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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429448 到1964年,中央规定工商部门对市场管理费、罚没款的使用,以市、县为单位,由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平衡、统筹调剂。由此,市管费由基层市场管理机构收取统一上交区县级工商局。区县级工商局统一掌握市场管理费的开支,编制年度计划送请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告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市管费年终有余则上交财政,不足则由财政部门从罚没收入中退库补助。平时收入有结余则工商部门暂存,不敷支出则向当地财政部门暂借。同时,市场管理费收取办法和比例,“根据合情合理,手续从简,费率从低的原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规定”。[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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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429450 在罚没收入管理上,从档案资料来看,有的文件规定罚没收入由区县级市管会或者工商局统一存库。[146]有的文件则规定,罚没收入由县区级工商部门统一掌握。比如,1964年,省财贸委规定:“没收、处罚的现金和没收物资的变价款,应当随时专户存入人民银行,由县级或相当于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掌握。按照规定用于必需的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挪用。”[147]同年,省工商局规定:罚没款“除上述开支外,有多余的,上缴地方财政,不足开支的,由地方财政补贴”。[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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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429452 在这种经费管理体制下,一方面,可能存在基层市场管理机构坐支截留市场管理费以及区县级工商局或市管会坐支截留罚没款的情况。比如,越秀区财政科就发现,全区四五个街道市管会都存在多提留成、短交财政罚没款等问题;[149]另一方面,区县级工商或市管部门全盘掌握市场管理费的收支,这也提供了追求市场管理费收入的更大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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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429454 2.基层市场管理经费体制改革和乱收费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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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429456 基层市管机构从市管费和罚没收入中开支使得国家将市场管理机构延伸到基层成为可能。但是,这种经费却又带来了国家不想看到的乱收费问题。国家发现,如果它要完全铲除各种乱收费,就必须从根本上改变基层市管机构自给自足的经费体制;而如果它不能够提供基层市管机构稳定的财政经费,就不得不容忍基层市场管理中的乱收费。这成为国家加强代理人监控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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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429458 首先,1962年经费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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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429460 1962年,针对基层市场管理中的乱收费问题,广东省规定禁止收取市场管理费,基层市场管理人员经费归口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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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429462 从市管所建立开始,这种经费体制构成的激励机制促发的基层市管机构追求收入增长的经济导向已经显现出来,市场乱收费层出不穷。1962年,根据广东省财政厅的一份报告,基层市管机构普遍存在乱收市场管理费用问题:“有的地方除市场租外,还收取过秤费、市场清洁费、市场管理费等等;有的地方对在货栈出售的产品也收市场租,对不通过货栈交易的产品也收货栈交易费。”“湛江市郊麻章区委的同志反映,一只猪苗在农贸市场出售,除交税外,还要交六种费(市场租1%、交易手续费1.5%、市管费0.5%、检疫费二角、注射费三角、发票工本费一分)。”“除了名目繁多以外,好些地方的收费标准也很高。”“据湛江市郊麻章圩七月八日一墟的统计,共收取各种费用338.29元,比这一天征起的全部税款293.2元还多15%。”“而这些钱收起来后,不少都被浪费掉了。”[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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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429464 针对这种市场收费的混乱现象,广东省下文禁止收取市场管理费。1962年7月,广东省人委发出了《关于农村贸易市场征收费用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今后在农贸市场上,除按政策规定征收国家税收外,只准收取下列费用:市场租(有称市场使用费的应统一改称市场租)、牲畜检疫费(包括防疫工本费),以及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货栈(农民服务部、交易所)在农贸市场办理信托、代买代卖收取的手续费。收取的标准,必须严格按省的统一规定执行,不得自行调整或提高。今后非经省人委批准,不得随意增加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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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429466 在禁止收取市场管理费的基础上,《通知》进一步规定了市管人员经费的来源:“原依靠该项收入(注:市场管理费)供给的人员,应归口负责。