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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假设一位客户在投资时接受了注册股票经纪人的投资建议,如果投资失败,即使该经纪人登记的公司不知道投资者会进行这笔投资,依旧不得不为投资者的损失负责,而且公司还不能以任何方式利用这些交易获利。因此,该公司在诉讼中为自己辩护时就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表明它已采取了适当的监管。而让经纪人在家里工作显然会增加公司受到投资者起诉的概率,而且在法官看来,这样做似乎就是公司有意让经纪人逃避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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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由于地点限制,他们无法到我们公司的任何一个办公室工作,因此,原来所有在家里工作的经纪人都不得不选择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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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还让电子邮件带来的好处化为乌有。有些人或许会认为通过电子邮件与客户沟通有利于提高效率和降低成本,但监督和储存全部电子邮件的监管成本已远远超过收发这些邮件带来的收益。因此,电子邮件在现实中反倒降低了证券经纪业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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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针对客户投诉的监管也仅限于书面投诉。这样规定的理由是书面监管更正式、更严谨。因此,当客户已经习惯于打电话向经纪人投诉时,就只能由证券经纪公司自己解决问题了。尽管这不会带来额外的监管负担,但由于电子邮件属书面文件,因此,不管问题多琐碎、多不重要,以电子邮件进行的投诉都要满足大量的报告记录要求。发出一份电子邮件对客户来说显然不是什么难事,因此,投诉处理过程正在耗用越来越多的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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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用针对投资的监管要求处理投诉显然不合常理。否则,即便是像未回复客户电话或是回复不及时这样原本无关紧要的客户服务问题,也会给公司的合规部带来额外工作。在我公司的合规部就投诉问题联系客户时,经常会出现连客户自己都会感到意外的情况,因为他们早已把投诉的事情忘得一干二净。更具讽刺意义的是,很多投诉并不针对具体服务,而是直接针对投诉部门。这些“针对投诉的投诉”只会让客户感到沮丧,让投诉部门感到筋疲力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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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让我感到煎熬的是,尽管我是公司的所有者,但我却经常感到自己只是在替美国政府管理这家公司。除了政府从公司拿走的税收远远超过我的收入以外,监管机构几乎控制着公司的一举一动。我雇用人员为什么需要征得别人的许可呢?我发行自己的研究报告为什么要经过别人的认可呢?这还是一个自由的国家吗?最后一个问题似乎有点儿多余,但是现在,那个令人难以接受的答案或许就是再明显不过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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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诞的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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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FINRA的规则,某些居心叵测或是能力不足的投资顾问就可以对投资者肆意妄为,而希望得到专业指导的投资者能得到的却唯有僵尸般的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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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都不能否认,缺乏诚心、居心不良者在金融领域大有人在,尤其是大银行,更是以诱导客户或是利用分析师向公众兜售自己持有的股票而臭名昭著。在另一个极端,哄抬股价的行为使涉世不深的投资者深受其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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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者设置的规则毫不留情地惩罚着无辜者。在向客户推荐股票或投资策略时,如果客户因你的建议受损,你很有可能遭到起诉,不管你想得多么周全,也不管你的初衷是多么美好,现实就是证据。我的客户也会因此起诉我,而且会毫无愧意地胜诉,因为在他们看来我的建议是“不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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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客户角度说,任何一项投资只要发生亏损,就会变成“不适当”的投资。但问题的关键是,在仲裁程序中,“适当”这个令人难以捉摸的概念会有无数种解释,没有人知道该如何判断到底怎样才算“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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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一位客户的年龄是60岁,他计划在5年后退休。显然, 我必须审慎对待他的财富,不能有丝毫的闪失。但是在这个疯狂的时代,已经没有人知道保守到底是什么东西了。对于保守型投资者,最标准的选择就是投资美国国库券:低风险,低收益,又有美国政府凭借其信用和信誉做出的完全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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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国库券真的保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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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看来,答案绝非如此。