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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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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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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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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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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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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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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经中国人民银行调查认定后,做出取缔决定,宣布该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活动为非法,责令停止一切业务活动,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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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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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与传销在中国社会泛滥,屡禁不止,在一次次专项打击活动后,总是隔上一段时间死灰复燃,这可能与中国社会当今的环境有关。针对该类违法活动,央行与公安机关加大了对非法集资违反行为的查处力度,多次联合发文打击非法集资违法行为。互联网金融最易触发该类行政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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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虚假广告行政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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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互联网金融平台应知或明知项目存在虚假或扩大宣传的行为而仍然予以发布,但尚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则涉嫌虚假广告行政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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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非法经营行政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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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互联网金融平台未经批准,在平台上擅自销售有关的金融产品或产品,但尚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则涉嫌非法经营行政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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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权众筹可能面临的民事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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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约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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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中最可能存在的民事纠纷是违约纠纷,主要表现于投融资协议的违约纠纷,比如违反投资协议(增资扩股协议或合资协议等)的约定而构成的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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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权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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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类众筹还可能引发股权纠纷。此外,对于采取股权代持方式的股权类众筹,还可能存在股权代持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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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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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类众筹还可能引发与公司治理有关的纠纷。比如股东分红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董事会/股东会决议撤销及无效纠纷,以及公司解散与清算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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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合伙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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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采取合投模式的股权众筹,常见的是先由投资人设立1个或多个有限合伙体,以有限合伙体作为投资于融资公司的工具。在此情况下,经常会在合伙体合伙人之间发生合伙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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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退出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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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类众筹还涉及一个退出问题,如果没有事先设计好退出机制或者对退出方式设计不当,极容易引发大量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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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知识产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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