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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从宪法角度将所得税理解为消费税,法院再次规定必须按所得来源分门别类地征税。按收入来源(如收费、租金、红利、佣金)对收入征税便使得所得税表现为直接税。对利润征税即可视为征收消费税,因为所得税在本质上就是对利润征税(我们将在下文继续讨论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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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涉及个人收入时,下一级的法院却根本不考虑这些裁定的适用范围,而且政府也已按收入来源征收无须分摊的直接税,而不是对收入本身征收消费税,这都直接违背了宪法、第16修正案及最高法院的多项裁决。因此,1913年通过的第16修正案实际上就相当于赋予了联邦政府无限的征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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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1913年为美国的税收体系敲响了警钟,或许是因为正是在这一年,美国国会创建了美联储。毫无疑问,从此开始,政府的规模和权力范围迅速膨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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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建国者设想相悖的是,目前绝大部分联邦收入来自直接税,而在占联邦收入40%以上的税收收入中,最大的来源是个人所得税。位居其后的是工资税(其中一半属于由雇主缴纳的间接税),因此60%的税收收入居然是针对工资征收的直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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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缴纳的工资税占全部税收收入的20%,公司所得税占9%,而关税及消费税等其他类似税收(即美国政府初建时所依赖的税收)还不足全部联邦收入的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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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路:我们需要一个新的税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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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想创造一个能摧毁经济的税收体系,那么你只需建立一个美国现今的税收模式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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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税法不仅在打击诚信劳动、促进消费、鼓励铺张浪费,还带来了庞大的遵从成本、侵犯隐私、践踏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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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政府应彻底抛弃现有的税法体系,除旧立新,从头再来,还应回归建国者的理想,转而依赖间接税和使用费。尽管这样的观点还有待商榷,但基本原则是毋庸置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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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原则:政府的税收应以履行其法定基本义务所需要的收入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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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立原则:税收应尽可能规避贫富贵贱之分,也不应试图改变当前决策、资源利用或资本配置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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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消费征税而不对生产征税原则:税收将给经济活动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它们不应阻碍劳动力、储蓄或投资。而对消费征税带来的副作用是最小的,因为消费是最不具生产性的经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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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干预原则:政府不应为了征税而侵犯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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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化原则:如需纳税,个人及小企业不必为正确计算税收而设立会计师或律师,大企业也不必建立庞大的税收专业团队。此外,还应缩小企业或个人通过避税创造利润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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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这些原则为出发点,本章将介绍一种更合理的税收法律体系。但是,考虑到削弱建立理想化税法体系所面对的政治阻力,我们还将探讨一种次优化选择——这也是我们改革现有体系时所遇阻力最小的出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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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政府自食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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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政府所做的大多数事情都是它原本就不应该做的。事实上,在政府的诸多生产性职能中,大部分都应由私营部门取而代之(后面的章节将深入探讨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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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适于由政府或者传统上始终由政府承担的职能中,我们也应该让政府在履行这些职能时自食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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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典型的例子莫过于高速公路。密西西比州的驾驶员当然没有理由为俄勒冈州的驾驶员承担费用,而通过向无汽车的人或只使用当地公路的驾驶员征收所得税为州级高速公路提供资金同样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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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美国高速公路的修建资金主要来自联邦政府的燃油税,这是一种从当地公路使用者向高速公路使用者的净收入转移。此外,高速公路的另一项主要投资来源就是所得税,这同样是一种从非驾驶者向驾驶者的净收入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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