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摊贩管理科干部从区工商科、公安分局、税务分局抽调。人员编制仍然属于原单位,统一领导、分工负责、集体办公、互相配合,业务上实行双重领导。摊贩管理总的计划、行政管理、思想教育、对工作的检查等由工商科负责,对违反税法行为的处理由税务部门管理,违反秩序、违警取缔由公安负责,干部政治学习等由区人委主管。[14]在市场管理方式上,摊管科对于市场实行分段管理,每段设立分段长和若干段管员。[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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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干部配备上,广州市要求各区按照市委分配给各区的干部人数(即,中区75人,北区39人,河南区25人,西区36人,东区19人,珠江区8人)立即配备起来。这些摊管干部编制一部分由新增编制,一部分由工商、公安以及税务部门的原有编制中拨出。因而,在经费上摊管干部供给不一。属于原有编制的摊管干部,年终总结、奖励等等在原单位,工资、办公费用由财政局从干部原单位经费中按人数扣除拨给区政府,区政府统一支付他们的工资和办公费,即“管理摊贩机构之干部,公安局搞摊贩工作的编制之六十三人,其中十三人由公安局行政费开支;税务局搞摊贩工作的编制之四十八人,其中有二十八人由税务局行政费开支,区府原有摊贩工作之干部由区府行政费开支。”“而对于其它新分配摊贩工作的干部开支,则由税款收入的百分之三到百分之五手续费开支。”[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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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摊贩管理干部的经费并不稳定。1956年,广州市税务局就下文停止从摊贩税中提取5%用于摊贩管理人员的开支经费,但广州市却又没有足够的财政经费来供给这些摊管干部,他们的经费供给一时无从解决,最终广州市人委还是决定在摊管干部经费有其它解决途径之前,暂时由摊贩税提成解决。[17]但此后摊管科经费体制也未见有新的规定。到1956年左右,摊贩基本上被纳入公有制经济,区摊管科也随之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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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看到,这时期,广州市并没有区县级以下的基层市场管理机构,即便是区县级市场管理机构设置也不稳定。区摊贩管理处由各单位借调人员组成,在1952年后就撤销了。1954年,广州市组建区级摊管科,其干部配备数量与1962年成立的市管所相比较也相对较少。但是,即便如此,地方财政也没有能力提供正常的经费供给,摊管科经费仍仰赖于摊贩税的提成。而且,由于经费所限,一些区县并没有按照市委配备的摊管干部编制配足干部。[18]在这样的情况下,国家摊管机构几乎不可能再向基层延伸。那么,这时期新政权是怎样管理庞大而分散的摊贩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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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1 广州市中区1955年5月查处摊贩违法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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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情况及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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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广州市中区人委摊贩科1955年五月份处理违法摊贩及对今后工作意见”,1955年7月1日,广州市档案馆全宗322,案卷48,第1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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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变中的工商所:1949年后国家基础权力的演变及其逻辑 三、1949—1961年:财政供给缺乏下的市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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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时期,国家仍然缺乏建立区级摊贩管理机构的财政经费,摊贩管理机构的经费来源得不到保障。在这样的情况下,国家更难以将摊贩管理机构延伸到基层。为了管理数目庞大而分散的摊贩,市场管理的群众动员成为国家主要的市场管理方式。在公有制尚未确立的1949—1956年间,国家推动了摊贩组织的建立,摊贩联合会严密的基层组织和草根组织以及国家对于它的控制使得它成为国家实现市场管理目标的主要依靠对象;在公有制逐步确立的1956—1961年之间,由于摊贩被纳入各种公有制经济形式,摊贩组织陷入瘫痪和解体之中。在这样的情况下,为了解决国家数度开放自由市场而出现的市场管理问题,国家推动各“条”、“块”的基层市场管理组织的建立,依靠社会各方面的群众动员,编织遍布全社会的市场管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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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的依靠力量之一:摊贩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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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一时期,财政经费限制使得广州无法将国家市场管理机构延伸到基层。