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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区协会的会费返还体制下,个私协分会协助工商所年检工作的目的正是在于吸引会员、获取会费。企业要获得年检“一站式服务”需要加入私营企业协会作为会员。这意味着企业需要每年支付360元的会费。按照所长所言:“我们免会员50元的年检信息卡费用,帮助它们录入,就可以获得360元会费。当然是划得来的。”[87]A工商所个私协分会能够从会费收入中获得一定比例返还,这构成了分会收取会费的动力。并且,协会日益难以通过行政控制来获得会费收入,这促成了个私协会不得不开始依靠工商所分会来提供一些市场服务吸引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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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会费返还体制。2004年,广东省个私协发文规定,全省个协、私协会员费采取按比例留成和分级管理的办法实施。[88]各区县级协会对于工商所分会具体返还比例则由区县级协会决定。据工作人员介绍,“广州市各区工商局个私协每年所收会费返还工商所的比例都不同,还有的区局把钱放在区局不返还到工商所,工商所要用钱,就一次一次地打报告,这样区局的权力就大了。”而A工商所所在的该分局最好,分会的会费收入至少一年有25万左右,返还60%,也就至少有15万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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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私营企业协会分会入会率低于个体劳动者协会入会率。按照工商所人员介绍,分会收取会费现在一般不存在强制收费。前两年广州市工商局处理过一个分局强制收费的问题,明确规定不得将缴纳会员费作为办理证照和年检验照前置条件。并且要求,在窗口服务中不得由穿制度的工商人员收取会费。[89]在强制收费难以为继的背景下,分会采取“蒙”的收费策略,这使得个协和私协的入会率相差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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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商所内务组的一位工作人员介绍,分会收取会费的准则是:明确要求不入会的,不会强迫缴纳会费入会,但如果不明确要求不入会,我们就会收取他的会费入会。正是这种策略导致了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入会率的差别:“个体经营户很少问交纳的这些钱是不是包括了会费,给他们的发票,他们也不会认真看和保存,就算看到是会费,也不会问能不能不交。这些人很多都不是很清楚关于自愿入会的规定,所以,收了会费也就收了。而且有的做生意的人会觉得这是应该支出的成本,不计较这点钱,只要不要为难他,生意顺当就好了。但是,企业入会率相对比较小,这是因为企业的发票要入帐,就会对于缴纳费用的项目很认真,一般是要弄清楚的,不会存在莫名其妙就入了会的情况。而且,报纸上天天都在说自愿入会,那些老总天天上网、看报纸,报纸上天天讲,不能搭车收会费,所以,他们肯定都知道这个政策。所以,一些企业明确要求不入会,我们也就不敢强迫他们入会。因而,企业不交纳会费相对比较多一些。”[90]在访谈中,一名无照经营户告诉我,他补办营业执照花了一千多元。他有发票,但是他仍然不知道其中工商登记的费用只是二十几元,他同时缴纳的是一年的市场管理费和一年的个协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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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正是在私协入会率很低的情况下,为了增加私营企业会员,协会采取了年检“一站式服务”。但是,由于其目的在于通过提供服务收取会费,因而,其运行中往往产生了相反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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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年检的要求,来年检的企业必须买50元的信息卡,把年检数据填进去,然后再来工商所办理相关手续,但是,企业往往不知道信息卡应该如何正确填写,因而,很多企业每次来工商所办理年检时都发现因为填写信息错误不能够办理年检手续。企业又必须再回去改信息,然后再来。有的企业要反复修改多次,来回多次,才最终达到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工商所窗口工作人员不会帮工商户在计算机中改正,工商所服务大厅也不提供任何计算机服务。为了避免这些工商所设置的麻烦,一些工商户就选择了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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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例研究中,工商所个私协分会在市场管理中扮演的角色仍然较为有限。从个私协基层协会达标建设考核表(参见附录四)中,协助市场管理和增加会员服务都不是达标建设的主要目标。评分标准中“会员服务”包括接受会员投诉、求助和将它们向上级协会反映并向会员反馈,这一项所占分值占总评分的比例很低。从协会经费开支预算表(参加附录五)中也可以看到,会费用于普通会员服务的项目几乎没有。