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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应付款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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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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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收入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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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上述将收取的其他应收款列作产品销售的问题,可做如下账务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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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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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收入 2 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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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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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应收款 2 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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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禁书 财务谜踪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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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制度的不完善为造假提供可乘之机,有关法规规定不够严密,使上市公司财务报告造假有空可钻。如已颁布的《股票发行与管理暂行条例》、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中规定了股票上市公司必须揭示的会计信息内容,但对于具体操作上的问题留有空白。有关法律法规贯彻不彻底,有法不依,无法可依,监管部门和中介机构执法不力的现象较为严重;同时,我国的证监会监管体系建立的时间不长,监管体系尚未理顺,政出多门,制度和政策不统一、不协调,使得公司在披露时无所适从,给上市公司财务报告造假提供条件。证监会、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多个部门都参与证券市场的政策制定,难免会出现交叉的情况,形成了政出多门的局面,也为政策与制度的协调带来了困难;有关法律法规缺位,影响了对会计信息等相关财务信息质量的审查,使财务会计的透明度不高,会计信息的作用不能很好地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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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裁乏力的现象在我国普遍存在。首先,我国法律对于政府监管者的约束力不强。例如《会计法》中对于监管失败或监管不作为基本上没有什么法律责任涉及,即使有涉及,其操作性也很差。因此执法时对于查出的造假事件的处罚就有很大的弹性,往往以经济处罚代替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其次,我国《会计法》中只有行政与刑事责任的安排,并没有涉及民事责任的安排,对财务造假者的惩罚不重、执法不严,导致造假成本极低,这使得造假收益远远大于隐性的 “败露成本”,成为财务造假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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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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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禁书 第6章 形形色色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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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真相大曝光——山铝九年财务迷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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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最赚钱的公司之一、有色金属行业首批AAA级信用企业的中国铝业 (601600. SH, 02600. HK),被动地卷入一桩涉嫌财务造假丑闻中。而这桩涉嫌财务造假的始作俑者,正是2007年底换股吸收合并的山东铝业,也就是如今的中国铝业山东分公司(下称“山东铝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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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初,有记者接到山东铝业内部人举报称,山东铝业涉嫌财务造假,资产不实,一直没有得到有关方面的纠正,其不实资产在中铝换股吸收合并之时进入中铝报表中,导致中铝财务报表存在不实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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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奔赴山东淄博,进行了为期多日的实地调查,调查采访包括山东铝业和当地政府20多位相关人士,调查结果发现山东铝业存在的问题还不止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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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山东铝业知情员工透露的一系列财务违规运作中,单在山东铝业1999年上市后,未完工提前编制虚假决算的项目总额高达2.4亿元,约占总募集资金总额的50%,而其中未施工项目虚假决算总额约1.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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