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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428368 工商所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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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428370 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国家市场管理的重要部门,是中国工商登记的主管机关。通过在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经营者获得法人资格和营业资格,成为合法的市场主体。与国外的注册登记部门不同,中国的工商登记体系从计划经济体系中演变而来。这使得中国的工商登记除了法人资格和营业资格的获取合二为一外,还承担了更多的社会控制的职能。比如,国家对摊贩和小贩的政治面貌和身份的规定,对于私营企业等市场主体地位的压制、限制,对于外来商户的诸如计划生育证、学历、暂住证、健康证等的额外限制,对于经营者场地、资金等的要求,等等。此外,国家还通过工商登记实现对经营范围的控制,比如,计划经济下对于三类物资的不同的经营限制。50年代国家还一度取消任何工商登记。如今,中国的工商登记不仅仅涉及到最低门槛的公司注册,与之相捆绑的各种前置审批或前置许可(《行政许可法》颁布后逐渐改为行政许可)使得国家众多的市场控制目标都是通过工商登记来实现的。所谓“前置审批”或者“前置许可”就是指工商登记前必须提交的各类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参见附录一)。国家通过卫生证、消防证、房产证明、经营许可证等工商登记的前置审批或者许可来实现对于市场主体卫生、消防、经营场地、经营资格等方面的管理。如果经营者无法进行工商登记,而继续从事经营活动,就构成了无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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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428372 除了工商登记以外,国家还有其他诸多的市场管理目标依靠工商部门实现。在西方监管国家中,除了公司营业登记和许可以外,国家在消费者保护、卫生和环境、产品质量等领域也都不断地延伸出各种市场监管机构,旨在弥补市场失灵和应对市场垄断等问题。[21]与国外的注册登记部门不同,中国的工商部门承担了工商登记以外的诸多市场管理职能。比如,集贸市场管理、个体工商户管理、打击假冒伪劣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1978年以前,基层市场管理部门承担了集贸市场管理和个体工商户管理的职能,在90年代改革之前,工商所仍然是集贸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的主管机构。在90年代政府职能转变之后,工商所逐步在工商登记、商标、合同、广告监管以及食品安全和假冒伪劣商品查处上承担职责;在与质检部门、药监部门和知识产权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市场管理职权划分中,工商部门主要负责“流通”领域的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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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428374 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最基层机构,工商所本身就是国家为了实现其市场管理的目标推动政权建设的产物。工商所最重要的职能是工商登记和无照经营查处。虽然在90年代中后期国家才将工商登记权限下放到工商所,但是,工商所对于无照经营进行查处是国家执行工商登记、实现市场准入管理最为重要的方式。此外,工商所还通过对于违反工商登记的其它行为进行查处,比如,在80年代以前,超出工商登记允许的经营范围的经营活动常常被当做投机倒把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现今它往往被作为超范围经营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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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428376 在相当长时间内,工商所还是集贸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的主管机构。所谓主管机构,意味着工商所对个体工商户和集贸市场的管理超出了经营行为管理的范围。通过驻场管理,工商所不仅对集贸市场内工商户的经营行为进行管理,而且还直接参与到集贸市场的开办和经营中,并负责集贸市场的卫生、清洁等物业管理;通过分段专管,工商所不仅负责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行为规范,而且还承担了个体工商户服务态度、摊位整洁、守法教育、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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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428378 到90年代,工商部门逐步实现职能转变,通过市场开办和市场管理分离、市场巡查制的推行等改革,工商所逐步从集贸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的主管机构转变为市场管理和行政执法机构,其管理范围逐步扩大,逐步开始承担合同管理、商标管理和广告管理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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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428380 根据1991年颁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国家赋予工商所的职责包括以下几项:(1)办理辖区内由区、县工商局登记管理的企业的登记初审和年检、换照的审查手续,并对区、县工商局核准登记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2)管理辖区内的集贸市场,监督集市贸易经济活动;(3)监督检查辖区内经济合同的订立及履行,调解经济合同纠纷;(4)受理、初审、呈报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歇业的申请事项,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5)指导辖区内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正确申请商标注册,并对其使用商标进行监督管理;(6)对辖区内设置、张贴的广告进行监督管理;(7)按规定收取、上缴各项工商收费及罚没款物;(8)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工商行政管理职责。同时,《条例》还规定,工商所的具体工作范围,由区、县工商局依照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根据辖区内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在《条例》所列职责范围内予以确定,并报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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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428382 总的来说,不管是计划经济时期还是市场经济时期,国家在市场管理领域都有诸多的社会控制目标需要实现,这些国家市场管理目标的持续存在,推动了国家基层市场管理机构的建立和完善。本书以广州市工商所为案例研究对象,虽然难以勾勒出1949年以后国家基础权力的演变的全貌,但是,希望它能够为相关研究提供一个案例分析,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初步的理论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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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428388 转变中的工商所:1949年后国家基础权力的演变及其逻辑 三、时间纬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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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428390 本书主要有两个时间纬度,其一为1949年,其二为1978年。首先,本书考察1949年以后中国国家基础权力的演变。这意味着本书以1949年新中国的建立为研究的一个重要时间分割点。