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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450061 当时的美国正深陷南北战争的水深火热之中。代表多数派立场的大法官威廉·斯特朗明确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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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450063 税收甚至还不足以偿付现有债务的利息,而所得税带来的额外收入也遥遥无期。实施《法定货币法案》的紧迫性是显而易见、刻不容缓的。军费尚无来源,仅拖欠前线战场将士的军饷就已高达数百万美元。陆军及海军的军需缺口超过5 000万美元,目前,每天的军费开支已超过100万美元。无论是私人拥有的铸币,还是存放于银行机构的铸币,即使将整个国家的铸币全部交给财政部,也不足以满足政府三个月的需求。我们无从获得国外资金援助,而且贸易和实业也趋于瘫痪,这不仅危及政府的生存能力,也让仅存的国家信用危在旦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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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450067 正是在这样的时刻、在这样的环境中,才要求国会采取新的手段维持陆军与海军实力,确保满足国家对货币的需求,归根到底,必须维护据宪法而创建的国家得以生存。而《法定货币法案》也正是在这个时刻、在如此紧迫的情况下通过的。现在,如果说再无其他手段可以满足财政部的绝对需求,再无其他手段可拯救政府和宪法免遭灭顶之灾,唯有《法定货币法案》可以做到,那么任何人都可以大声疾呼:国会必须摆脱权限范围的束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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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450071 于是,最高法院裁定,在面对南北战争这样的紧急情况时,当国家和宪法的生死存亡已命悬一线时,政府可以暂时发行可用黄金或白银偿付的纸质票据。但即便是在这样的极端情况下,依旧有四位大法官认为《法定货币法案》是违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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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450073 对于联邦政府在和平时期享有的货币权限,最高法院的原则是毋庸置疑的。它规定:“不得试图通过《法定货币法案》将纸币作为价值的标准。纸币合法性的基础既不是铸币法,也非有关货币价值的其他任何规定;我们也未认定国会拥有发行无价值货币的权力。相反,我们认为,国会有权规定,政府承诺支付的暂时性货币在价值上应等于按铸币法确定的代表性价值或是其一定的倍数。”法庭又进一步规定,“这种权力完全有别于货币铸造权及其价值调整权……不得试图以没有价值之物铸造货币,比如皮革、象牙或贝壳。它是一种对国家信用的保证。它是政府为偿付美元而做出的担保,而不是为了确立美元发行权。货币的价值标准没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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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450075 因此,在推翻赫伯恩诉格里斯沃尔德案的过程中,最高法院认定,在战时紧急状态,国会可以发行纸质票据,但前提是最终必须以合法货币(即黄金或白银)偿付。即便如此,目前的下级法庭依旧经常引用诺克斯诉李案的结论,而且它还成为国会维护现代“联邦储备券”合宪性的基础。但是,联邦储备券与“绿钞”毫无共同之处,它不是合众国的负债,而只是联邦储备委员会的负债;它是在和平时期发行的且不可赎回。联邦储备券是违宪的,因为联邦政府支持其存在的条件即证明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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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450077 最高法院的另一个判例同样成为政府维护联邦储备券合宪性的基础,这就是朱力亚德诉格里曼案(Juilliard vs. Greenman)。但是,这个发生于1884年的案例根本就无力维护联邦储备券的合宪性。最高法院裁定:“对于合众国在战时状态发行的票据,其合法性源于国会将其宣布为法定货币,当时的目的是用于支付对私营部门的债务,但在随后和平时期又以财政部持有的金币予以赎回和偿付,之后,又根据1878年《布兰德–埃利森法案》再度发行。鉴于此,按照针对美国宪法的相关判例,这些票据能否成为偿付上述债务的法定货币,是朱力亚德诉格里曼案中唯一需要考虑的问题,而控辩双方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也是法庭最终裁决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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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450079 那么合众国在战时发行并在和平时期以黄金赎回并偿付的票据与联邦储备券又有何联系呢?答案是,两者毫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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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450081 尤其值得回味的是大法官斯蒂夫·菲尔德对各种意见做出的评论。在引用班克罗夫特的《美国史》中有关宪法创建的部分时,菲尔德写道:“当制宪会议提出禁止州政府的货币权时,史学家指出,‘各州不得指定以金银币之外的其他任何法定货币作为支付手段’条款获得一致通过,没有一个州提出异议。他又进一步提到,‘据此,出于对宪法的正确解释和严格遵守,宪法永久性地禁止纸币,无论是几个州还是合众国发行的纸币,概莫能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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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450083 另外,菲尔德又继续引用了著名宪法权威人士丹尼尔·韦伯斯特的观点,在担任美国参议员时,韦伯斯特曾说:“宪法明确禁止各州以金银以外的法定货币偿付债务;此外,尽管没有明令禁止适用于国会,但由于国会未获此授权,其仅限于铸币和调整外币价值,因此,国会显然无权以纸币或其他物品取代铸币用于偿债和履行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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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450085 尽管宪法和最高法院均对此做出明确定义,但国会还是在1878年开始发行“银元券”,并在1882年开始发行“黄金券”。作为美国财政部的直接负债,对于和平时期发行的证券,首先需要将以黄金或白银计价的一定数量美元提前存入美国财政部,并依持有者的要求予以偿付为前提。这些票据本身的初衷不是作为法定货币,而只是偿付法定货币的承诺。