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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年前,我从一家大型化学公司学到了这一课。每个人都知道,该公司的一个核心事业部必须不断开发出新材料,公司才能得以生存。这些新材料的生产计划已经制定出来,技术性工作也都已经完成……但是,却是什么成果都没有。年复一年,这个部门总用这样或那样的借口予以搪塞。最后,该事业部的总经理在一次检讨会上道出了实话:“我和我的管理团队的薪水,主要是按投资回报率来计算的。为了开发新材料,我们必须投入许多资金,如此一来,投资回报率就会降低一半,薪水也会随之降低,这样的情况至少会持续四年时间。即使四年后这些投资开始产生回报,而我仍在这里工作(如果在这么长时间内利润又这么低,我怀疑公司是否会容忍我那么久),但在这段时间里,我却不得不让全体同事节衣缩食,这种做法对我们合理吗?”后来,公司改变计酬办法,在投资回报数字中剔除新项目的发展费用。18个月内,新材料就上市了。两年以后,该事业部在这一领域取得领导地位,并保持至今。四年以后,这个事业部的利润增加了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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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创新工作的薪酬和奖励问题,确定哪些不该做比起确定哪些应该做要容易得多。二者的要求总是相冲突的:一方面,新项目不应该肩负它无法承受的高薪酬;然而另一方面,公司又必须给予创新的人员以适当奖励,进而激励他们的创新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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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地说,这意味着负责新项目的人员应该享受中等水平的待遇。然而,如果公司发给他们低于其原有工作的薪水,还要他们承担创新工作,这显然十分荒谬。负责新领域的人员往往在现有业务中享有高薪待遇,而且他们一般都能够很容易地换工作,不论是在公司内部还是去其他公司,并且薪水不菲。因此,他们的报酬应该从他们现有的薪酬和福利起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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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M和强生公司所采取的方法非常有效。它们承诺凡成功地开发了新产品、新市场或新服务,并将其建立成为一个新事业的人,公司将聘其为该事业部的总经理、副总裁或分支机构总裁,享受与该职位相匹配的薪酬、红利和优先股权。这是相当丰厚的报酬。但是,如果没有成功,公司将无需兑现任何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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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一个方法就是让负责新项目开发的人员享受未来利润的分红。该方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时的税法。例如,将这个新项目视为单独的一个公司,创业经理在该项目中享有股权,比方说是25%。当这个项目果真发展成一家成熟企业时,公司再按事先约定的基于销售和利润的公式回购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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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还需要另外一个机制:在现有企业中负责创新工作的人是要冒“风险”的,所以,雇主也应分担风险才算公平。如果创新失败,他们应该有权选择回到原来的工作职位,并享有原来的薪酬。诚然,他们由于失败而不可能得到奖励,但也不能因为尝试创新而遭受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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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讨论个人薪酬时,我们提到创新的回报不应该按已有业务的方式计算,必须用不同的方式来衡量。“我们希望我们的所有业务每年都有至少15%的税前回报和10%的增长率”,这句话对现有业务和产品可能有意义,但对于新项目而言,绝对是毫无意义的,因为这个要求可能太高,也可能太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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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多情况下,新项目可能好几年都没有利润,也没有成长,它只是吸收资源。但是一旦成功,就会有很长的一段时间快速成长,它将创造原始投资的50倍回报,也许更高,否则该创新就是失败的。一个创新在刚开始的时候,往往规模较小,可一旦成功,它所产生的效益和规模却是不同凡响的。创新应该是开创新的事业,而不仅仅是增加到产品线中的又一个“特色产品”或“非常出众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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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对公司的创新经验及创新绩效的反馈加以分析,公司才能确定自己在市场和产业中,对创新的恰当期望。恰当的时间跨度是多少?如何最优配置资源?在创新初期,是应该投入大量的资金和人力,还是开始工作时仅限于一个人?是再给他配备一两个助手还是让他一个人单打独斗?什么时候加大投入?创新“发展”到什么时候才能转为“企业”,产生大量的常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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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都是关键的问题,书本上找不到这些问题的答案。但是,我们不能随意地回答它们,也不能仅凭直觉,或是以刨根问底的方式找出答案。当然,创新的公司会知道创新在其特定的产业、技术和市场中合适的形式、节奏和时间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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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面提到的那家创新型大银行为例,它知道在一个新国家设立分行,至少需要投资三年,第四年应该损益平衡,第六年中期就应把所有投资收回。如果它在第六年底仍然需要投资,那么这就是一个令人失望的项目,或许应该立即将它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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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重要的新服务项目—租赁,从投资到产生利润的周期与上述情况类似,只不过周期更短一点。从局外人的角度来看,宝洁公司知道其新产品需要开发两三年的时间才能上市销售。再经过一年半的时间,这些产品应该是市场的主角。IBM推出一个新产品似乎需要五年的间隔时间。再过一年的时间,新产品就应该开始快速增长。第二年,它应该取得市场领导地位和相当的利润,到第三年头几个月它应该收回所有投资。上市第五年,销售应达到顶峰。到这时,IBM又有一项新产品已经准备取而代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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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通过系统分析公司及竞争对手的绩效,公司才能对上述的情况有所了解。