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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450011 历史才是最有说服力的,它告诉我们,在推行“新政”和“伟大社会”政策之前的美国,创造和积累财富远比此后容易得多。在美国历史上最富有的30个人中(按不变美元价值衡量),只有3个人出生于20世纪,他们是萨姆·沃尔顿、沃伦·巴菲特和比尔·盖茨。而在这3个人中,又只有比尔·盖茨一个人出生于“二战”之后。其他27个人均出生于南北战争时期。实际上,最伟大的美国财富创造史出现于19世纪,那时的美国政府也是历史上规模最小的美国政府。因此,这三个人的财富并非来自于对社会的榨取,而是通过改善其美国同胞的生活,他们让美国人以更高的效率拥有更多石油、铁路和钢铁,而他们为美国民众福祉所带来的改善同样前无古人、后无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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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450013 进入20世纪,我们以马克思和凯恩斯的理论取代了亚当·斯密和托马斯·杰弗逊的自由企业思想。由于我们至少还保留着强大的企业家精神,至少还拥有真正资本主义精髓的庇护,使得这些思想并没有给美国带来致命性破坏,但它们的影响与日俱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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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450015 无论是罗斯福的“新政”、杜鲁门的“公平施政”、肯尼迪的“新边疆”、还是林登·约翰逊的“伟大社会”,都在让政府一步步地逼近经济轨道的中心。于是,政府债务和政府开支吞噬了经济蛋糕的很大一部分。今天,我们已经走到了一个无法回避的临界点:债务水平已彻底不可维持。尽管美国国力依旧在不断强大,美国的经济远比希腊更坚强、更完整,但我们的痼疾是一样的。人们一直在对美国的未来发出危险警报,我唯一能期待的就是我们还不至于愚蠢麻木到对这些警告视而不见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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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450017 今天,我们已经走到一个命运的岔路口,通向未来的两条路都在向我们招手,两条道路都布满了艰辛、崎岖、颠簸与不安。向左转,是一条通往经济地狱的单行线;向右走,是一条走向光明未来的宽广大道。面对不同的道路,我们该作何选择呢?我在本书中阐述的所有观点都在告诉我们:向右走是我们的唯一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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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450022 国家为什么会崩溃 [:1704445183]
1704450023 国家为什么会崩溃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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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450025 美国货币发展简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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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450027 美国宪法的基本目标之一就是消除纸质货币。美国宪法的制定者对纸币的邪恶心知肚明,这不仅因为他们曾深入研究过历史,而且因为他们刚刚经历过大陆券带来的灾难性后果——这场灾难的起源是大陆议会在独立战争期间发行的不可赎回的纸币。战争结束之后,大陆券实际上已没有价值,以至于人们开始用“不值一张大陆券”这句话表示“毫无价值”。今天,这句俗语依旧在使用,但它也提醒制宪者:不要让未来的美国人遭遇类似的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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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450029 美国宪法在第一条中即对货币条款做出了规定:“各州不得……铸造货币;不得发行信用票据;不得指定金银币以外的物品作为偿还债务的法定货币。”而信用票据就是制宪者所说的纸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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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450031 因此,宪法明确禁止各州印制钞票,或指定以金银币以外的其他任何物品作为支付手段。那联邦政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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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450033 宪法第一条第八款授权国会:“铸造货币,调控其价值,厘定外币价值以及制定度量衡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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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450035 由此可见,华盛顿无权发行信用票据,即不能印制纸币,只能按宪法第一条第十款的定义,发行金银币,铸造金银币。因此,即使联邦政府可以铸造金银币以外的其他任何物品,州政府也无权将其作为法定支付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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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450037 今天,人们已普遍接受铸币应包括印制纸币的观点。