黄金券最终获得法定货币身份已经是1920年了,而银元券获得法定货币身份的时间则是193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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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450087 与此同时,国会在1913年通过《联邦储备法》,根据该法案,美联储开始按黄金券与银元券的流通总量发行自己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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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450089 按其原始形态,联邦储备券并不是作为合法货币,只是可凭借合法货币(即美国财政部发行的黄金券及银元券)予以赎回的票据。票据本身就包含一种承诺:只要持有者提出请求,即可用一定数量黄金形式的美元赎回。随后,美国财政部又进一步声称,可根据请求以黄金赎回这些票据,或是由任何一家联邦储备银行以黄金或合法货币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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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450091 因此,虽然联邦储备券也会在票面上印有“10美元”的字样,但却从未有人声称票据本身就等于10美元,它只是承诺可以向票据持有者支付10美元,这也是联邦储备券被称为“票据”而不是“货币”的原因。一张票据就是支付一定数量美元的承诺。比如,对于一张印有“10美元”的联邦储备券,联邦储备银行就要承诺支付10美元。票据只是这个承诺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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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450093 1934年颁布的《黄金储备法》开始禁止美国居民私人持有黄金,财政部也停止发行黄金券,并取消对联邦储备券实行以黄金赎回的条款。新的条款称:“本票据为偿付各种公共及私人债务的法定货币,且可在美国财政部或任何一家联邦储备银行以合法货币予以赎回。”因此,票据依旧是一种可根据持有者请求支付一定数量美元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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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450095 这种新的表达方式包含了两个重要变化。首先,此时的联邦储备券已被公开宣称为法定货币。其次,联邦储备券依旧可以用合法货币赎回,这意味着票据本身不是合法货币。由于此时已不允许美国公民持有黄金,所以对联邦储备券的美国持有者来说,唯一可用来支付的合法货币就是银币或银元券。当然,对外国持有者依旧可采用黄金予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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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450097 《黄金储备法》导致最高法院迎来了一大批以废除合约黄金条款为内容的判例。比如,合众国诉银行家信托公司案(United States vs. Bankers Trust Co.)、诺兹诉合众国案(Nortz vs. United States)以及佩里诉合众国案(Perry vs. United States)都是在1935年2月18日做出裁决的。最高法院在表决中仅以5∶4的微弱优势做出有利于联邦政府的裁定。于是,所有已签署的黄金条款均被判为无效,且禁止在未来契约中采用此类条款,直到国会在1977年颁布的另一项法案恢复此权利。对黄金持有权本身的法律限制则在1974年被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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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450099 支持胜诉方的首席大法官查尔斯·埃文斯·休斯大量引用了朱力亚德诉格里曼案及诺克斯诉李案的裁定,但在他的言辞中充满了颠倒是非、断章取义甚至是信口雌黄,自相矛盾之处比比皆是。让人感觉休斯从未读过这些判例的裁定,而只是妄加评论,以造成一种假象:他的裁决不乏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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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450101 休斯的理由和逻辑只能说明他根本就不理解宪法,以至于我很难相信该案例的判决代表了最高法院的忠实判断。让我感到最不屑一顾的是,他的这些言辞目的性极强,那就是为罗斯福篡改联邦政府权力的明显违宪行为强词夺理、编造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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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450103 例如,在引用诺克斯诉李案时,休斯写道:“国会建立货币体系的权力曾出现过种种纷争,最高法院也曾多次裁定,国会有权以财政部票据作为法定货币,不仅可以用它偿付以前签署的债务,还可用于支付此后约定的债务,而不考虑这种权力的运用到底是在战时状态还是和平时期。但是现在,既无必要回顾这段历史,也无必要调查最高法院做出这些裁定所依赖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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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450105 首先,不管是宪法还是诺克斯诉李案,都未曾提及任何有关国会建立货币体系之事。涉及货币,国会唯一遵守宪法的权力就是铸造货币,并调控其价值。其次,对诺克斯诉李案所述国会在战时紧急状态下的权力,以及与和平时期相关的常规性权力,休斯的理解都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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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450107 在引用朱力亚德诉格里曼案时,休斯再次犯下了相同的错误。他写道:“涉及收入、金融及货币的一切国家权力均源自宪法授权,其中包括设立税收和征税、借款、监管美国与其他国家以及各州之间的贸易、铸造货币、厘定本币及外币价值和制定重量及度量衡标准等权力,并将‘制定一切必要且恰当的法律以实施本宪法’这一附加性的明示权力列入国会的具体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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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450109 请记住,在朱力亚德诉格里曼案中,法庭明确裁定,它所阐述的唯一问题是,对于依据战时应急权力发行并以黄金赎回的纸质票据在赎回后能否在和平时期再次发行。在该案例的裁决中,不存在任何支持最高法院关于本案裁决的因素。但是,在历史中,政府在战时篡夺权力、在战争结束后拒绝交出权力的例子举不胜举。从这一点出发,我们完全可以认为,自独立战争以来,美国人已经输掉了每一场战争,因为每一次战争都带来了政府权力的扩大和个人自由的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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