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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审批程序,一般为1~2天。特殊情况,经批准或授权的可不受审批程序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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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经济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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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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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经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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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各企业领导及签约人应随时了解、掌握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否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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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经济合同的变更、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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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在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各企业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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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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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对主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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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变更、解除经济合同,必须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并应在公司内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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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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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上报主管机关批准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前,应报原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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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上级主管机关鉴证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应报原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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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必须报公证机关重新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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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变更、解除经济合同,一律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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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变更、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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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负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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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以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之实,损公肥私的,一经发现,从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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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经济合同纠份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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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果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应按《经济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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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合同纠纷由签约企业负责处理,涉及内部几个企业的,可以协商或由公司确定一个企业为主负责修理。签约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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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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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有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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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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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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