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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有制经济的建立与摊联会的解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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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年,广州市绝大部分摊贩被纳入各种形式的公有制。[65]摊贩联合会也根据归口管理的原则进行改组,按照行业建立基层工委会。摊联会的改组使得国营经济对各种形式的摊贩合作组织实行归口管理,打碎了摊联会原本严密的基层组织和草根组织体系,摊联会工作逐渐陷入瘫痪,走向解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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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年,广州市各区对摊联会进行了改组,按照归口公司的系统成立行业工委会,按照市场(集)成立市场管委会。管委会不设办事机构,工委会办事员兼办管委会事务。[66]到1956年,广州市市区有摊联会6个,下辖摊贩工作委员会97个,工作人员共有259人,其中摊联会工作人员22人,工委会人员118人,工友103人,维持市场秩序的纠察员16人。[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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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改组以后,摊贩大多实现了归口成立工作委员会,以配合摊贩管理部门管理。比如,东山区摊贩属土产公司归口的383户,属食品公司归口的约138户,属蔬菜公司归口的约336户,属专卖公司归口的约217户,属饮食公司归口的约251户,属水产公司归口的约104户,属福利公司归口的100多户,以上几个归口公司都分别成立工作委员会。其余约301户没有归口公司管理的,则由管理委员会直接组织和领导。各个公司的工委会分别在不同市场中办公,分设办事员和工友数人。[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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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摊贩逐渐纳入公有制经济各行业进行管理,工委会和管委会日渐瘫痪。“各行业合并商业局,各市场成立党支部,直接领导管理一切工作,对小商贩的一切业务、思想教育以及各项中心工作的布置,均由商业局总支直接布置到各支部贯彻,联会工作陷入停滞。”[69]并且,“市场上地区性委员会和行业性委员会在业务上互不结合;同时区域性委员会没有脱产办事员,影响管理工作的贯彻。过去有地区性结合行业的市场管理委员会撤销而成立行业性的摊贩工委会,但分布地广照顾不到。同时原来各肉菜市场设有办事员一至二人,协助政府管理市场摊贩经营作风、物价检查、交通卫生等问题,它们是脱产的,对市场情况亦能掌握,但现在则除了该市场设有一个行业工委会有办事员,他只搞该行业工作,而又照顾不到在其市场的其他行业摊贩,因此,管理上是脱节的,发生很多问题。”由于市场管理委员没有办事机构,其委员工作普遍消极,北区的摊贩委员就普遍认为,市场管理委员会没有作用,现在已有合作组来代替,故通知开会不到,认为只要搞好自己的业务,费事再去搞行政。[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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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组织的瘫痪,摊联会会费收入也日渐减少。1956年摊贩经过了组织改造及清理整顿之后,广州市带进公私合营337户,一步登天的58户,清理了5,473户,摊贩户数大大减少,摊联会随之收入减少。加之摊联会经费开支存在很大浪费情形,因而“按最近市区摊筹会收支情况统计,本年一月份收入21,568元,收支比对透支470元,二月份收入19,082元,收支比对余243元,三月份收入17,767元,收支比对透支2,451元;四月份收入16,472元,收支比对透支2,513元。收入情况逐月递减,不敷数越来越大。[71]到1959年,摊贩几乎全部纳入公有制经济,摊联会会费来源断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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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年底,重新开放自由市场后,广州市就明确规定市场由各国营公司及其管理部管理,而不再依靠市管会或者工委会。1958年全民整风后,广州采取公私合营、组织合作商店以及国营吸收安排等方式对残留的个体私营工商业进行改造,到1958年底基本完成。[72]1959年,广州市各区摊联会改组为小商贩联合会,其下工委会组织不变,但工作仍然难以开展起来,只是“挂一个空牌子”。当时,东山区摊联会干部以及各工委会办事员大部分调走,只剩两名干部,工作无法展开。这种情形一直持续到1961年小商贩联合会恢复组建。[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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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层市场管理网络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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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年底,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放宽农村市场管理问题的指示》,广州市开放了二十余个自由市场。为了实现“放而不乱”,广州市成立了市、区级市场管理委员会,并广泛地在国民经济各部门和乡镇、街道等基层政权中设置市管人员和市管组织,建立了一个庞大的基层市场管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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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开放自由市场后,在国家掌握的货源很少、农民大量流入自由市场、小商贩改为向自由市场进货的情况下,国家难以依靠国营经济有效地将市场交易控制在其允许的范围之内。广州市第三类商品价格的波动严重,无牌摊贩不断发展,市场秩序混乱,投机炒卖违法活动屡有发生。在这样的情况下,广州市强调公有制经济各部门加强对自由市场的领导,通过经济手段控制自由市场的发展。[74]但是,这种管理却存在漏洞:“除节日外,对开放自由市场的管理,主要依靠业务单位,而事实上业务单位的权限只限于本行业和交易场内的管理,而对场外情况的掌握,违法活动,供销的宣传教育工作难以进行。”[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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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管理方面,摊管科撤销前,市场管理工作由摊管科领导、摊联会发动群众配合。现在由工商科领导,而工商科任务中又没有摊贩管理这一项。马路秩序方面应由公安局负责,摊联会配合,但公安局对这项工作放松了,因而无照摊贩充斥市场,防碍了交通秩序和摊贩的合法利益。[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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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为了加强市场控制,广州市建立了市级和区级市场管理委员会,也就是设立一个在人委领导下、由人委各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非常设机构,以协调工商、商业、工业、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的市场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各级人委的市场管理工作。1957年3月15日,广州市人委发文决定:“成立广州市市场管理委员会,负责统一领导全市市场管理工作。”“委员会采取会议制度,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委员会不代替各战线工作,故关于生产、货源组织、供应分配、物价、行政处理等问题仍由各主管局(社)负责处理,但委员会有权加以检查并提出有关意见。”