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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曾在罗斯福执政时期的法庭屡次呈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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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或许从未听说过,早在1937年,联邦上诉法院第一巡回审判庭就曾裁决社会保障违反宪法。在戴维斯诉波士顿&梅恩公司案(Davis v. Boston & Mane R. Co.)及戴维斯诉波士顿爱迪生电气照明公司案(Davis v. Edison Electric Illuminating Co. of Boston et al.)这两个相关判例中,法院裁决《社会保障法案》违宪。法院认为,这个为老年人、失业者及未成年人设立各种福利救助并开征两个新税种(即针对雇主的特许权税和针对员工的特殊所得税)的法案在诸多方面与宪法精神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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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明显的理由之一就是《社会保障法案》违反了宪法中的“全民福利”条款,因为部分人支付社保税是为了其他人的特殊利益。因此,该法案并没有促进全体美国人的全民福利,而只服务于某些人的特殊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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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驳斥这种说法,联邦政府提出,《社会保障法案》的税收及福利金条款毫无关联。社保税是名副其实的税收,它不受任何限制地进入美国国库,用于政府的一般经费。政府声称,社保税的唯一目的就是筹集资金,它所带来的收入不局限于任何特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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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只要认真看看计算社保福利金采用的公式,你就会发现,与保险计划不同的是,社保福利金的确定并不依赖于你缴纳的税款,而是取决于你的工资水平。因此,社会保障实际上由两个相互独立的计划构成:一个是限定福利金的养老金计划,另一个则是工资税(即针对雇主征收的营业税和针对员工征收的所得税)。巧合的是,它们不仅是同一年通过的,还共用一个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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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恰恰与政府对我们曾经说过的话背道而驰,而且第一巡回审判庭也一眼看穿其中的诡计,它客观、公正地指出:“国会享有的征税权不是毫无限制的,这种权利仅限于特定目的——偿还公共债务、满足公共国防和全民福利的开支需求。因此,国会在除上述目的以外开征的税收都是违宪的,因而都是对其法定权利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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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法庭继而做出如下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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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对税收的一般性理解以及宪法对这一术语的使用,税收应是为政府履行职能而进行的强制性征收行为,但这个词从未被理解为满足一个群体的利益就可以征收另一个群体的财产。任何征收行为都不得违背税收的基本原则,也不得将其冠以资金筹措手段的名号,并违背其作为实现特定目标的工具这一基本性质而使之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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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法庭还进一步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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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征收行为按国会的设想实施,那么它实际上相当于为了雇员这一特定阶层的利益而强行征收全体雇主的财产。总体而言,整个计划无异于以间接方式完成国会无法直接完成的任务,在联邦政府层面控制原本属于州政府司法权限管辖范围的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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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该法庭还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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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及其各项条款均强调,美国是一个完整而不可分割的联邦,而且这个联邦同样是由完整而不可分割的州组成。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走向禁地之旅终归始于第一步,而联邦政府在剥夺州政府权利方向上迈出的第一步的危险之处在于,它或将带来两个殊途同归的结局:州政府丧失其应有权利,或者权利拥有者放弃本应承担的义务,以至于最终沦落为领土纷争与国家分裂。因此,在坚持宪法的前提下,不管多么貌似寡淡平常的词语,只要背后隐含着这样的危险,就必须将其扼杀于摇篮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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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的如下部分似乎更富远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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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最终必将演化为联邦政府对州政府的强征暴敛,以及国会越线控制明显属于州政府管辖范围的事务,这一事实已毋庸置疑。如果使之合法有效,那么它将导致州政府退出联邦政府可凭借其征税权予以控制的任何领域。既然美国可以依仗强制征税控制失业保险和退休福利,那么它同样可以凭借重税控制教育及地方医疗卫生,并强行将各州的教育制度或医疗法规置于联邦委员会的管辖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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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何等精准的预言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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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最终判决如下:“除非以合法方式对宪法进行修订,否则维护和支持宪法显然是本法院最基本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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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判决绝对是美国历史上最值得纪念的裁定之一。如果今天我们也能有如此刚正不阿的法院该多好啊!联邦政府当然不甘寂寞,而美国历史中最黑暗的时刻也随即而至:1937年5月24日,联邦政府同时提起两桩诉讼,即海尔福林诉戴维斯案(Helvering v. Davis)和斯图尔特机器制造公司诉戴维斯案(Stewart Machine Co. v. Davis),在这两个案例的裁决中,最高法院驳回第一巡回审判庭的裁定,认为《社会保障法案》符合宪法。尽管联邦上诉法院第一巡回审判庭根据诸多依据判定《社会保障法案》违宪,但原告在最高法院却仅提出了两个方面的依据,其中之一就是该法案旨在依特定目的而实施征收财产行为的事实,而不仅仅是像联邦政府声称的那样以美国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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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联邦政府再次重申,社保税的设立并不是为社保福利金提供资金。由此形成的税收收入没有任何特定用途,而是不受限制地由国库统一支配,用于联邦政府的一般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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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判决中最令人不可思议的是,最高法院根本就没有解决问题。相反,它只是对相关证词进行了汇总,并指出:“被告的证词是,两法条款如此吻合,足以得出如下结论:国会要否定其中一个,就不应通过另一个。而原告的证词是,税收收入并没有指定用途,国会有权按其意愿支配这笔收入。法案体现了常见的中止条款。我们认为,没有必要在双方证词之间厚此薄彼,故不对问题做出结论性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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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或许会问,最高法院为什么会认为对这样一个极具争议性且对案件极端重要的问题做出裁定没有必要呢?我认为,有一点对法院来说是显而易见的,那就是联邦政府所坚持的立场是极端荒谬的。毕竟,在没有对社会保障福利做出相应承诺的情况下,公众根本就不可能接受社保税。但如果没有工资税形成的指定用途收入,政府承诺的信托基金又何以存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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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罗斯福操纵下的最高法院并没有做出必要的裁定——确认第一巡回审判庭的裁决,而是“另辟蹊径”:在对关键性问题避而不谈的情况下推翻第一巡回审判庭做出的正确裁决。不要忘记,有关税收与福利关系的辩论核心恰恰是宪法的全民福利条款。因此,为证明社会保障符合宪法原则而不必接受政府的荒唐立场,法庭居然决定以修改宪法来解决问题!尽管第一巡回审判庭拒绝接受修改宪法属司法权限的决定有理有据,但最高法院置若罔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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