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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93431 2)Regulation A规定的小额发行人注册豁免标准放宽。法案要求SE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修改Regulation A,即对小额发行有条件豁免制度进行修改或者采取新的制度,将12个月内依据联邦法豁免注册非限制债券、权益和可转债的募资总数从500万提高到5000万。当然,与上述公众募资平台不同,这个融资豁免注册系统的发行依然适用蓝天法,除非证券只出售非合格投资者,或在全国的证券交易系统发行或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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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93433 3)公众募资平台便利私人公司筹资。JOBS法案规定,只要经由SEC注册的经纪人充当中介,私人公司可以不用去SEC注册就可以从众多的小投资者处筹集少量资本。该私人公司可以在12个月内通过发行受限证券(例如,转让限制)的形式筹资不超过一百万美元。每个投资者可投资数依据其年收入和净资产水平从2000~10万元不等。作为防止“欺诈”的手段,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必须满足一过性和持续性的要求。除此之外,发行人、经营层和董事对购买证券者承担责任,如果涉及任何实质性虚假陈述或遗漏,投资者可要求赔偿损失或要求全额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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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93435 4)私人公司的股东数上限的改革。在本次改革法案之前,私人公司一旦在册的股东人数达到500人并且资产规模到了1000万美元就必须到SEC注册登记。改革后的JOBS法案则将私人公司的股东人数提高到2000人,只要非合格投资者不超过499人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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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93437 根据上述英国、美国股权众筹监管政策并结合我国出台的“管理办法”,相比而言,美国JOBS法案对于股权众筹的规定较为宽松。我国目前的股权众筹监管办法实际上参照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将股权众筹界定在私募股权体系内,对投资人的条件与门槛规定较为苛刻,这与我国目前的股权众筹实践不相吻合,更像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托以及契约型基金等私募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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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93443 股权众筹:创业融资模式颠覆与重构 第3节 公募版股权众筹监管规则的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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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93445 在2014年12月18日公布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之后,股权众筹行业及天使投资界一片惊叹,都认为该版本设置的投资人条件太过于严格,脱离了目前股权众筹实际。如果按此版本,股权众筹实际则成为了信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契约型基金版的在线投资,一般的普通公众投资者是不可能涉足在线股权众筹的,这也使得股权众筹失去了小微金融、普惠金融的属性和定位。该版本从规则设置看也远比美国的JOBS法案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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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93447 不过,在之后不久,就有证监会某官员在讲话中提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是私募版,所以参照的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将股权众筹视为私募股权的一种特殊类型,而由证监会负责制定的公募版《股权众筹管理办法》正在研究和制定之中。”如果细心看,2014年12月18日公布的版本名称也为《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其定位于私募股权众筹领域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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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93449 另外,有关《证券法》修改的话题也跃然纸上,其中有参与立法的专家明确了《证券法》未来修改的方向,其中就考虑到了股权众筹的问题,对于属于公募性质的股权众筹决定采取豁免审批的原则,这就为公募股权众筹打开了发展的通道并创造了宽松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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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93451 考虑到我国股权众筹的实际情况,也确实有必要参照股份发行的两种模式(私募股权投资与公募股权投资,即VC/PE与IPO等)确立股权众筹模式的两个版本,即私募版的股权众筹与公募版的股权众筹两个版本,私募版股权众筹参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而制定,对投资人的资格进行严格设定,也规定投资人的数量,也就是目前由证券业协会颁布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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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93453 而公募版的股权众筹则适度放开,应充分考虑我国目前股权众筹的实践,个人认为应在以下几个方面放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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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93455 第一,对投资人的投资金额上限做出界定,但是不限定投资金额的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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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93457 第二,对投资人的数量(投后公司股东人数总数)放宽,是否可以考虑由原规定的200人提高到500人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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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93459 第三,对股权众筹的公募界限规定清楚,确定何为私募何为公募,对公募行为给予审批豁免,改为备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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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93461 第四,对融资人及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规定细则与办法,强化信息披露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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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93463 总而言之,仅有私募版的股权众筹管理办法是不够的,这不符合我国股权众筹的开展,而公募版的股权众筹管理办法符合我国股权众筹的发展趋势,也符合我国《证券法》改革的趋势,这也与我国即将施行的IPO注册制以及减少行政审批,放松管制等系列政治体制改革趋势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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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93469 股权众筹:创业融资模式颠覆与重构 第6章 股权众筹的风险与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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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93471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刑法》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案件的司法解释》,股权众筹不仅存在行政违法违规的合规性问题,还存在巨大的刑事犯罪法律风险。尽管监管层给P2P网贷划定了红线与底线,但是却未对股权众筹给出说法,股权众筹不同于P2P网贷,P2P网贷的红线与底线并不完全适用于股权众筹,就目前来看,股权众筹存在的法律风险可能更大些,与现行法律法规的冲突也可能会更多。此外,即便监管层对于P2P网贷做了明确表态,但是该表态只是针对平台本身,要求其不要触摸法律红线而已,并不能排除融资方涉嫌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如果融资端依照现行法律法规一旦被界定违法,平台必将承担相应的共同责任。在现行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没有任何改变的情况下(即《公司法》、《证券法》、《刑法》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案件的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立法及司法对待股权众筹的态度还是偏紧与谨慎的,而根据法治的基本原则,立法层及司法层的法律效力及权威性均高于监管层的办法及非正式表态,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必须依照现行有效的且效力层级更高的法律法规,因此,股权众筹存在非常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如果不能尽快在法律层面上为其做出规范指引,必将影响股权众筹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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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93473 我们也欣喜地看到,私募版的股权众筹监管办法已经出台了初稿(征求意见稿),但距离生效还有一段距离,而且私募版的股权众筹监管办法层级太低,属于行业协会的指导意见而已,在严格意义上还算不上部门规章。此外,真正具有指导意义和作用的公募版股权众筹监管方案还在调研之中,何时出台还不得而知。在《证券法》及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依然未对股权众筹做出例外规定的情形下,股权众筹依然需要认真对待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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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93479 股权众筹:创业融资模式颠覆与重构 第1节 股权众筹面临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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