[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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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规定市场管理委员会的具体任务是:(1)负责对市场管理的领导,贯彻中央及省市关于市场管理的各项政策法令;(2)根据上级指示,研究、审查、修改及制定有关市场管理的各项办法、措施;(3)安排计划、布置与检查各单位工作;(4)制定关于各商品交易市场的组织和设置;(5)研究市场变化及三大改造后发展起来的资本主义企业管理,协调和反映市场上的公公关系。[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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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各区也相应地建立了区级的市场管理委员会,由区人委各工商、公安、商业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79]1957年3月,北区成立了“广州市市场管理委员会北区分会”。[80]4月,东山区人委决定成立“广州市东区市场管理委员会”。[81]中区在4月成立了中区市场管理委员会。[82]在郊区,1958年设立郊区市场管理委员会。[83]1959年,海珠区成立区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84]区一级的市场管理委员会与市级市场管理委员会一样,是会议的组织形式,不设专门的办事机构,由区人委工商科负责具体执行委员会的决议与处理日常事务工作。”[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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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61年之前,区县级市场管理委员会没有常设的基层机构。但是,它却在国民经济各个部门和基层政权中广泛地设立市管员、成立市场管理小组、无照摊贩管理工作组等,构建了一个分布广泛的基层市场管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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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在“条”上,商业系统内各行业、各经营部以及各中心店等单位都指定人员负责市场管理,在区市场管理委员会指导下工作。比如,1957年,北区要求“各国营公司管理部(或批发部、总店)应指定专业部门及一个区科级干部负责市场管理工作,定期(每月)将包括由组织货源、物资供应、物价上跌、资本家思想动态及投机倒把等情况的简报,报告区市场管理委员会。[86]同时,北区还在商业、旅业、三轮车工人中广泛地建立检查组,并由区市场管理委员会统一发给检查证。[87]海珠区实行商业系统(中心店、市场)按块包干的做法,成立市场管理小组。[88]越秀区要求区工商业各主管局,内设专门的或兼职的市场物价管理机构,配备干部进行市场物价的管理工作,下属各厂、店设专职或兼职的市场物价管理员,组织协助党、政领导具体研究与管理有关市场物价的工作。区商业局所属的管理部或公司设专职进行市场物价管理工作的干部,副食品市场及各公社综合店建立健全市场物价管理组”。[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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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在“块”上,街道和乡镇主要领导以及派出所、居委会主任和积极分子等组成市场管理小组等形式开展市场管理工作。在区市管会的领导下,北区各街道办事处成立“无牌摊贩管理工作组”,“由街道办事处主任或副主任任组长,居委主任、财贸委员及积极分子若干人组成”,“必要时刻按居委会成立无牌摊贩管理工作小组。”[90]在中区,“街道办事处、派出所指定内勤以及治安干事、干部一至二人,以所属有照摊贩及供应委员为基础,并吸收一些居委会主任、治安委员及居民小组组长,以街道为单位组成市场管理小组”。[91]海珠区根据分街道按条包干,分居委负责成立(或健全)市场管理小组。[92]在郊区,1958年设立乡市场管理委员会,主任由乡长担任,副主任由供销社或者商业办事处主任和派出所所长或民兵队长分别担任。[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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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市场管理网络的广泛建立使得处罚权相当分散。比如,东山区规定:(1)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是统领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机关,它是区级政府内对于行政处罚有最高决定权的机构;(2)工商行政管理科“负责向区财政局领用没收及罚款收据,转发各部门使用,并掌握有关部门没收罚款的上缴入库工作”;(3)工业部门和商业部门的市管人员“经局长批准,可以对本系统内违反市场物价管理的企业和合作商贩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悔改以及罚款40元以下,罚款30元以下的处理”;(4)街道办事处市场物价管理小组“经街道办事处主任批准,可以对本街道内违反市场物价管理的企业和合作商贩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悔改以及罚款10元以下,罚款5元以下的处理”。[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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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集贸市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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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年,广州重新开放自由市场时,摊贩的基层组织已经按照行业设置纳入国营公司归口管理。随着摊贩组织的瘫痪,国家已不再依靠它管理集贸市场,取而代之是国营公司或者人委的干部、工友以及临时工。这时,国家开始收取市场管理费供给这些基层市场管理人员。由此,形成了此后基层市场管理机构的经费来源基础。同时,这种经费体制已经开始出现管理上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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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年,在摊联会陷入瘫痪的情况下,广州市将综合性农贸市场由各区人委派出干部以及雇佣临时人员管理,各类专业性市场交由商业局下各行业国营公司或者经营部(比如蔬菜公司、水产经营部、土产经营部等)负责归口管理。[95]到1957年底,由各专业公司派出或由各区人委雇请管理市场的干部、工友和临工共262人。[96]我们可以从下图更清楚地看到市场管理人员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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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3 1956年底到1957年广州市场管理人员情况表(1957年12月24日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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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根据广州市档案馆全宗97,案卷138,第6—12页,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本市自由市场管理费收支情况的调查报告》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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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56年底开始,广州市开始收取市场管理费用于市场管理人员的开支。1956年底自由市场开放后,广东省就下文规定,对这些市场的收费标准以及场内管理人员的供给等应由商业行政部门决定,而财政部门只能监督其财务收支方面,对于场内所收手续费除必要开支外,按期结算,如有盈余缴县市地方财政。[97]这些市场的市场管理费,原则上是用于各市场雇用的市场管理人员的开支和市场维修清洁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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