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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241271 团队共同开发出的创新成果,在推广方面要比单个个人开发出的创新成果更频繁,其中的差异可能是惊人的,在第五章中我已经对这一点做过说明。小川村与庞塔纳发现,当某个个体从属于一个由拥有共同开发兴趣的人组成的社团的时候,同伴对创新的采纳率为48.5%。当创新者不属于这样的社团,采纳率只有13.3%。其他文献也支持这一规律。例如,很显然,参与到社团的创新者会更愿意与其他成员分享信息,其中包括关于他们创新成果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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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241273 看到合作创新带来的好处的证据,政策制定者、业界人士可能希望探索更多方式,增加家庭部门合作创新项目所占的比重。其中可行的实践步骤可以是增加诸如创客空间这样的设施。这样的设施可以为创新者提供复杂原型的制造工具;也可以使潜在的合作者知道彼此的存在,并一起合作。另外一种可能有用的方式是在线社区论坛,在论坛中,人们可以发布自己的创新兴趣,并以低成本的方式找到彼此。这类论坛的一个杰出案例是https://patient-innovation. com/,这是一家非营利性网站,搜集并提供由病人开发的创新成果信息。该网站还支持在线讨论与分享,由病人和对帮助病人有兴趣的人分享与创新相关的信息。总的来说,便捷的互联网接入和可用于合作设计的工具包,就如开源软件社团所提供的,可以远程支持合作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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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241275 改变创新任务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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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241277 第二种方法是对第一种方法的补充,就是通过改变创新任务的本质,来减弱成功完成创新对资源与性格特征的要求。这种方式在可供个人使用的开发工具不断改良的前提下,变得越来越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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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241279 在创造力研究中使用的工具,例如支持分析性思维的工具已经广泛存在,可以辅助创新者“跳出固有思维模式”。这些工具可以帮助个体(甚至那些在开放性方面不是很强的人)去开发与创新相关的想法。廉价的计算机辅助设计工具(CAD)可以使初学者比过去更简洁、更快速地设计出有活力的产品。制造产品原型所需要的手工技能,比如使用锯子、锤子、胶合物的技能也让步于计算机辅助制造技术。由计算机驱动的制造工具,比如3D打印,使生产原型部件实际上只要按下按键就可以实现。这些方法可能会降低性格特质中内倾性与尽责性在成功完成原型制造中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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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241281 在创新推广方面,网络发布至少可以部分替代面对面描述或销售的推广方式。对于那些非外倾性的人,这种方式会比面对面推广的方式更符合他们的性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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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241283 总之,我和同事们总结出了几个在性格特质中会显著影响家庭部门的创新者成功的要素。对于这些要素的关注,可以使社会增加家庭部门合作创新项目的数量,同时增加创新项目成功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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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241289 大众创新:免费创新如何推动商业未来 第十章 保护免费创新者的法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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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241293 在许多国家都普遍存在各种规定及法规,所以我们很容易认为只有专业人士才被允许,或应该被允许进行创新。允许任何人创新是不是真的安全?或者就像我妈妈有时对我爸爸提出的问题:“亚瑟,你就站在那里任由你的儿子那么做吗?他会把房子给炸了的!”(事实上,我从来也没把房子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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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241295 的确,创新并不是没有危险的,而且许多个人和社会机构都是风险规避型的。所以对于我们这些生活在美国、英国和加拿大等受习惯法制约的民主国家的人,有宽泛的法律权利来进行创新开发和使用是多么幸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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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241297 在这一章中,运用多伦斯和我的研究,我回顾了家庭部门创新者,包括免费创新者具有的基本法律权利。然后,我描述了政府是如何能够,并且对上述重要权利进行侵占的,通常这种侵占是无意的,是在追求其他目标过程中造成的。安德鲁·多伦斯和我最后总结:增强对保护个人创新权利的社会意识将具有重要价值。我们同时对如何实现这一目标给出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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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241303 大众创新:免费创新如何推动商业未来 个人免费创新者的法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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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241305 在美国,每个人都拥有参与创新的基本权利,无论是个人单独创新,还是与他人合作创新,同时也拥有权利使用他们的创新产品并公开展示和讨论他们的创新成果。这些权利是根植于美国习惯法和美国宪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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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241307 习惯法是法律原则构成的主体,随着司法实践和法庭裁决不断衍生与发展。习惯法中支持个人创新的基本原则是其中的“受限自由”原则:在没有具体的和法律的限制情况下,人们有权利去选择自己的行为方式。然而这种自由是受限的,主要在于,人们在采取行为的同时不可以给他人带来实质性的伤害。托马斯·杰斐逊在1819年声明:“正当的自由是我们个人的意愿不受妨碍的行为,但同时也受到我们周围其他人具有同样权利的前提的限制。”后来研究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学者小泽卡赖亚·查菲(Zechariah Chafee,Jr.)将这一观点以更生动的方式陈述为:“你拥有挥动自己手臂的权利,但是你的指尖不可以触碰到别人的鼻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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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241309 关于创新,习惯法中的受限权利让我们了解个人有权利参与到创新中,在这个过程中不需要任何其他人或政府部门的允许,前提是他们的行为不会给他人带来危险,同时也不会违背具体的立法和法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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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241311 习惯法、议会章程和美国宪法对隐私权的保护,赋予个人免费创新者自由创新的权利。保护隐私的权利给个人提供了强有力的保护,使之不受侵犯,尤其是政府的侵犯。它可以促使个人在私下里用可能是有争议的方式进行创新,同时保护创新者完成早期的学习与失败过程,而不会直接受到公众的监视。在侵权法经典教科书中,托马斯·库利(Thomas Cooley)对习惯法中个人自主权利做了早期描述:“个人拥有的权利可以说是一种完全豁免的权利:不受干扰的权利。”后来法律学者沃伦(Warren)与布兰代斯(Brandeis)正式提议并协助创建了关于隐私的宪法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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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241313 在美国,个人在合作创新和公开将创新成果信息推广给他人方面也具有强大的权利。这些权利是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保障的,其中第一条这样叙述:“议会不可以颁布任何法律……限制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人们和平集会的自由。”这一修正案,再加上第四修正案,限制了各州政府和当地政府颁布法律限制言论自由。受到上述权利的保护,免费创新者可以真实或虚拟地聚集在一起,可以通过交换工作进程的信息互相合作。他们也可以将其设计及对所设计产品的功能的观察向所有人推广,而不需要受到诸如国家安全部门等政府性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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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241315 上文中所描述的法律权利共同形成了对那些追求个人创新或合作免费创新的人强有力的保护,同时也保护他们可以免费并且广泛地推广他们的设计与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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