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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德意志境内西南部,即莱茵河流域的农业中,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发展,大约正式开始于18世纪末,主要与法国大革命和拿破仑对莱茵河流域的占领及统治有关。而普鲁士境内农业中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发展,则主要出现在拿破仑失败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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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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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欧大陆国家和地区中,农业中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发展,以荷兰最有特色,而且是最平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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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当时通常被称为尼德兰,是一个低地区域,在中世纪就以排水造地著称。在尼德兰北部沿海一带,原是大片沼泽地带,封建主的势力几乎达不到这块渺无人烟、几乎没有村庄的地方,于是自然而然地成为逃亡农奴和逃荒者的栖身之地。他们成了新开发地区的移民。逃到这里的移民人数之所以众多,还同西欧一带实行的一子继承制有关。没能继承家产的儿子必须另谋生路,其中一些人会跑到沿海的新开发地区,开垦荒地,自成家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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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开发地区,有的是土地,只要筑堤排水就可以成为可耕地,所缺的主要是劳动力。土地仍然是有主人的,这就是大大小小的封建主。他们希望移民到这里来垦荒,因此实行优惠政策:前来垦荒的移民,如果是农奴或农奴之子,就给予人身自由;如果是自由农民,就减税或免税。租佃的土地在一定时间内可以免缴地租或少缴地租。缺少工具和耕畜的移民,封建主还提供工具和耕畜,这样,新开发地区的人口多起来了,经济也逐渐发展起来了。地租和税都以货币缴付,于是人身自由的移民便尽可能生产市场需要的商品,并有机会致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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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开发地区要建立长期有效的排水系统,需要有资本注入,还需要有一个水利方面的管理机构。封建主提供了土地,商人们介入后提供了资本,而移民们则按地区成立了“水利会”。“水利会”既管理和负责筑坝、排水和改善农田水利条件,又实行村民自治。有的地方,“水利会”和村民自治组织是合二为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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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沿海一带的资本主义农业就在这样的条件和环境中渐渐发展起来了。所以人们在谈到荷兰的这一段历史时会说:向大海要土地,要来的还有一个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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厉以宁讲欧洲经济史(插图版) 第六章 西欧封建社会中体制外异己力量夺取政权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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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是市民对抗封建主义的有力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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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对自由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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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欧封建社会中,住在城市的居民统称为市民,当初还没有资产者与无产者、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之分。市民这个称呼是被用来同贵族、骑士、教士、农奴区分的。市民中固然还可以分富人和穷人、雇主和雇工,但所有这些市民都和控制着乡村的封建主处于对立的状态,所以市民是团结一致对抗封建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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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在城市发展起来以后,迫切要有自由权利,而且集中表现为要求三大自由,即人身自由、财产自由、贸易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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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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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聚居于城市的市民中,包括了有农奴身份的手工业者和从乡村中逃出来的农奴,也有身份自由的农民和从事其他职业的自由职业者。有人身依附关系的手工业者必须听命于主人,他们被容许进城干活,是为了向主人缴纳货币,但他们还必须履行对主人的其他义务。如果主人命令他回村,他必须遵命返乡,因为他的人身是不自由的。至于逃亡出来的农奴,一旦被发现,就会被强制送回原籍。因此,在城市建立之初,城市居民中那些有农奴身份的人最关心的是人身自由,他们认为人身自由是在城市中经营工商业和过上平静生活的起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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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有密切关系的是婚姻自由和下一代的人身自由。有农奴身份的人进城后,只能同本阶级的女子结婚,他们所生子女依旧具有农奴身份,依附于封建主。他们的女儿如果要出嫁,必须事先取得封建主的同意,并要缴纳一笔婚姻税,作为对“初夜权”的赎买,以及作为对封建主的人力损失的一种补偿。即使是城市中原来有人身自由的居民,婚姻也会遇到麻烦。据当时西欧乡村的惯例,如果一个人身自由的男子同一个有农奴身份的女子结婚,生下的子女,或者全部是农奴身份,或者至少有一半是农奴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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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城市居民最迫切的要求就是取得人身自由,包括婚姻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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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产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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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民对财产自由的要求同他们对人身自由的要求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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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自由实际上是指个人生前与临终时对个人财产的所有权和自由处置权。有农奴身份的城市居民,既然没有人身自由,当然也就没有个人财产的所有权,也没有处置自己财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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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农奴身份的城市居民关于遗产分配的遗嘱被认为无效。乡村中有关农奴死后财产的分配有种种惯例或陋习,如死者应把自己遗产的一部分缴纳给封建主,或封建主有权从死去农奴的遗产中取走最值钱的东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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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建立之初,封建主对城市和乡村都拥有直接的司法管辖权。在集市贸易期间组成临时法庭审判贸易纠纷,并按照证据和商业惯例来判决,这只是一种例外,并且是得到封建主特许的。城市居民由于享受不了独立的司法权,所以在城市建立之初遇到与封建主有关的工商业纠纷或财产纠纷时,都得不到司法的保障,封建主控制的乡村法庭总是偏向封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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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民在生活上也要受到封建主的干扰。比如,某些城市的居民,有钱想把自己的住宅盖得豪华些,就遭到封建主的干预,说出身卑贱的人不配住这样的住宅。在有些城市,对城市居民家庭雇用仆人的数目也有限制,理由是家庭主人出身低下。在法国,当时规定平民、商人不得佩戴金首饰或宝石首饰,不得用松鼠皮或貂皮作为装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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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贸易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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