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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392384 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3月31日,在连续5个季度内,乐皮健伪造了数十张来自佳能公司和微电公司的订货单,金额从161万美元到1 134万美元不等。由于佳能公司和微电公司是HPL的两大客户,与其有长期的业务往来,对信息技术驾轻就熟的乐皮健轻易地从以往与上述两个客户的真实订货单中提取了相关负责人的签名,在电脑上将其粘贴至伪造的订货单上。之后,他又修改了HPL一台传真机的程序,将伪造的订货单以佳能公司和微电公司的名义发至HPL的另外一台传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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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392386 仅有订货单,还不足以确认销售收入。根据美国的收入准则以及SEC发布的首席会计师办公室文告(SAB)第101号的要求,上市公司确认收入应同时具备四个具体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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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392388 ①有确凿的证据表明销售交易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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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392390 ②货物已经发送或劳务已经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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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392392 ③卖方的成本和费用能够可靠地加以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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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392394 ④货款的收回是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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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392396 为了满足“货物已经发送”这一基本条件,乐皮健接着伪造发运凭证:他为每份假订单起草了一份电子邮件,并以佳能公司和微电公司的名义向HPL发出电子邮件,确认HPL发出的软件已经运抵佳能公司和微电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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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392398 除了伪造顾客订货单和发运凭证,精通电脑技术的乐皮健还在2002年度多次伪造佳能公司的销售补充协议,提前确认本应分期确认的演示软件销售收入。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在其发布的立场声明书SOP97-2“软件的收入确认”中规定:软件销售与服务收入应根据企业与客户签订的有关协议,在产品开发完毕并在应收账款回收、客户接受产品等方面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方可确认。如果是一揽子软件开发协议,收入的确认应在企业所应提供的全部产品与服务中分摊;如无分摊基础,必须将有关款项递延至所有产品和服务完成后再确认为收入。SAB第101号也明确规定:如果被发送商品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了买方,但交易的实质却是一种寄售或筹资行为时,即便商品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了买方,销售收入仍然不可以确认。SAB第101号还列举了几种不能确认销售收入的情形,其中包括以演示为目的出售给买方商品的情况。HPL的审计师,也曾判断:对于HPL研制的演示软件的销售收入应在几年内分期加以确认。但若该产品被证明已经出售给了终端客户,则HPL可以在二次销售完成时按协议中规定的金额全数加以确认。在2002年度,HPL对佳能公司有过几次演示软件的销售行为,为了不让公司的财务人员和PwC的注册会计师“为难”,乐皮健伪造了佳能公司已将演示软件全部销售完毕的证明。“齐全”的交易凭证最终促使HPL的财务人员将这些虚构的交易在“发生的当期”就确认为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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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392400 正是通过上述这些简单却很管用的伪造和变造手法,乐皮健在5个季度内虚构销售收入逾2 800万美元,虚构金额约等于HPL这5个季度真实销售额的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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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392402 (2)处心积虑,掩盖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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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392404 会计造假与掩盖造假是相伴而生的。根据复式簿记原理,虚假的收入必定带来不实的应收账款和银行存款。如果说伪造、变造订单和发运单是收入造假行为,那么,篡改应收账款和银行存款记录,就是收入造假后续的掩盖行为。为了避免造假阴谋败露,乐皮健处心积虑,采用下列四种方法试图掩盖造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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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392406 ①用公司的资金冒充虚构销售的回款。为了掩盖虚构销售收入的事实,乐皮健精心设计了一个流程来“收回”子虚乌有的应收账款。2001年9月,他以公司的名义出资500万美元在日本注册成立了一家子公司——HPL日本。紧接着,他私下与佳能公司协商,先由佳能公司购买HPL320万美元的软件,之后,佳能公司可再将该软件以400万美元的价格销售给HPL日本。有了这80万美元的利差,佳能公司欣然应允。而这一循环销售当然被乐皮健全部隐瞒了。当佳能公司将320万美元汇入HPL公司账户时,乐皮健将其解释为2002年度前三个季度HPL对佳能公司销售的部分应收账款的收回,并要求财务人员据以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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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392408 出于掩饰其造假行为的需要,乐皮健将HPL日本提交给他的银行对账单扫描进电脑,用图片程序删除了HPL日本对佳能公司的交易,使其账户余额保留在创立时的500万美元。用同样的手法,乐皮健修改了HPL日本提供给HPL的季报和年报,并将修改后的报表交由HPL的财务人员编制合并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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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392410 ②自己垫款“收回”虚构的应收账款。为了让自己一手虚构的2800万美元销售收入不露破绽,乐皮健甚至不惜以个人的资金充当虚构应收账款的收回。