属市场管理委员会的,由原派出单位负责;属货栈的,由货栈负责。”[151]在《通知》发出后,广东省财政厅积极贯彻落实,要求各地市管人员经费开支按照《通知》规定执行。[152]这样,为了解决市场管理中乱收费的问题,广东省把所有的收费统归为市场租,纳入地方财政,并将基层市管人员的经费推回到归口部门和人员调出单位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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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429468 其次,经费保障和经费体制改革的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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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429470 1962年的改革并没有得到贯彻。虽然财政厅认为是因为各地漠视省委省人委的规定,但是,基层市场管理经费的缺乏是更为根本的原因。1963年,国家推动工商行政管理所普遍建立的过程中,面对财政经费的短缺,在区县级工商局都难以保障经费的情况下,中央和广东省都不得不明确允许工商所从市场管理费和罚没收入中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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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429472 1962年,广东省对基层市场管理经费的改革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基层市场管理机构的经费问题。在这样的情况下,市场上各种收费现象难以得到遏制。1962年,省财政厅的报告就指出,在省人委下达《关于农村贸易市场征收费用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停止收取市场管理费后,“部分地方竟然对省委、省人委的指示、规定采取漠视的态度,仍然存在乱收费的现象”。“产生上述现象的原因,我们认为主要是:某些地方、某些部门缺乏集中统一的观念,片面地认为农民手中的钱多,只考虑本身的资金需要,便乱立名目、乱定标准多收、滥收。”报告重申,任何地方、任何部门都必须坚决执行省人委《通知》的要求:“市场租和牲畜检疫费分别由财政部门和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负责收取,一律专款专用。”[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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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429474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成立后,着手推动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所建立,经费问题显得更加突出。1964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给人委的《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编制问题的报告》反映,有些地区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办公费等仍然未得到合理解决。有的发不出工资,经常向地方财政借支。由于经费、待遇得不到及时解决,有些市管干部不安心工作。[154]并且,由于经费紧张,许多地方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所尚未建立,已建立的也不健全。据统计,当时全省已建立工商行政管理所189个,只约占全省公社总数的百分之三十和全省集市总数的百分之十。而且,不少是“有庙无神”。有的只有一个专职干部,有的人员都是兼职或临时雇用的,有的一二个管理人员要管二三个公社的市场,因此,有的市场投机倒把活跃,群众说是“国际市场”。[155]财政经费的缺乏使得一些县级工商部门的经费都需要从市场管理收费中解决。1963年,省人委就提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全靠编制内解决如有困难,可从服务费、管理费、交易费中解决一部分。从这些费用中解决的部分干部工资、福利,应与行政费中的供给人员同等待遇。”[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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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429476 在这种情况下,广东省明确规定工商所从市场管理费和罚没收入中开支。1963年9月,省工商局在全省工商行政工作会议上提出:“基层市管员作用很大,不能撤销。与财政局研究,将服务费、交易费解决人员开支。”[157]1964年,广东省工商局再次提出:“县以下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所干部和市场管理人员一律列企业编制,由市场管理费(包括市场租、交易费、服务费)和罚没款等收入中开支,并列入地方劳动工资计划。”“市场雇佣的交易员、服务员,最好是不脱产或半脱产,他们的工资、福利等费用,也由市场管理费、罚没款等收入中开支。”“市场管理费、罚没款等收入,除上述开支外,有多余的,上缴地方财政,不足开支的,由地方财政补贴。”同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成立后,各级市场管理委员会不应撤销,可以合署办公,统一领导。市场管理委员会原由有关部门抽调来继续保留的管理人员,其工资、福利等费用,也由市场管理费、罚没款等收入中开支。”[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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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429478 当时,工商所建立过程中所遇到的经费不足问题,不仅在广东省普遍存在,在其它省市同样存在相似的问题。1964年《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和编制问题的报告》就指出,截至1964年,县和市属区的工商局(科)的干部和县区以下的市场管理干部,则大部分是编外人员。这些编外人员的工资和办公费,大多是由工商局在所收的市场交易费、税收提成等款中开支。浙江省反映,奉化、上虞等十四个市、县大都存在经费困难,有的是向财政局借支,有的动用违法案无主款,有的从市场房屋收入中垫支,有的向商贩联合会借支,有五个县还无法解决,因而连工资也发不出。黑龙江省也有些县几个月发不出工资。