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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密尔顿还对此做出了清晰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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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关税太高,就会导致消费减少,造成政府征不到税。于是,国库得到的资金就会低于把这部分税收用于适当用途所得的资金,使得总收入减少。因此,它可以彻底规避通过这种税收对公民进行的任何实质性压迫,而且这本身就是对征税者的一种自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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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句话说,间接税更为可取,因为政府有足够动机避免税收过高,比如实现收入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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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有些直接税在某种程度上也具有这种特征。这也是拉弗曲线的基本原理:如果所得税的税率过高,或者资本利得税的税率太高,就会抑制劳动力和投资,从而减少收入。但间接税往往具有自我纠正性,其中部分原因在于它的征税对象是消费,与谋生相比,消费显然是可选的。但是对某些直接税而言,如财产税,却不存在这样的自我约束性。如果你拥有必需纳税的财产,那么不管税率多高,这种税收都是无法规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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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对威士忌征收的消费税太高,人们就会转而选择啤酒,或是干脆选择喝水。也可能像美国建国初期那样,人们选择在自己家里酿酒。在某种情况下,征收消费税的成本以及流失到黑市的收入太高了,而且政府也会因为低税率而受益——因为低税率削弱了黑市存在的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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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营业税太高,人们就会减少消费,转而依靠独立生产。如果关税太高,人们就会选择在本地生产。当然,任何人都不可能不进行任何消费,但消费毕竟比收入更容易因税收而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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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一个以间接税为基础的政府,必然会限制其收入,进而限制其消费。这也是美国开国先父们的理想。也正是出于这个原因,美国的税收史才变成一部不断远离先辈理想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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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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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联邦政府仅对包括糖和威士忌在内的少数商品征收营业税。此外,华盛顿履行很多职能需要的资金都来自于使用费,而不是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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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八款列举了美国国会的权力。在这些权力中,大部分都规定了为美国国会行使职能而提供资金的特定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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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规定,美国国会负责“调整美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贸易关系”,并因履行这项职能而得到关税收入。移民法和破产法属美国国会的权力范围,使用者(即移民和破产程序参与者)需要为国会行使这些职能提供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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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局和收费公路的资金来自使用者支付的邮费和过路费,而专利与商标办公室的收入可以是专利和商标使用费。使用费完全不同于税收:首先,收费是可选的,如果你不想支付过路费,你就不能在收费公路上行驶;其次,它们与服务或产品相联系,你之所以缴纳过路费,就是为了使用道路,而支付邮费则是为了获得邮递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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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于市场价格来说,政府收取的使用费是次优的。如果一项收费性的政府服务给使用者带来的收益不能补偿其付出的成本,这项服务就会逐渐萎缩,因为人们不会为这样的服务付费。这种压力同样适合于质量和价格。通过这种机制,使用费会减少政府开支造就的无效甚至是有害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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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可以由使用费充分补偿的活动之外,第一条还列举了一些与国防和惩治犯罪有关的美国国会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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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句话说,按建国者对政府权力的构想,征税的目的还包括国防和犯罪法,只是涉及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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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是早期税收(主要依赖于关税和消费税),也不是完美无瑕的。在就职总统之后,第一个让乔治·华盛顿感到头疼的问题就是平定“威士忌暴乱”——开拓地原住民因拒绝缴纳酒品税而发动暴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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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应对1812年的第二次独立战争,美国国会开征奢侈税,但这项奢侈税同样适用于间接税,主要是指针对珠宝销售征收的营业税。此项税收在开征时即设立了到期日:以战争结束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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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北战争时期,联邦税收的适用范围再次扩大。国会首次通过所得税法令,最高税率为5%(针对富人)。到了重建时期[4],美国国会便取消了这项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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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4年,在民粹主义者威廉·詹宁斯·布赖恩的倡导下,美国国会再次恢复征收所得税。对很多人而言,所得税似乎是违宪的,因为它不是由各州按比例分摊的直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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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5年,美国最高法院在波洛克诉农民贷款和信托公司案中做出了不利于所得税的裁决。在该案例的审判中,最高法院认为:“这种征税权显然对国会权力进行了无止境的放大。它在宪法中已做出规定,并列举了一个特例和两个特征。国会不能对出口征税,它只能实施以分摊原则为基础的直接税和以统一税率为基础的间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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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美国国会马上着手修订宪法,明确允许开征所得税。这样,呈现在国民面前的所得税就变成了劫富济贫的手段,使得政府可以降低针对全体美国人的平均税负。那时,还没有人会想到,普通美国人居然会成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而富人似乎也并没有因为所得税的存在而痛苦。因为最高税率也仅为7%且仅适用于50万美元以上的收入,按照今天的美元购买力计算,这个数字甚至超过1 00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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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3年,作为“进步时代”的修宪第一步,第16修正案允许国会“有权对任何来源的收入设置并征收所得税,且所得税收入不按比例分配于各州,也不必考虑任何人口因素或特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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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家父在《巨大的所得税骗局》(The Great Income Tax Hoax)一书中提出了一个离经叛道的观点,他认为,第16修正案并未推翻波洛克案中的裁决,也没有允许政府对收入征收不按比例分摊的直接税。1916年,在布拉西伯诉联合太平洋铁路公司案中,最高法院认为,在第16修正案出台之后征收的所得税符合宪法精神,并做出相应裁定,第16修正案“不包括任何否定或挑战波洛克案判例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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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第16修正案授权美国国会开征无须分摊的所得税,因此,最高法院规定所得税的征收必须采取消费税形式。显然,法庭并不想接受一种既不受统一原则约束又不受分摊原则限制的税收。在1920年的马克·埃斯纳诉莫特尔·H·麦康伯案(Mark Eisner v. Myrtle H. Macomber)中,最高法院再次认识到这一事实,当时,法院判决:“对第16修正案的解释必须考虑原宪法的税收条款以及修正案对这些条款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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