在 2001年9月和2002年6月,他两次以自己在HPL公司的股票期权为质押,向其经纪公司借款330万美元存入其朋友的账户,再从该账户转入HPL公司的账户;2002年3月,他又向朋友借款100万美元存入HPL公司账户。当然,乐皮健不会忘了修改银行对账单,让其显示这三笔存款分别来源于佳能公司和微电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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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392412 ③篡改HPL日本提交的银行对账单和报表,编造920万美元的交易充当虚构应收账款的收回。2002年4月,乐皮健再一次篡改了HPL日本寄给他的银行对账单和季度报表,虚构了一笔HPL日本与佳能公司之间的业务交易,总值920万美元。随后,他立即指示HPL的财务人员将这920万美元以2002年度前三个季度对佳能公司的8笔“销售应收款”已收回的名义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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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392414 ④伪造应收账款和银行存款询证回函,误导并欺骗注册会计师。审计师在对 HPL的销售收入进行审计的过程中,对应收账款实施了询证程序,但却因为乐皮健提供了精心伪造的客户地址和银行地址而没有察觉任何问题。结果佳能、微电、PL以及HPL日本的开户行均未收到审计师的询证函。审计师收到的回函实际上是乐皮健蓄意伪造并通过修改了程序的HPL传真机发回的函件,理所当然地,这些回函均声称HPL的应收账款及银行存款的余额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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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392416 更荒唐的是,当有一次邮递人员阴差阳错地将审计师按照假地址发出的询证函投递至佳能公司的正确地址时,佳能公司曾致函质疑,明确指出佳能公司只欠 HPL货款62.1万美元,而不是询证函上所载明的1180万美元。被吓出一身冷汗的乐皮健慌忙用尽一切办法说服HPL的首席财务执行官和注册会计师,称该询证函被寄错了。紧接着,他迅速伪造了佳能公司的一封信,信中称:该询证函被寄到了佳能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该机构与HPL并无任何往来。为了进一步让 PwC的注册会计师相信这一谎言,乐皮健还特意安排了一次电话会议,让他的一个朋友假扮成佳能公司的官员,证实1 180万美元的销售应收款余额是真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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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392418 乐皮健自导自演的骗局是在2002年7月被戳穿的。就在HPL对外公布其 2002年度的财务报告后不久,该公司董事会收到了佳能公司法律顾问的质疑报告。报告指出佳能公司与HPL的大部分款项往来是不存在的,并质问HPL为什么不对他们曾经提出的有关询证函金额不实的事实表示应有的关注。至此,乐皮健的阴谋彻底败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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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392420 2. HPL财务舞弊案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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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392422 类似HPL这样的案例在中国的上市公司中也可能会出现。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员在发行新股(IPO)阶段,面对上市的种种业绩压力,迫切需要虚构销售收入来美化其经营业绩,而在IPO阶段,改制公司“检查与制衡”等内控制度的缺失,往往为其高管人员进行财务舞弊提供了机会。随着电脑科技的发展和普及运用,企业的经营业务和会计信息系统的无纸化运作日臻普及,或许有一天,这些企业的某些“高手”可能会做得比乐皮健更“周到“。针对这种审计环境的变化,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可能存在的虚构销售收入行为保持高度警惕,本着谨慎执业的原则,执行更为详尽的审计程序,以防止审计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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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392424 (1)提防“询证陷阱”,倡导眼见为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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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392426 强化对应收款项、银行存款的审计,特别是通过实施询证程序证实销售收入发生额和销售条件(如有无退货的补充协议)的真实性,是发现虚假收入的有效手段。然而,HPL案例表明,注册会计师很容易掉进被审计单位设下的“询证陷阱”。常规的询证程序确实存在局限性。比如,注册会计师一般是根据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询证地址寄发询证函,若被审计单位不提供真实的地址,则询证程序就可能完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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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392428 为此,注册会计师在取得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询证地址时,应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对应收款项,注册会计师应将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客户名称、地址与有关记录(如销售发票上的记录)相互核对。此外,还应亲自致电或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询问被询证者是否收到询证函,回函是否已经寄出;在取得电子媒介的询证回函后,注册会计师还应当索取书面回函,保留回函信封作为审计证据,并充分关注回函来源。为免于上当受骗,注册会计师还可自行通过其他途径(如互联网等)获取被询证单位的地址、电子邮件地址、传真、电话等,并与被审计单位提供的相关询证地址进行核对。如果核对结果存在差异,注册会计师应当警觉被审计单位是否存在舞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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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392430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被询证者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回函,由于存在被篡改内容和来源的可能,故注册会计师除应直接接收外,还应当要求被询证者在审计报告日之前寄回询证函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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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392432 (2)牢记“现金为王”,甄别单证真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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