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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364258 第三十三条 各企业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通气、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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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364260 第三十四条 法律顾问室处理合同纠纷的范围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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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364262 1.董事会、总经理交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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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364264 2.经各企业处理解决不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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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364266 3.其他应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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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364268 第三十五条 提请处理合同纠纷的程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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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364270 1.承办人填写“对外经济合同纠纷申报表”(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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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364272 2.审批单位可依据情况,在1天内做出:由上报单位负责处理;由法律顾问室负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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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364274 3.法律顾问室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或认为有必要的合同纠纷,经主管领导同意,可提交上级主管机关、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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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364276 第三十六条 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起诉的足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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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364278 第三十七条 凡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经济合同纠纷,有关企业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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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364280 1.经济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电报、图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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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364282 2.送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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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364284 3.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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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364286 4.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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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364288 5.有关违约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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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364290 6.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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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364292 第三十八条 对于经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法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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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364294 第三十九条 各企业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予和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了解或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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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364296 对于对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和法律顾问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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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364298 第四十条 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由法律顾问室配合各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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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364300 第四十一条 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单位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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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364302 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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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364304 第四十二条 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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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364306 第七节 经济合同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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