只要美国政府不违约(近期对债务上限的立场似乎表明,这种情况几乎是不可能的),国库券的投资者就不太可能遭遇亏损。但如果连美元本身的购买力都自身难保,投资者又能怎样呢?由国债构成的投资组合难道就一定适合保守型投资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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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监管者来说,答案当然是肯定的,但是在我或是为了应对生活成本提高而挣扎的客户看来,答案则是否定的。至于如何维持购买力,我固然有很多高招,不过按照行业规范,我还要让自己的观点经得起监管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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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政府债券或金条或许是更安全的投资,但监管者对这种投资却持不同看法。一旦此类投资建议在实践中遭遇滑铁卢(即使是对那些曾经长期取得非凡投资业绩的投资者,依旧可能在短期内出现这种情况),并且客户决定对我提起诉讼,那么FINRA就极有可能认为我推荐的组合风险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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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者并没有设置规则,而是把自己的判断标准强加给我们。因此,投资顾问目前不得不面对两难选择:要么做他们认为最有利于客户的事情,要么选择他们认为有利于规避法律诉讼的事情。如果投资顾问建议客户投资美国国库券最安全,而客户却因投资国库券亏损,这个投资顾问还可以获得法律保护,这是他的底线。但如果他不能循规蹈矩,一厢情愿地推荐国外政府债券,那么他就会冒着违背适当性原则的罪名而成为败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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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现在,对那些以投机为目标的投资者,我还是会向他们推荐外国股票和债券。但对那些将自己标榜为保守型的投资者,我也会让他们放弃幻想,把我认为投机性极强的产品推荐给他们。但是,假如投资顾问行业采取守信原则,放弃适当性原则,那么我甚至会被禁止向客户推荐国外股票或债券,尽管很多客户不仅熟知风险,而且愿意承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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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身不由己的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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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新政”的另一产物,SEC同样在制造混乱。事实证明,它不仅不能阻止金融业的不道德行为,而且在“阻止”很多投资者赚钱,让人们对市场产生一种错误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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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亲身经历的另一个例子同样体现了监管制度的荒谬,它让普通投资者付出了代价。2006年,我参与创建一家以做空次级贷款为策略的对冲基金。你完全可以想象这只基金的表现会有多出色。我想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加入这只基金,我认为这对他们来说或许是千载难逢的机会。但是按照监管机构对私募的规定,我的业务范围仅限于“业已存在业务关系”范围内的客户,而不能向新客户推荐这项业务。因此,我不得不另辟蹊径。我在数据库中找出有可能对做空房地产市场感兴趣的投资者,并向他们发出投资提示,以期建立业务“往来”。对于做出回复的投资者,我会要求他们填写一份调查问卷,从而验证他们是否具有相应的投资资质。在获得这些信息后,只需继续等6个月,此次往来即可符合“业已存在业务关系”的规定。这就延长了销售过程,也让整个过程变得更复杂,并最终极大限制了购买基金的投资者人数。另外,由于交易窗口的覆盖时间非常短暂,使得很多原本可以在窗口关闭前买入基金的投资者只能眼巴巴地看着他人赚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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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按照SEC的规定,我还要限制参与该基金的人数。因此,我必须排斥小额投资者。因为我吸引每一个小额投资者,即为新房产不超过5 000美元的贬值提供对冲的投资者,就必须减少一个投资额度相对较大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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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SEC的规定还要求我对投资者做出大量的警示和免责声明,而它们却有可能误导投资者。监管者要求我严格按高风险产品的要求销售该基金,实际上,这却是我经历过的最没有悬念的赌局,因为我的对手是美国历史上最大资产泡沫中最薄弱的部分。SEC却要求我采纳传统高风险产品的销售模式,这无异于强迫我误导潜在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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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在我的“专有”产品中,确实有一些不赚钱,但是在这件事中,在最初对基金感兴趣的客户中,只有不到5%的人购买了基金。很多有投资意向的人根本就不满足10万美元的最低标准。归根到底,SEC是在阻止投资者参与格里高利·祖克曼在2009年畅销书《惊世大手笔》(The Greatest Trade Ever)中所提到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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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我的这家小经纪公司不得不养活一个庞大的合规部。假如这些规章制度在我创建公司时(20世纪90年代中期)即已存在,我根本就不会浪费有限的资源做这件事。或许,我会继续留在一家大公司做经纪人,或是干脆从事其他行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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