换言之,公司应建立系统的信息反馈制度,以获得创新绩效与创新期望之间的比较数字,并经常评估公司作为企业家的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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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公司了解了它的创新努力应该带来什么结果和可以达到什么结果时,它才能适度地进行控制。这些措施反过来也可以衡量一个部门及其管理者在创新中的表现,并确定哪些创新努力应该推动,哪些又该重新考虑,以及哪些应该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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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使现有企业具有创新与企业家精神的最后一个结构性要求是:必须明确负责创新的个人或小组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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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文提到的“中等规模的成长公司”中,通常是首席执行官担负主要的责任。大型公司很可能指派一位资深高层管理人员来负责。而在小企业中,负责创新与企业家精神的管理人员,可能同时肩负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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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与企业家精神的最清晰的组织结构,应是将创新公司或者创新发展的公司完全分离出来。不过,这只适用于大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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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这方面的最早的例子发生在100多年以前。1872年,德国西门子公司雇用了第一个大学生工程师海夫纳·阿尔登涅克(Hefner-Alteneck)。海夫纳建立起了工业界第一个“研究实验室”。实验室的人员负责发明新的、与众不同的产品和工艺。他们还负责发现新的和不同的最终用户及市场。他们不仅要做技术工作,还要负责制造工艺的开发,以及新产品的上市及产品的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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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年以后,即20世纪20年代时,美国杜邦公司单独设立了一个类似的实验部门,称为“开发部门”。该部门从公司收集所有创新概念,研究、分析它们,然后向高层管理者提交建议,哪个创新概念应该作为重要的创新项目对待。从一开始,该部门就将创新所需的各种资源列入考虑:研究、开发、制造、市场推广、财务等。该部门一直全面负责此项创新,直到新产品或服务上市数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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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创新的责任是落在首席执行官身上,还是另一位高管人员,或单独的机构,也无论它是全职工作还是首席执行官诸多职责中的一部分,它都应该作为单独的职责,作为高层管理者的职责来对待和认识。这项职责从始至终都包括对创新机遇有系统、有目的地寻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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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有人会问,所有这些政策和实践方法都是必需的吗?难道它们不会干扰企业家精神、抑制创造力吗?一个企业是否可以做到既具有企业家精神,又不需要这些政策和实践方法呢?答案是“也许可以”,但是那样既不会太成功也不会长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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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企业家精神时,重心都喜欢放在高层管理者,特别是首席执行官的性格和态度上。当然,任何一个高层管理者都会破坏和抑制公司内的企业家精神。这简直太容易了,所要做的只是对每一个新想法说“不”,并持续几年时间,然后不让那些提出新想法的人有奖励和晋升的机会,而且很容易遭到解雇。但是,我们很难确定,仅靠高层管理者的性格和态度本身,而不采取正确的政策和实践方法,可以建立起一个具有企业家精神的企业。这一观点也是大多数企业家书籍所认同的,至少是如此暗示的。我所知道的几个寿命不长的企业,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这些企业都是由创始人创建并一直由他经营的。当这些企业取得了成功时,除非它们采用企业家的管理政策和实践方法,否则它们很快就不再具有企业家精神。高层管理者的性格和态度,只能对小企业和新企业有影响,原因是,即使是一个中等规模的公司,它也是一个相当大的机构,雇用了许多知道自己应该做什么且愿意去做的人,他们应该受到激励,赋予他们工具和不断的肯定。否则光说不做,企业家精神将只能成为首席执行官的个人演说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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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知道,除非创始人在组织中建立起了一套企业家管理的政策和实践方法,否则一旦创始人离去,企业就不会再具有企业家精神。如果缺少这些制度化的企业家管理政策和实践方法,企业在几年之内就会变得保守和沉迷于以前的成功。一般来说,这些企业甚至没有认识到它们已经失去了根本,而这个根本曾使它们脱颖而出。等它们意识到时,已经太晚了。为了尽早认识到这一点,企业有必要对创新的成果和绩效进行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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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两家公司为例,它们在创始人管理时期,都具有非常卓越的企业家精神。一个是迪士尼公司,另一个是麦当劳。迪士尼公司的创始人是沃尔特·迪士尼(Walt Disney),麦当劳的创始人是雷·克罗克(Ray Kroc)。这两个人都有丰富的想像力和充沛的精力,并富有创造力、企业家精神和创新意识。而且,他们的公司都有很强的日常运营管理能力。但是,他们将公司中的企业家责任留给了自己,都依赖自己的“企业家性格”,而没有将企业家精神根植于特别的政策和实践之中。因此,在他们死后的几年时间里,他们的公司变得平庸、落伍和谨小慎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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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将企业家管理建立在组织结构中的公司—宝洁、强生和玛莎公司(Marks & Spencer)—几十年过去后始终都是创新者和企业家领导者,无论其首席执行官或经济环境如何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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