[91]通过对A工商所个私协基层分会的考察可以看到,虽然国家又重新强调发展工商领域协会,加强协会为政府和社会服务,但是,个私协仍然难以扮演“国家市场管理协助者”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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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变中的工商所:1949年后国家基础权力的演变及其逻辑 五、本章小结:国家基础权力的发展与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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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州市A工商所的研究案例中,通过统治者的改革,工商所市场管理展现出来的国家基础权力已经有了一定的改善。但是,统治者国家建设的努力不得不面对由于国家基础权力发展的路径依赖衍生的各种问题,国家市场管理目标的实现依然面对诸多限制。从收支挂钩的经费体制来理解工商所市场执法行为的逻辑,可以使我们看到影响国家市场管理目标实现的因素,即国家基础权力的因素。进而,我们可以看到国家行为的逻辑对于国家与社会关系展开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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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1978年前广州市的基层市场管理机构相比较,广州市A工商所市场管理中展现出来的国家基础权力得到了加强。在经费体制上,从五六十年代市场管理所经费自给自足、市场管理部门对市场管理费坐收坐支,到如今“两费”和罚没收入基本上实现了收缴分离和罚缴分离、“两费”纳入了预算管理;在人员正规化上,从五六十年代正式人员编制配备严重不足、基层市场管理网络瓦解人员正规化的努力,到80年代以来协管员的迅猛发展,直至90年代末以来停止招聘使用协管员、逐步清退协管员和市场服务人员、留用的临时人员的执法资格也得到清理;在市场管理方式上,从五六十年代和80年代的驻场管理和专管员制度,到如今市场管办分离得到落实、市场巡查制得以推行、12315建设与社会自身权益意识的发展相互呼应,工商所市场管理范围得到扩大;在行政处罚程序上,从五六十年代庞大的基层市场管理网络侵蚀原本就处于雏形阶段的处罚程序,到80年代工商所人员“说扣就扣”、“说罚就罚”,到如今逐渐落实《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取消工商部门的银行划拨权,从而使得为了收取无照经营户管理费而纵容无照经营的问题,以及为了追求罚没收入而进行乱罚没的现象得到改善;在工商所体制上,从五六十年代徘徊于是否垂直于区县工商局与受街道乡镇领导之间,到80年代不顾国家三令五申仍然反复发生下放乡镇的现象,到90年代通过达标建设使得工商所体制得到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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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国家的工商所经费体制改革和工商所建设仍然存在局限。由于地方追求财政收入的目标和对于工商“应罚则罚”的监控难题,工商所经费体制仍然存在收支挂钩。这种收支挂钩的经费体制进而使得完成“预算目标任务”成为工商所最重要的绩效考核标准。进而,这种经费体制和考核标准产生的工商所激励机制是帮助我们理解国家市场管理目标是否得到实现的重要因素,也是使我们理解工商所市场执法行为逻辑的重要纬度。田野调查发现,影响工商所实现国家市场管理目标的原因不仅仅在于工商所的办案能力和执法困难的限制,工商所的激励机制是同样重要的因素。一方面,这种激励机制使得工商所不得不履行其市场管理的责任,以求完成市场管理的目标;另一方面,在以罚没收入为最制度化、最常规的监控方式的同时,国家给工商所市场执法让渡出了相当的操纵空间,产生了工商所对无法带来罚没收入的市场违法行为的纵容,使得各种社会关系侵蚀了国家的市场控制,工商所的行为充满了随意性。虽然国家力图通过责任追究制、综合专项整治和12315建设来克服依靠罚没任务进行监控的不足,但是,这些监控方式仍然受到工商所追求罚没收入的侵蚀,同时它们也存在自身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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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A工商所的案例分析中依然可以看到统治者国家建设中的路径依赖。原本由于财政经费不足而确立的工商所“吃杂粮”的经费体制,却衍生出了诸多新的问题和改革阻力。不仅国家对于罚没收入和预算外资金的监控难题,而且地方政府在追求财政收入增长的目标以及对于工商所“应罚则罚”和履行市场管理职责的监控难题都使得经费体制改革的阻力不仅仅是财政经费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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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正是由于工商所演变中的这种路径依赖,使得我们不能将工商所的发展轨迹截然切割。新问题的不断衍生使得工商所演变轨迹的改变已经不仅仅在于其起点的改变。如同考察影响工商所经费体制改革的因素需要我们同时看到经费不足和国家代理人监控问题一样,影响工商所实现国家市场管理目标的原因也不仅仅在于工商所自身的逐利导向——因为收支挂钩的经费体制下的工商所绩效考评标准是工商所行为的根源;同时也不能单纯地归结于国家自身目标的优先度,即国家并不真正地想实现市场管理的目标,它追求的是财政收入的增加——因为国家维持收支挂钩的经费体制与其无法有效监控工商所市场管理职责的履行等密切相关,只不过依靠罚没收入进行监控却又带来了新的监控问题。[92]从这种两难的选择,我们可以更进一步理解统治者推进国家基础权力发展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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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治者这些至上而下试图实现其社会控制目标的努力及其实际的社会控制能力和代理人监控能力塑造了工商所行为的逻辑,影响了工商所和社会关系的实际展开。