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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这些问题,广州市规定,市管费收入可由各主管局在各市场间调拨使用,专业公司或市场管理机构以外的单位不能从市管费中摊提任何经费。[101]在管理上,由各市场管理主管公司编制收支计划报送主管局审核后,由财政局进行监督。[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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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4 广州市自由市场管理费用收支情况表(节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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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关于本市自由市场管理费收支情况的调查报告》,1958年3月17日,广州市档案馆,全宗97,案卷138,第6—12页,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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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层市场管理网络的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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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时期,虽然广州建立了为数众多、各种形式的基层市场管理组织,但是,它们都不是常设机构。因而,基层市场管理工作往往是运动式的。国家还不得不通过赋予它们处罚权来激活这个庞大的基层市场管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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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没有常设的基层机构,作为协调和综合领导市场管理工作而建立的市区县级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不可能做到经常性地开展工作,而只能通过运动式的综合整治来打击清理市场违法违章行为。虽然市管会反复强调要“运用行政管理力量与群众运动相结合,思想教育与严肃处理相结合,路面的清理扫荡与专案调查处理相结合,平时一般检查与节日前后加强管理相结合”[103],但是,由于街道市场管理小组等都不是常设机构,经常性的工作往往难以开展。当时,街道街道的组织机构已经很繁多。比如,中区的街道除了居委会、妇代会和治委会外,还有21种组织按街道或者居委会成立,比如,防火小组、甄审小组、街道同宣传小组、卫生地段工作组、青年自学组、教务工作委员会、侨属小组、工务管理小组、福利联络组、调解委员会和收税核心组等等。[104]而街道只配备一个内勤、两个主任和一个妇女干部、居委会按照两个居委会一个干部配备。[105]在这样的情况下,街道无暇顾及市场管理工作。北区市管会抱怨到,以前曾经经区委同意在各街道设立街道市场物价管理组,但是整顿街道基层组织时无形取消了,因而,没有专门的抓市场管理的机构,扫荡无牌经营依靠街道摸底,街道领导不重视,就难以清除无照摊贩。[106]因而,往往市管部门(或者其常设机构工商科)整顿市场都是召集街道、公安、交通、商业等诸多部门,统一进行“清理”、“扫荡”,尤其在节日前后期间。比如,北区的一次整顿无牌摊贩的行动,就在区市管会的统一领导下,从商业局抽市场物价检查员250人,公安分局交通中队抽20人,各街道办事处发动积极分子参加整顿。这一次行动即处理了无照经营1,670宗。[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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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的难题还不仅于此。国家还发现,当它要依赖这些基层市场管理网络来实现市场控制时,它是不得不赋予它们一定的处罚权,以避免它们变为一潭死水。虽然国家不断强调发动市场领域的阶级斗争,并通过奖励检举[108]、评选“市场管理先进单位”和“市场管理积极分子”,奖励干部、居民、商店职工、派出所民警等市场管理工作人员[109],但是,处罚权却似乎是更有效的激励手段。1959年10月,东山区市场管理工作总结就提到,街道市场物价检查小组建立之初,“由于初时街领导未有足够重视,加之街道任务多,思想上认为这工作是额外负担,因此有些街机构虽然成立了,但不健全或是流于形式”。街道市场物价检查小组当时所起作用不大,全区7条街6月份只查获违法案件13宗,7月份11宗,8月份没有。但是,在全面取缔无牌摊贩、打击黑市活动、向伟大的国庆十周年献礼的响亮战斗口号提出以来,群众举报或者带案的违法商品在收购后可有限照顾购买,罚没时除有限购买外可扣罚没款的10%作为奖金,予以鼓励。并且还规定,对于批评教育悔改警告,以及处罚10元以下,没收5元以下的,街道办主任批准,街道办事处可以加以处罚,因而,街道查获的违法案件数量普遍大大增加。[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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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权的分散必然面对更大的监控难题。此后,国家逐步集中处罚权,将基层市场管理网络明确定位为群众市场管理组织,但是,当国家需要进一步激活这些群众市管组织时,往往还是不得不赋予它们一定的处罚权。这种处罚权集中和分散的难题反映了基层市管网络面对的约束与激励双重问题,而这个问题到文革期间变得更加突出,产生了恶劣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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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变中的工商所:1949年后国家基础权力的演变及其逻辑 四、1961—1966年:财政供给与基层市场管理机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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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1961年,在小商贩联合会组织瘫痪和基层市场管理网络难以开展经常性工作的情况下,为了加强下放小商贩体制后的市场管理,广州市的基层市场管理机构才第一次得以建立。同时,为了加强市场管理而恢复组建的小商贩联合会,由于缺乏完善的基层组织而对于市场管理难以有所帮助,1966年宣布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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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的依靠力量之三:基层市场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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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年后,广州市先后成立了街道市场管理委员会、市场管理所和工商行政管理所,作为单独一级的基层市场管理机构,并逐步推进基层市场管理的人员正规化建设、集中处罚权、规范处罚程序。