但同时,由于篇幅和能力所限,本书并不关注于1949年之前与1949年之后中国国家基础权力的变化与延承,并不将1949年以前国家政权建设过程纳入历史分析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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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428392 其次,本书以1978年为时间坐标来考察国家基础权力的变迁与延承。这意味着本书着力于考察新政权的国家政权建设在1978年之前与之后的演变。在本书中,对于1978年之后国家基础权力的变化的考察以对于1978年以前国家基础权力状况的考察和把握为基础,两者不可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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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428394 一方面,以1978年为纵向考察的分割点是由于1978年在中国历史教科书中标志着许多重大的历史变化。1978年以后,国家把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发展上,推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改革开放基本路线,在社会经济领域,国家逐渐放弃公有制经济的全面控制,随着市场经济因素的逐步成长,社会经济日趋复杂化和多样化;在政治生活领域,阶级斗争路线和群众运动日益淡出,政治运作日趋正常化。这些似乎都意味着历史时代决然的断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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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428396 另一方面,以1978年为分割点并不说明我们就承认这个时间点对于任何政治变迁都意味着决然的断裂,也并不说明我们认为这个时间点所隐含的这些变化是影响中国政治变迁的全部因素。反过来,我们既去追寻这个历史分割点前后的变化,考察这些重大的历史变化对于国家基础权力演变究竟发生了何种影响,同时也着力于去考察这些变化之后可能隐藏的历史延承和其他同样重要的历史变迁。进而,以1978年为纵向的分割点,我们更进一步地分析中国政治变迁过程中在1978年这个时间点所隐含的这些变化之外其他同样重要的影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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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428398 以1978年为本书纵向考察的时间分割点,还在于几点具体的考虑。其一,本书使用的档案资料目前只开放到1978年左右,这使得我们对于档案资料的分析和对于报刊文献的分析在一定程度上以1978年为分界点;其二,在对于工商行政管理所的案例研究中,197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成立,才开始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工商所建制;其三,本书不以“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为纵向坐标,“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的区分意味着国家与经济关系的调整,虽然这一点是规导国家基础权力演变的重要因素,但是,在时间坐标上,它们所指向的分割点并不那么明确,在具体讨论中,对于什么时段属于计划经济、什么时段属于市场经济难免难以进行完全准确地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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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428404 转变中的工商所:1949年后国家基础权力的演变及其逻辑 四、相关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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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428406 在本书的研究中有两对概念需要澄清,即“国家形成”与“国家建设”以及“统治者”与“国家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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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428408 首先,在比较政治学中,研究者区分了“国家形成”与“国家建设”两个概念。在1975年出版的The Formation of National States in Western Europe中,蒂利(Tilly)就区别了两条国家形成的道路,其一是欧洲诸国的国家形成(formation)过程,其二是新兴国家的国家创造(creation)过程。[23]在1994年出版的《城市与欧洲国家的兴起:公元1000—1800年》(Cities and The Rise ofStates in Europe,A. D.1000 to1800)中,蒂利更明确地对“国家建设”(state-building)这个概念提出了质疑。他认为,“国家建设”这个概念太过具有预见性(foresight)和定向性(directionality),因而,在分析欧洲绝对主义国家演变的历史时,应该使用“国家形成”这样更具历史性的概念,以此来表达一种前所未有的组织形式的产生和其非预定性和非方向性的发展过程。[24]在蒂利看来,与欧洲国家不同,第三世界的新兴国家经历的是“国家建设”(building/making)或者“国家创造”(creation)的历程。这是因为第三世界国家所处的世界体系已经与西欧国家形成时期完全不同。在19、20世纪,新兴的国家不可能再通过战争来改变他们在这个体系中的位置。并且,军事力量的强弱并不会导致一个新兴国家的存亡,也不再决定这些国家控制的疆域。[25]因而,第三世界国家的形成或者建设过程已经在一定程度上不是战争催化的“自然过程”,而深深为西欧国家形成的后果所影响。民族国家在西欧的胜利成为了它在世界的胜利。其它的政治组织有可能在机能上更适合解决当代的问题,但是,它们已经丧失了合法性,从而被排除在可选择的道路之外。[26]因而,并不是战争的功能性需要导致了新兴国家的国家组织的“形成”,它往往是遵循已有的世界体系格局,“建设”或者“创造”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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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428410 鉴于这种区别,在本书的文献综述中,使用“国家形成”来指代欧洲从封建国家向绝对主义国家转变的历史进程,而用“国家建设”来指代包括中国在内的第三世界国家统治者推动国家政权向基层延伸、将国家权力渗透到社会的历史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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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428412 其次,关于“统治者”与“国家代理人”。在国家基础权力研究中,研究者常常使用“统治者”(或者“管理者”、“主权者”)这样的概念来指代国家基础权力发展的推动者。相应地,“国家代理人”是“统治者”、“管理者”、“主权者”在国家形成和国家建设过程中需要依靠和监控的对象。在统治者与代理人的关系中,统治者代表了“国家”,它们努力地将国家政权下延,通过加强国家代理人的监控来实现国家社会控制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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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428414 “统治者”与“国家代理人”这样的概念在具体使用中难免出现模糊。“统治者”是否是指领导层、精英或者中央?“国家代理人”是否是指地方、部门、或者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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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428416 然而,在中国政治的研究中,如果我们具体地将统治者等同于中央政府,国家代理人等同于地方政府或者工商所,必然要面对多重委托—代理关系。因为各个政府层级和部门都可能成为国家建设的推动者,它们发起各种改革以求延伸它们社会控制的触角,并加强机构内部的人员监控;同时,不管中央还是地方、不管工商还是财政部门又都存在“代理人”监控问题,它们都有可能偏离国家制度安排的目标,而追求组织或者个人的私利。正是这种角色的多重性使得我们难以将国家建设的推动者单独地归于中央或者地方、部门或者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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