从A工商所的案例中可以看到,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工商所与社会的关系呈现出多种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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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工商所行为的逻辑为其社会控制能力和国家代理人监控能力所规导。在案例研究中,国家与外资企业和国家与个体工商户的关系不同;国家与市场和国家与单个工商户关系不同;国家与城中村村民和国家与城中村外来经营户关系不同。工商所有限的执法能力使得它与跨国外资企业等之间处于一种相互隔绝的关系中;以预算目标的完成作为最重要的绩效考核方式,使得工商所主动去查处一些违法工商户,并对一些社会投诉举报作出积极的回应。同时,它也为工商所让出了操纵的空间,工商所纵容那些它无法获得罚没收入的违法经营户,对与其建立“关系”或者庇护关系的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视而不见,对一些社会举报投诉消极应付,甚而打击报复;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下,为了避免可能承担的责任,工商所积极地对于一些国家政策重点市场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但有时也以发放“责令改正通知书”等方式规避职责和责任;当国家求诉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综合整治和专项整治,加大查处“力度”,打破工商所日常形成的规则和平衡时,国家与社会暴力冲突的可能性大幅度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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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国家社会控制能力和代理人监控能力的状况为社会通过不同方式影响工商所的行为让出了空间,社会的不同行动者通过逃避、暴力、法律、关系、庇护、投诉、举报等方式来影响国家实现其市场控制的目标。在与工商所交往过程中,不同社会行动者具有不同的行动策略。对于市场违法行为,有的选择向工商所举报投诉,有的则保持沉默。对于工商所的行政执法,有的经营户选择顺从,有的试图逃避,有的通过不缴纳罚款消极反抗,有的通过法律途径进行抗议或者寻求妥协,有的则付诸暴力,有的托关系,有的寻求市场的庇护,有的建立与工商所的制度性联系。进一步,社会行动者采取的这些不同的行动策略不仅为他们自身所具有的资源和行为偏好所主导,而且也为工商所行为的逻辑所影响;对于工商所行为逻辑的考察使得我们可以理解社会行动者的策略何以可以影响工商所的行政执法。比如,何以社会行动者可以通过关系、庇护以及制度性的联系去影响工商所的行政执法,何以在市场管理中社会与国家之间有时产生暴力冲突,何以社会的投诉有时可以得到积极的回应,何以有的工商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表达抗议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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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展开过程中,国家基础权力的现状导致了“国家”并不只展现为单调的、静态的权威主义国家,它在不同的场景和与不同社会对象的交往中,扮演了多种不同的角色:它有时是隔绝于社会压力的专制者,有时是为社会关系渗透的庇护者;有时是执行市场管理政策的监管者,有时是盈利导向的掠夺者;有时是惧于社会暴力的弱者,有时是拥有横暴权力的压迫者。正是多重角色的同时存在使得将当下的国家定位为其中任意一种都可能招致异议。在这些不同角色之中,工商所的行为逻辑与社会行动者的行动策略共同勾勒了国家与社会互动的丰富画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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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别需要注明的是,本章案例研究涉及的工商所情况在一定程度上融合了广州市A工商所和广东省B工商所的市场监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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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访谈,A工商所办案组工作人员,2006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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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广州市经济户口管理系统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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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A分局《限时办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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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根据广州市经济户口管理系统设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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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所“五化”建设探索与实践》,工商出版社2002年版,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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