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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Daron Acemoglu and Thierry Verdier,“The Choice between Market Failures and Corruption,”American Economic Review,XC(2000),pp.194-211;Abhijit Banerjee,“A Theory of Misgovernmance,”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CXIII(1997),pp.1289-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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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Bran J. Gerber and Paul Teske,“Regulatory Policymaking in the American States:A Review of Theories and Evidence,”Political Research Quarterly,Vol.53,No.4(Dec.,2000),pp.849-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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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Scott Jacobs and Associates for the CCNM,“An OECD Perspective on Regulatory Reform in China,”in China in the World Economy:the Domestic Policy Challenges,OECD,2002,OECD Webpage:http://www. oecd. org/dataoecd/45/57/2075272. pdf;World Bank,“Institutional and Regulatory Capacity,”World Bank webpage,http://web. worldbank. org/WBSITE/EXTERNAL/COUNTRIES/LACEXT/EXTLACREGTOPURBDEV/0,,contentMDK:20821505~pagePK:34004173~piPK:34003707~theSitePK:841043,00. html#Public–Private-Partnerships-Issues-andExperi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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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Scott Jacobs and Associates for the CCNM,“An OECD Perspective on Regulatory Reform in China,”in China in the World Economy:the Domestic Policy Challenges,OECD,2002,OECD Webpage:http://www. oecd. org/dataoecd/45/57/2075272.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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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Xueguang Zhou,“Occupational Power,State Capacities,and the Diffusion of Licensing in the American States:1890 to 1950,”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Vol.58,No.4(Aug.,1993),pp.536-552;K. Rober Keiser,“The New Regulation of Health and Safety,”Political Science Quaerterly,Vol.95,No.3(Autumn,1980),pp.479-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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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Melanie Manion,“Corruption by Design:Bribery in Chinese Enterprise Licensing,”The Journal of Law,Economics,&Organization,Vol.12,No.1(Jan.,1996),pp.167-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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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参阅美国联邦、州和地方政府网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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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1988年,中国法人营业执照和非法人营业执照分开,但是,法人注册和营业许可仍然合二为一,通过工商登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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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李铁群:《徐长浩副局长访谈录——一叶知秋:从营业执照变化看企业登记管理制度改革趋势》,载《工商行政管理》,1994年第1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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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登记注册官制度》,载《中国工商报》,1994年2月19日。登记注册官制度实行个人负责制,受理、审查和核准三合一,促进工商登记的专业化、责任制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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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Anthony Ogus and Qing Zhang,“Licensing Regimes:East and West,”International Review of Law and Economics,Vol. 25,Iss.1(Jan.,2005),pp,12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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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变中的工商所:1949年后国家基础权力的演变及其逻辑 第三章 广州的工商所(1949—1978):财政供给与国家政权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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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前,国家的市场控制并非完全依赖公有制、统购统销等经济方式。