监管规则》),并于2014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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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93409 《众筹监管规则》认为需要纳入监管的众筹分为两类:P2P网络借贷型众筹和股权投资型众筹,并制定了不同的监管标准,从事以上两类业务的公司需要取得FCA的授权;对于捐赠类众筹、预付或产品类众筹不在监管范围内,无需FCA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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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93411 对于投资型众筹(股权众筹),FCA已经有相应的监管规则,此次增加了一些新的规定。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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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93413 (1)投资者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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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93415 投资者必须是高资产投资人,指年收入超过10万英镑或净资产超过25万英镑(不含常住房产、养老保险金),或者是经过FCA授权的机构认证的成熟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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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93417 (2)投资额度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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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93419 非成熟投资者(投资众筹项目2个以下的投资人),其投资额不应超过其净资产(不含常住房产、养老保险金)的10%,成熟投资者不受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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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93421 (3)投资咨询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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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93423 众筹平台需要对项目提供简单的说明,但是如果此说明构成了投资建议(如星级评价、每周最佳投资等),则需要再向FCA申请投资咨询机构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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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93425 2.美国众筹监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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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93427 在2012年4月,美国《初创期企业推动法案》(简称“JOBS法案”)经奥巴马总统签署生效。这一法案是致力于改善小企业融资便利的“资本市场监管自由化”导向的法案,又被称之为“众筹法案”。该法案对于股权众筹融资平台意义重大,股权众筹平台可以通过网络公开向合格投资者公开私募发行,且提高了公司股东人数上限。这无疑极大地支持了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的发展,使股权众筹平台变成了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一极,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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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93429 1)发行可采取公开方式进行。只要发行人或卖方采取合理的步骤证明合格投资者或合格机构投资者就可以依法享受注册豁免而可以采取向投资者公开劝诱或广告的形式兜售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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