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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究竟哪一种关于中国政治变迁图景的把握是正确的?深究其中,我们可以发现,这两种关于中国政治变迁看似不同的判断其实并非完全截然对立,我们并不需要作出非此即彼的选择。不同的研究视角为研究者衡量1949年以后国家基础权力的演变提供了不同的标尺。用不同的衡量标尺勾勒中国政治变迁的轨迹会展现出不同的历史图景。因而,不同的研究者看似矛盾的结论往往揭示的恰恰是中国政治变迁的不同侧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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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权威体制演变的角度来考察中国政治的变迁,统治者并不被作为政治发展的推动者,相反,他们被认为是政治发展的问题所在。由此,从消极的方面来看,有的研究者将1949年以后权威主义体制的持续存在及其带来的社会原子化作为阻碍国家社会控制能力和代理人监控能力发展最为重要的因素;从积极的方面来看,有的研究者往往着力于发掘市民社会的成长,追寻市民社会反抗权威体制的足迹,以此考察过去十多年中国政治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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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社会主义体制的角度考察1949年后中国政治的变迁,研究者追溯包括动员体制、群众路线和经济类型等不同因素在1949年后的变迁和延承。从消极的方面来看,有的研究者又认为,改革开放之后经济类型的变化、意识形态约束的丧失以及对于政治运动和阶级斗争的抛弃使得国家社会控制和代理人监控能力下降;同时,动员体制和群众路线等社会主义体制遗产的持续存在从根本上阻碍了制度化官僚体系的建立;从积极的方面来看,有的研究者认为,中国政治的“正常化”、阶级斗争和政治动员的抛弃、国家从经济领域的逐步退出和改革的推行使得国家建设得以逐步推进,中国政治处于逐步发展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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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些丰富而深入的研究中,许多研究者将社会主义体制改革或者权威体制的民主转型作为中国政治变迁研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从不同的研究视角出发,研究者将公有制经济、群众路线、大众动员、运动式治理以及市民社会、党政体制等作为影响中国政治变迁的重要因素。这些因素有的是所谓毛泽东时代的体制的要素,有的是所谓权威体制的表征。通过对这些因素在中国政治生活中变迁的考察,一方面,研究者为我们展现了过去几十年中中国政治发生的深刻的变化;另一方面,也为我们揭示了诸多潜藏在日新月异的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之下的历史遗产的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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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虽然政权类型无疑是1949年后中国政治的变迁十分重要的影响因素,但是聚焦于共产体制转型或者民主转型,有可能使得我们忽略其他同样重要的历史发展的潜流。历史本身的丰富性还需要我们努力从更多的侧面揭示关于中国政治变迁的不同图景,以求能够尽可能地接近历史的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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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新政权的独特性可能并非1949年后中国政治变化的全部解释。在强调1949年后新政权国家政权建设的独特性的研究中,研究者往往将政治变迁归结于这些独特因素产生的影响。然而,这有可能忽视其他一些同样重要的影响因素在政治变迁中扮演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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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研究中,对于建国初的武汉税收机构的研究就发现,在1949—1953年国有经济尚未建立时,国家的税收汲取能力就有了前所未有的进展。新政权的国家建设不仅意味着诸如政治运动以及国有化改革这类剧烈的变化,同时也体现在一些看似无关紧要的制度建设上,比如改革企业记账方式以及确定纳税者等。它们使得新政权建立了纳税人的服从和收税人的服从,国家的自主性也大幅度增强,从而与旧政权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从这个意义上说,看似是琐碎、初级的改变往往更为基础。[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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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权威主义体制也并非影响中国政治变迁的唯一因素。在权威主义体制于1949年后持续存在的情况下,完全关注于权威主义体制的变化可能会忽略过去几十年中许多同样重要的政治变迁,因而,也可能难以完全准确地把握到中国政治变迁的脉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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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比较政治学研究中,权威体制的民主转型并非是政治变迁的全部内容,国家政权建设同样是政治变迁的重要方面。而权威体制的民主转型与国家建设的历史进程并非完全同步、协调发展。在我们将权力的集中和缺乏制约当做国家建设发展的阻碍时,往往也就把民主化作为最为关键的出路。而关于民主转型的研究已经发现国家政权建设并非单纯地依靠民主化就可以实现。在实行民主化的第三世界国家中,缺乏制度建设的失败国家或者虚弱国家并不少见。