[159]“一些不在国家编制的人员,没有一定的工资福利制度,甚至靠罚款款和没收款维持开支。某些地方市场管理人员中,投机倒把、违法乱纪的情况也相当严重。”[160]还有的基层工商所完全依靠罚没款开支。[161]这些情况使得国家的市场管理政策难以落实,在一些地方,市场上“不允许上市的物资多于允许上市的物资,无证商贩多于有证商贩,投机分子活跃”。[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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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429480 对于这种情况,中央的基本政策同样是要求地方把县级及其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纳入编制,财政供给,无法纳入编制的编外人员、基层市管人员以及雇佣的市场交易员服务员等从市场管理费和市场罚没收入中开支。市场管理费、罚没款等收入,除上述开支外,有余的上交地方财政收入,不足开支的由地方财政补贴。[163]1964年12月,财政部、中央工商局联合发布《关于市场管理费、市场罚没款收支管理规定的联合通知》,《通知》再次明确规定了这一经费体制。[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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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429482 在广州,城市经济规模较大,因而,相对来说,市场管理费经费规模较大,基层市场管理机构比较健全。但是,广州市不仅郊区基层市管机构同样面临经费不足的问题,就是在城区,由于市管费规模随着国家经济政策而变动,经费也难以得到保障。1964年,国家强调对于自由市场加强管理,许多市场关闭,在这样的情况下,市场管理费收入减少。在广州,依靠市场管理费、交易服务费、农村集市的市场租来解决市场管理人员的开支已经收不敷出,到1964年3月,已经将全部结余用完,靠借款维持。当时,广州市一年市场管理费大约在10万元左右,罚没款在40万元左右,而一年的市场管理费支出在60万左右。为了解决市管经费亏空,广州市财政局建议参照《中央工商行政管理通报》1963年第24期中介绍的江苏省的办法,即市场管理部门的交易服务费、市场管理费罚没收入等,全部上缴财政纳入其它收入预算,市场管理工作所需的经费包括人员工资福利等,由财政其他收入退库解决。[165]但是,从此后的文件中可看,广州的市管所的经费仍然是从市管费和罚没款中供给。[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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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429484 第三,乱收费的持续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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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429486 当国家为了保障基层市场管理机构经费供给重新回到原有的经费体制后,乱收费问题又变得难以遏制。虽然1962年广东省人委已经两次下令整顿市场收费,但到1965年,广东省委发现一些地区仍然存在许多乱收费问题。“主要表现在:手续环节多,收费项目多,附加费用多,经纪插手多等。”[167]所谓经纪插手多,也就是基层市管机构将收费转包给市场交易经纪人,由他们负责市管费的收取。这种现象说明当时收费问题日显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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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429488 针对这种情况,1965年广东省又开展了两次市场规费的整顿。1965年,广东省人委发出《关于整顿市场规费的通知》,要求各地只准征收一种市场管理费,取消市场租、服务费、公称费、开发票手续费等名目繁多的市场规费。“市场管理费的使用,必须按照‘取于市场,用于市场’的原则,精打细算,节约开支,把收起来的钱管好用好。”此后,各地先后开展了整顿工作,但也有些地区还没有认真进行整顿。因而,1966年,省人委重申整顿市场规费。[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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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429490 但是,这两个整顿规费的文件并未得到很好的执行。到1966年4月底,省工商局对60个县(市)和广州郊区市场收费情况进行调查,仍然发现有收费标准普遍偏高、收费项目繁多的现象。一些地方甚至收市场管理费仍像过去征收市场租一样,作为地方财政收入,由财政部门下达任务,而且指标偏高;有的县财政收取市场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市场管理费。有的县除按规定征收市场管理费外,另代收开发票费、生猪防疫费、手工业部门的管理费等等。[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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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429492 3.罚没收入任务和临时雇用人员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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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429494 除了乱收费以外,这种经费体制下,财政部门已经开始下达市场罚没任务。并且,广州市的基层市场管理机构临时雇用人员数量处于持续增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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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429496 当时,市场管理部门的罚没收入纳入地方财政“其他收入”科目,广州市的市管部门的罚没收入占“其他收入”相当大的比例。比如,1963年越秀区市管所罚没收入176,858元,占到全区其它收入的50.09%。[170]同如今一样,当年广州市财政部门每年也都下达罚没收入任务。比如,1961年,越秀区下达20万元的其它收入任务(市场罚没任务数量不明)。由于当年开放部分市场,自由市场交易增加,违法行为增多,因而,全区市管所超额完成任务。[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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