但是,这时期,广州市仍然没有提供基层市管机构稳定的财政经费供给。市场管理费和罚没收入返还成为基层市管机构明文规定的经费来源。这种经费体制对于人员正规化的影响以及带来的乱收费问题在这个时期已经比较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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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层市场管理机构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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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年,广州市成立了街道市场管理委员会,在有条件的街道配备了专职干部。1962年,广州市将街道市场管理委员会改为群众性市场管理组织,并在四个市区建立了市场管理所,全面配备正式专职干部,清退临时人员。1963年,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成立后,各地市场管理所逐步改为工商行政管理所,作为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由此,工商所承担了集贸市场、个体小商贩管理和打击市场投机违法行为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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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街道市场管理委员会成立。街道市场管理委员会是第一个单独一级的基层市场管理机构。但是,它的干部人员配备远未到位,主要依靠雇用的专业人员展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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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年10月,广州市市委、市人委《关于加强当前市场管理工作的指示》要求,各区必须迅速改变市场管理机构不健全,甚至无人负责的现象。区(县)的市场管理委员会,必须由主管财贸的副区(县)长负责,各部门分负责人参加。同时,《指示》还规定成立街道市场管理委员会作为市场管理的常设基层机构:“市内各区则应按行政街成立市场管理委员会,受各区的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及街道办事处的双重领导”。[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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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员上,有的街道市场管理委员会配备了专职人员,并雇用一定的专业人员(临时市管员)。比如,在越秀区,街道市场管理委员会的主任是街道办主任兼任,一名副主任由派出所长兼任,另外,从商业部门抽调了18名干部,每一条街配备了一名干部,负责日常工作,北区18条街,配备18名干部。同时,每条街另外雇请8到10名专业人员,全区共有大约100名专业人员,最多时(节日突击等)雇用专业人员达200人之多。[112]“而有的区街道市场管理委员会并未配备专职干部。比如,在东山区,有的街道市管会没有专职干部,甚至个别兼任的也没有,配备的临时市管人员也不足。”[113]有的街道市管会名义上配备了专职干部,但实际上多数是由街道办事处内勤兼管,只能应付“送上门”处理的案件。因此,实际工作只能靠从市场新抽上来的工作人员负责,而这些人员又存在缺、弱、不纯的情况。11条街道配备了工作人员25名,平均每街2名,其中,家庭妇女、失学失业青年就有7人,另外还有5名有历史问题或者手头上有任务执行。[114]“因而,有些地区的市场管理工作处于被动状态,未能做到经常性的检查或巩固工作。”[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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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街道市场管理委员会转变为群众性市管机构,成立市场管理所。市场管理所的成立本身就是推进基层市管机构人员正规划建设、理清市场处罚权的成果。这时期,市管所体制并不稳定,市管所的职责也处于逐步摸索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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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市场管理委员会成立后,由于体制不顺,机构很不稳定:“人事由财贸部管,工资福利由商业局管,党团关系和政治学习、副食品分配由街道管,业务上由工商科管,实际是三不管,干部福利待遇不管,干部政治学习和教育不管,党团组织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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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年,在建立街道市场管理委员会的基础上,广州市委决定配备基层市管干部编制,建立市场管理所。6月,广州市委发布了《关于调整和加强市场管理基层机构的通知》,对街道市场管理委员会进行了重大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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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保留街道市场管理委员会作为群众性组织。文件规定,市场管理所建立后,各街道现市场管理委员会暂不撤销,但不作为一级机构,不设专职人员,不发工资(但其中生活有困难的,可给与补助,办公费亦应给与补助),作为群众性的市场管理组织。其任务主要是结合街道工作,组织开展群众性宣传,发动居民群众检举和监督市场违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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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在市区成立市场管理所,隶属于区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作为其派出机构。该《通知》明确指出,在全市4个市区(越秀、东山、荔湾、海珠),按照4—5行政街的范围分片成立市场管理所,在区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工作。[116]具体的安排是:4个区分为14片,成立14个市场管理所。”其中越秀区4个,荔湾区4个,东山区3个,海珠区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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