在公有制经济和统购统销建立之前,广州拥有庞大的摊贩经济,而整顿摊贩秩序是新政权进行社会整顿以求“旧貌换新颜”的重要组成部分;即便在公有制和统购统销建立以后,国家还多次开放自由市场,允许一定限度的小商贩经济的发展。当国家在公有制和统购统销的全面控制中打开口子,为自由市场和小商贩体制让出些许空间时,国家就不得不面对是否能够将市场管理机构延伸到基层以实现其市场管理目标的挑战。此外,在国家收紧市场控制时,基层市场管理机构也是国家打击各种市场违法行为和投机倒把的重要依靠力量。在这个过程中,虽然依靠公有制经济进行经济控制、推动群众市场管理网络的建立等等都是国家实现其市场管理目标的重要手段,但是,国家同样希望通过推动市场管理机构向基层延伸来使得国家权力更深入地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中,推动国家在市场管理领域社会控制目标的实现。这样,基层市场管理机构应运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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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时期,广州缺乏足够的财政经费来供给基层市场管理机构。在50年代,广州市的区级摊贩管理机构也都缺乏稳定的财政拨款,而只能从摊贩税手续费中提取经费。在这样的情况下,国家更难以将市场管理机构延伸到基层。为了实现其市场管理目标,国家推行了市场管理的群众路线。[1]在1949年到1956年间,广州市在基层主要依靠摊贩联合会进行市场管理,延伸国家市场管理的触角;1956年,由于摊贩联合会的瘫痪,国家广泛地成立了基层市场管理网络,以此加强市场控制。这两种市场管理方式存在的局限促使国家在60年代初开始建立市场管理所和工商行政管理所,但是,经费不足仍然是基层市管机构建设中的突出问题。为了解决基层市场管理机构的经费供给难题,国家明确规定了基层市管机构从市场管理费和罚没款返还中开支。虽然这种经费体制带来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为政治运动、意识形态约束等所抑制,但是,基层市管机构的人员非正规化和乱收费等现象在此时已经暴露出来。“文革”时期,广州市一度将工商所纳入财政供给,但是依然允许工商所收取市场管理费作为市场管理相关开支,并且也明确规定工商部门从罚没款中提取一定比例充作业务费用。在实际中,这并没有完全解决工商所的经费保障问题,也没有改变工商所的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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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通过历史资料的梳理,试图勾勒建国后到1978年间广州市基层市场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来源及其运作的基本图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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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变中的工商所:1949年后国家基础权力的演变及其逻辑 一、国家市场管理目标的特征(1949—1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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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前,公有制、统购统销等经济方式是国家实现市场控制最重要的方式,国家诸多的市场管理目标是依靠经济控制直接实现的。然而,国家依然有重要的市场管理目标需要依靠其基层政权来实现。1978年前,国家的市场管理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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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特点是其管理对象的相对局限性。在公有制经济确立之后,国家实现市场控制最有力的手段无疑是公有制和统购统销。而基层市场管理机构最为重要的特征就是它是国家对公有制经济形式之外的市场经营进行管理依靠的力量,它是在国家开放一定限度的自由经济和小商贩经济下产生的,因而,它的管理对象必定相当有限,也就是那些当时零散存在的小商小贩和集贸市场。工商行政管理所也正是从当年管理小商小贩和集贸市场的市场管理所发展而来,在相当长时期内,基层市场管理机构是国家管理公有制经济控制之外的市场活动的重要力量。这种职能在八九十年代长时间得以延续,是工商所的主要市场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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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特点是国家市场管理目标相当广泛。一方面,与商业部门等侧重于管理工商业的“业务”不同,市场管理所(后改为工商所)这样的基层市场管理机构并不参与到组织市场供应、调节市场货源等工作中去,而主要是侧重于工商“行政”方面的管理,主要是直接管理公有制经济控制之外的市场主体,即集贸市场(自由市场)以及市场外的小商贩管理,并规范其经营行为、查处其市场违法违章案件、打击市场投机倒把;另一方面,由于国家并没有统一明确的法律法规或者行政规章对于什么构成市场违法违章行为做出统一的规定,基层市场管理机构承担的管理职能具体而琐碎,它们随着国家市场管理目标的变化而处于不断变化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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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查处无牌、无照经营是基层市场管理机构最基础的一项职责。国家对于工商登记的各种限制性条件本身就体现了国家市场控制的目标。50年代,广州市一度停止发放个体营业执照,在限制性发放个体或者摊贩营业执照的时期,国家对于摊贩和小商贩出身、户口、政治面貌、经营范围以及数量等都有严格限制。虽然在相当长时期内,基层市场管理机构并没有工商登记的权限,但是,基层市管机构对无牌经营或者无照经营进行查处是国家实现这些市场控制目标的十分关键的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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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在查处与工商登记相关违法行为之外,国家管辖的范围还相当广泛。比如,在50年代初,国家对抬价、套购、离场经营、出售假货、短秤等市场活动进行打击。[2]1961年,在广州,小商贩以下行为都属于市场违法违章行为:混(把优劣货混杂出售)、抬(价)、掺(掺假、掺水)、欺(短秤、不明码实价)、拉(抢生意)、钻(钻国营空子)、抢(从国营公司大量抢购,垄断货源)、态度(有的因为货好所以摆出一副你不买有人买的姿态)等等。[3]是否无牌经营,是否明码实价,是否哄抬物价,是否短斤少两,是否超范围经营,是否超出规定的经营地点,是否场外贩卖等等都构成了市管所管理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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