并且,在1956年之前,广州没有对小商贩实行国营经济的归口管理。在这样的情况下,国家成立了摊贩联合会,依靠摊贩组织这种非国家机构来承担国家社会控制的职能,通过群众路线来延伸国家社会控制的触角。[19]一方面,摊贩联合会有严密的基层组织和草根组织,将固定摊贩和流动摊贩最广泛地组织起来,这使得它具有较强的组织动员能力;另一方面,国家对摊联会不仅实行政治控制,而且还加强对其完成市场管理任务的监控,以保证其对市场管理发挥积极的作用而不流于形式。这两个方面因素的同时存在,使得这时期摊联会能够较为有效地协助国家完成工商登记、经营作风整顿、清洁卫生维持和无照摊贩取缔等市场管理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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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广州市摊贩整理委员会就组织摊贩统一建立了摊贩管理委员会。[20]1951年前后,广州市对于摊贩管理委员会进行整顿,并结合改组工作逐步建立和健全摊贩联合会。从1949年到1961年小商贩联合会恢复组建期间,摊贩组织的发展可以大概分为5个阶段。我们可以从下图看到它的组织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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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2 摊贩联合会组织变迁图(1949—196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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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以下资料整理:《整理摊贩初步工作总结》,载《广州工商》,1950年第1期,第2—3页;东区工商科《十月份摊贩改组计划》,1952年10月11日,东山区档案馆,003—A1—1—016,第40—41页;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摊筹会问题的报告》(56)摊综字第1015号,广州市档案馆,全宗135,案卷号7,第43—45页;区人委《批复改组工作方案报告》,1959年2月23日,东山区档案馆,026—A1—1—004,第65—67页;《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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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时期,摊贩联合会最重要的组织特征是其严密的基层组织和草根组织。摊联会的基层组织建立到每个市场、市集,市场外的流动、固定摊贩也分段分片建立了摊联会的基层组织。在基层组织之下还设立了交通卫生、检查、治保、物价等草根组织。同时,在1956年前,摊联会的基层组织都设立办事员,协助基层主委、委员开展基层工作和处理行政部门交办的其它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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摊联会的基层组织将摊贩最广泛地组织起来。广州市摊贩整理委员会成立后,到1950年,广州全市在摊贩清理过程中已经建立了市场(集)管委会和固定(流动)管委会101个。[21]1951年,区摊联会成立。到1953年,广州市共成立了市场(集)摊联会和固定(流动)摊联会105个。[22]1954年,区摊联会改组为区摊筹会,在基层设立市场(集)工委会和固(流)工委会。到1955年底,广州市共有107个工委会。1956年,摊筹会改组,在市场设立市场(集)管委会,同时按照行业交叉成立行业工委会,其时广州市总共成立工委会97个。[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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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层组织之下还有庞大的草根组织。摊贩管理委员会时期,广州市基层管委会下按照街道编成3000多个小组,选出委员879人,大组长107人,小组长2792人。[24]1951年后,各区摊联会设立的草根组织不一。比如,东区在固(流)摊贩联合会下再设立若干基层组,每个基层组设立正副小组长。正组长负责摊贩秩序,卫生以及摊贩增减等工作,副组长负责基层组财务收支工作等;在市场(集)摊联会下设立行业大组和行业小组,行业大组下再设立若干小组。[25]在北区,[26]在基层摊联会下组织了交卫、物价、治保三个组织,选出组长727人。[27]海珠区组织摊友编为小组,选出组长,分班执勤。[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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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各个基层组织内设立正、副主任以及若干名委员,依照职责分为财务委员、检查委员、组织委员、福利委员、卫生委员以及候补委员等。[29]这时期,正副主任和委员保有了独立的社会经济身份,即他们从摊贩中产生。[30]。这与后来国家逐步把摊贩组织的基层机构纳入政权体系、人员编制等纳入国家干部编制体系不同。这种独立性使得它并未如后来的个协一样成为完全脱离摊贩的准政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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