但如果宪法的初衷即在于用“铸造”同时指代金银币和纸币,那么在讨论州政府权力时,为什么没有分别提及这两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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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450039 在制宪会议上,一项旨在授权联邦政府发行信用票据的提议最终以9∶2的表决结果被彻底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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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450041 在这个问题上,最终必然要考虑第十修正案: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分别由各州或由人民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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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450043 因此,只要是未专门授权给联邦政府的权力,它就不得享有;只要是未被否决的州政府权力,州政府就可以保留。既然联邦政府未被授予印制纸币或确立法定货币的权力,那么它就不应拥有这一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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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450045 由于各州已被禁止印制纸币和使用金银币以外的其他法定货币,因此,宪法已明文禁止使用纸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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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450047 在《联邦党人文集》第10篇中,被誉为“宪法之父”的詹姆斯·麦迪逊将“对纸币的疯狂”视为一种“居心叵测且有失公允的阴谋”。他还在第44篇中写道:“禁止使用信用票据必然会给所有公民带来快乐,而这种快乐感有赖于他对正义的热爱以及共同繁荣的真正来源。”他还进一步对“纸币的危害性”进行了评述,并指出:“州政府不得随意用纸币代替铸币,以及州政府不仅无权发行纸质通货,而且无权以非金银之物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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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450049 早在1827年,最高法院便对此做出裁定。在奥格登诉桑德斯案(Ogden v. Saunders)中,法庭判定,对于“发行信用票据或是以金银币以外其他物品偿还债务”,宪法的意图在于根除纸币。法庭进一步宣称,宪法第一条第八款及第十款所述货币条款“显然应对同一问题、同一对象实行同一政策”。这就促使法庭最初做出裁定,“在法定货币问题上,对各州实施的禁令同样适用于联邦政府”。换句话说,最高法院的原则是禁止发行信用票据或以金银币以外其他物品偿还债务,这不仅适用于州政府,同样适用于联邦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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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450051 根据宪法的授权,美国国会于1792年通过《铸币法》,将1美元的价值规定为24.75克纯金(金衡制)或371.25克纯银(金衡制),且黄金对白银的官方兑换比率为1∶15。《铸币法》还对美国铸币的制造及其成分和外形设计做出了具体规定。换句话说,该法案为货币(金币或银币)的铸造规定了统一的重量标准,将调整货币价值的权力统一交由国会行使,并由宪法第一条第八款予以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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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450053 南北战争之前,美国确实严格遵守了宪法的规定。1862年的《法定货币法案》第一次授权发行“绿钞”,作为一种直接负债,美国财政部承担以黄金或白银足额偿付和赎回“绿钞”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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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450055 南北战争之后,1862年的《法定货币法案》曾屡次遭遇法律界的挑战,而由此招致的一系列最高法院判例被称为“法定货币案”。第一个是1870年的赫伯恩诉格里斯沃尔德案(Hepburn vs. Griswold),它裁定该法案违宪。在指出“由不可赎回纸币引发的一连串弊端”之后,最高法院最终裁定:“我们必须认为,这种完全依承诺而成立并以具有法定货币性质的美元偿付此前约定债务的法案,对于国会法定权限的履行而言,显然是一种设计欠妥、不易采纳且难以准确考量的手段,因此,该法案不仅有违宪法基本精神,而且也是被宪法所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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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450057 因此,尽管“绿钞”是可赎回美元,即代表一定数量的黄金或白银,但最高法院依旧认为它是违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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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450059 1871年,在经过5∶4近乎平手的表决之后,最高法院通过诺克斯诉李案(Knox vs. Lee)一举推翻赫伯恩诉格里斯沃尔德案的裁定,认定1862年的《法定货币法案》符合宪法规定。但是必须指出的是,在做出这一裁决的过程中,法庭并没有考虑宪法规定的货币条款。实际上,法庭也承认国会无权发行“绿钞”。相反,最高法院充分考虑了当时的极端环境,并据此裁定,仅在必要且有利于拯救联邦的情况下,《法定货币法案》才是符合宪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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