民主化不仅不被认为是制度建设成功与否得最为重要的因素,而且,相反,制度建设被认为是新兴民主政权走向巩固的一个关键因素。亨廷顿就把政治制度化与民主化分开,在他看来,民主与非民主国家的区别要小于那些政治高度制度化与政治低度制度化的国家。民主与否的差异并不是制度化程度差异的原因,甚而,政治制度化与政治参与间的差距还会产生普力夺政权(Preatorianism),这是一种社会上各种势力都干政的高度政治化的社会状况。[42]许多第三世界国家走向民主化的过程中,成千上万的民众走向街头要求民主权利,但是新建立的民主政权中,在正式的制度和国家机构的实际运作之间依然有鲜明的区别,总统的谕令比法律本身更有效力,官僚机构和立法机关不断创设例外之规则,对于权力的追逐冲破了一切制度的约束,新世袭制(Neo-Patrimonialism)弥散于整个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43]俄罗斯在政治转型后出现的政治系统的衰败,也引发了学者的反思。[44]而在中国研究中,有的学者也认为中国的制度建设仍然有待进一步加强。在这种情况下,就算是民主化也只能成为一个虚弱和腐败的民主国家。[45]正是从这种考虑出发,研究者强调国家制度建设的过程,强调一个有效政府对于民主化的重要性,首先是要推进国家重建,然后才是这种权力的民主化过程。[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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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基于国家自主性对于政治生活的影响,我们在考察政治变迁中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时,也要不仅着眼于社会如何采取策略反抗国家的绝断权力、影响政治变迁的进程,而且还要考察国家作为行动者或者作为宏观的制度结构如何影响了国家与社会关系展开中国家的行为逻辑,并进而如何影响了社会可能采取的行动策略,从而更深入地把握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展开及其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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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研究,存在两种不同的研究视角。第一种是以“社会”为中心的研究视角。这种研究视角着力于分析社会如何在国家的绝断权力下表达利益、影响决策、推动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变化。在这种视角下,学者们的研究对象集中于“社会”的各种变化与行动,聚焦于寻找市民社会的成长,寻求社会反对国家绝断权力的渠道与各种可能性。对于第三部门成长和社会资本理论的关注,对于各种组织化利益表达的分析,对于社会运动的研究等等都蕴涵了对于变迁的解释,即寄希望于社会的变化,并且通过分析行动者的行为逻辑来观察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展开与演变。这种研究视角非常敏锐地捕捉到了中国社会几十年来潜在的各种变迁,并且其分析日渐精细化,不再将社会作为同质性的整体,而逐渐关注到不同社会行动者与国家关系存在的差异;不再假设国家与社会关系是僵化不变的,而注重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各种策略性互动,各种谈判和规避。比如,蔡欣怡发现,国家与私营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的关系并不是铁板一块。不同的工商户有不同的身份、价值、资源和观点,他们与国家的交往中,往往采取逃避(avoident)、积极(active)以及接受(acceptant)等不同的应对策略。[47]同时,研究者也不再假设国家与社会关系僵化不变,而是注重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各种策略性互动,各种谈判和规避。[48]朱健刚对于街道组织网络的研究认为,在城市基层社会,国家与社会正往强国家与强社会的方向发展。一方面国家力量不断增强,行政力度加大,另一方面社会组织网络也在政府的扶持下不断扩展,这同时也促进了社会自治空间的生长。在这里社会与国家并不是一个此消彼长、完全对抗的关系,而是一个共生共长、相互融合的过程。[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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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以“社会”为中心的研究视角却有可能在关注社会行动者的行动及其策略的同时,忽视国家与社会交往的行为及其逻辑,从而将国家假设为单一的行动者,以具有压制性的绝断者或者理性的公共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来解释国家与社会交往和互动的行为逻辑。而实际上,在我们分析国家与社会的交往过程中,对于究竟国家采取了何种行为以及为何国家要采取这种行为是有待进一步具体分析和探讨的。同时,国家与社会交往过程中,社会行动者的行动策略也并非完全由其行动偏好和行动目标等所决定,他们可以采取的行为和策略在一定程度上也为国家的行为逻辑所影响。因而,只是单方面地关注于社会行动者的行为和行动策略可能难以使我们把握国家与社会交往的完整画面。进而,以“社会”为中心的研究视角在关注和寻求社会的变化的同时还有可能忽视国家的变化对于整个社会政治经济转型的意义,从而难以更好地把握中国政治变迁的脉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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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在对于国家—社会关系展开的分析中,我们还需要以“国家”为中心的研究视角关注国家内部的各种关系及其变化对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影响,不以国家本质上的压迫性和国家履行公共职能的理性选择作为特定国家行为的解释,而着重关注国家的代理人控制能力和国家社会控制能力对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实际展开的影响,从而将国家从单一的行动者分解为国家及其代理人两个行动者,进而分析国家与国家代理人如何影响了特定政策的制定和特定行为的发生,如何规导了国家在与社会互动中其行为的逻辑,如何影响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实际展开,并进而影响政治变迁的进程。[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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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而言之,把握中国政治变迁的脉搏需要我们尽可能地发掘各种影响中国政治变迁的因素,以更多不同的衡量标尺来勾勒更为丰富的中国政治变迁的历史图景,以更接近历史的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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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比较政治学研究中,“国家基础权力”概念本身相对于“国家绝断权力”的相对独立性,以及“国家基础权力”演变相对于政权类型性质的相对独立性,都使得我们可以通过对于1949年后中国国家基础权力的演变及其影响因素的历史分析,发掘在共产体制因素和权威体制因素之外影响中国政治变迁的其他因素,从而展现出中国政治变迁的不同图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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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变中的工商所:1949年后国家基础权力的演变及其逻辑 二、“国家基础权力”:概念及其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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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基础权力”的概念是在欧洲国家形成研究中提出的。这个概念本身就蕴含了相对于“政权类型”或者“国家性质”的独立性。虽然研究者也不否认民主和强大的公共领域对于国家基础权力发展的促进作用,但是,他们将国家基础权力的演变放在欧洲国家形成的具体进程中来考察,发掘在政权类型之外的其他同样重要的影响因素。在这种观点看来,统治者而不是社会才是国家基础权力的推动者,因而,权威主义体制并不是阻碍国家基础权力发展的唯一因素。同时,在这种研究路径中,共产体制也并不完全阻碍国家基础权力的发展。曼恩(Mann)就认为,苏联这样的共产体制权威主义国家的基础权力和绝断权力同样强大。[51]亨廷顿和斯考切波(Skocpol)等也认为苏联政权具有高度制度化、职业化和等级化的官僚行政体系。[52]由此,研究者不将导致国家基础权力差异的原因归结于共产体制和权威主义体制,而是具体考察统治者国家建设中面对的财政供给和财政汲取问题对于国家基础权力演变发生的重要影响,并进而考察统治者的理性选择抑或路径依赖规导国家基础权力演变的轨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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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基础权力”的概念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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曼恩在《国家的自主权力》(The Autonomous Power of the State)一文中区分了两个重要的概念:国家的绝断权力(Despotic Power of the State)和国家的基础权力(Infrastructure Power of the State)。前者是指国家精英可以不经过与市民社会常规的、制度化的协商妥协而单独采取一系列行动的权力,它是一种国家精英凌驾于市民社会之上的权力。后者则是指国家实际渗透到市民社会、在其统治的疆域内执行决定的能力,它是一种国家通过其基础(Infrastructure)渗透和集中地协调市民社会活动的权力。在曼恩看来,这两种权力并不等同,它们是关于国家权力的两个独立的分析维度,国家基础权力的增强并不一定如韦伯所暗示的那样一定导致国家绝断权力的增强。国家基础权力是一种工具性的权力,在国家绝断权力非常弱小的时候,可以说这种基础权力就是市民社会实现其统治的工具,而在绝断权力强大的时候,它就成为了统治者专断统治的工具。[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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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基础上,曼恩区分了历史上四种不同的国家基础权力:一是封建国家,国家的绝断权力和基础权力都很弱;二是帝国,相当于韦伯所说的世袭制国家(Patrimonial State),它的绝断权力强大,但是国家的基础权力弱小;三是官僚制国家,国家的绝断权力弱小,而基础权力强大;四是权威主义国家,国家的绝断权力和基础权力都很强大。[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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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关于欧洲国家形成的研究中,国家基础权力和国家绝断权力的区分是建立在将国家划分为两个不同的组成维度基础之上。一是政权(Political Regime),比如,绝对主义国家还是宪政国家;一是国家的基础结构(State Infrastructure),比如,世袭式还是官僚式的行政系统。[55]与国家的绝断权力与基础权力的区分一致,这两个维度相互关联但却不能等同。绝对主义国家可能有世袭式的行政体系,也可能有官僚式的行政体系。前者如法国、西班牙等;后者如丹麦、德国等。宪政国家同样有世袭式的和官僚式的行政体系,前者如波兰、匈牙利等;后者如英国和瑞士等。[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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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 18世纪欧洲国家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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